1.项目申报单位须填写《自治区科技兴新项目申请书》,提交《自治区科技兴新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各一式三份),报送所在地州市科技局或主管行业厅局。
2.申请项目经地州市科技局或主管行业厅局筛选、审查后推荐至自治区科技兴新办公室。
3. 科技兴新办公室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申请书和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后,予以受理。
4. 自治区科技兴新办公室在申报的项目中确定候选项目,并作进一步调研。
5. 将候选项目提交兴新办专兼职副主任办公会议讨论。
6. 经过自治区科技兴新办公室专兼职副主任办公会议确定的候选项目提交专家论证。专家审查项目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并进行必要的质询和审查,提出立项论证意见。经论证须对项目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改的,由项目申请单位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
7. 自治区科技兴新办公室根据专家组的论证意见提出立项建议,编制科技兴新项目计划,连同项目申请书和专家论证意见一并提请科技兴新领导小组审批。
8. 自治区科技兴新领导小组批准立项的项目,由科技兴新办公室正式下达计划通知。
9. 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项目立项通知后,应立即起草项目合同,落实人员、匹配经费和工作计划。
10. 自治区科技兴新办公室(甲方)、项目主要承担单位(乙方)、项目推荐部门(丙方)共同签订《自治区科技兴新项目合同书》。
11.合同签订后,由主要承担单位及时填报《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书》,连同合同本文一式六份,报送科技兴新办公室审核。
12.为项目办理资金拨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