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发展中国家访问学者计划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科学院发展中国家访问学者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管理和实施,根据《中国科学院发展中国家科教合作拓展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划资助对象是发展中国家博士后和短期访问学者。
第三条 发展中国家博士后的资助周期为2年,发展中国家短期访问学者资助周期为3-6个月。
第四条 发展中国家博士后每年资助50人,发展中国家短期访问学者每年资助75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国际合作局负责计划的管理与组织实施,会同院机关相关部门负责计划的宣传、征集、评审、报批等管理工作,定期向院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执行进展。
第六条 院属接收单位负责发展中国家访问学者的日常管理,将其纳入本单位项目管理范围,与其签署项目聘用合同,提供必要工作条件以及办理签证、居留、保险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章 项目申请
第七条 计划采取我院接收单位推荐和我院国外合作伙伴机构推荐两种途径进行申报:
1. 院属接收单位推荐。接收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需求和掌握的信息,提出推荐人选并填写推荐表。
2. 国外合作伙伴机构推荐。由院制定年度计划,商请我院国外合作伙伴机构限额推荐。
第八条 计划推荐材料每年集中受理一次,评审后经费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第九条 申请计划须向国际合作局提交中英文申请表各两份。
第十条 被推荐人需具有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发展中国家国籍,能够独立使用英文或中文正常开展工作,承诺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我院相关规定,并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A类:具得博士学位,具有5年以上研究经历,在所在国有固定职位,取得突出研究成果的优秀科学家;
B类:我院各单位的在站博士后人员及拟进站博士毕业生(应符合国家关于博士后进站的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接收单位的合作者应属于我院全职在岗科研人员并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 计划每年评审一次,安排在9月份,由国际合作局会同院机关部门组织专家通讯评审或专家会议评审。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重点考虑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 被推荐人从事研究的经历及取得的成绩、进展;
2. 被推荐人拟开展研究工作的创新性、科学意义、发展潜力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科技创新的推动作用;
3. 被推荐人与合作者及接收单位的合作情况以及对接收单位研究工作可能产生的影响;
4. 接收单位承诺提供的工作环境和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领域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一般为9-11人,赞成票必须超过到会专家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结果报主管国际合作的院领导审定。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博士后资助标准:15万元/年/人(税前),用于其工资、生活补贴和各类保险费用。此外,提供一次往返国际旅费补贴1.5万元。
第十七条 短期访问学者资助标准:2.2万元/月(税前),用于其工资、生活补贴和各类保险费用。此外,提供一次往返国际旅费补贴1.5万元。
第十八条 获得资助的发展中国家访问学者,需与接收单位签订工作协议,按照我国政策法规和协议规定的任务做好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 一年安排一次发展中国家访问学者在华学术访问活动。学术访问活动由其接收单位组织,主要包括中国国情考察、研究所访问和学术报告等。
第二十条 院将统一制作“发展中国家访问学者证书”,由接收单位代表院向获得资助者颁发。
第二十一条 访问学者在我院工作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论文、专著、专利等)知识产权归属接收单位或按照其与接收单位签署的合同办理,并应注明“受中国科学院发展中国家访问学者计划资助,项目编号:XXXX(Sponsored by the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Visiting Fellowship for Researchers from Developing Countries, Grant No. XXXX)
第二十二条 未能如期实施的项目可在年度内自主调整时间实施;年内未能实施的项目经批准后可延期1个年度实施;延期1个年度仍不能实施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三条 访问学者项目结束、回国之前向接收单位提交总结报告,由接收单位根据其工作表现为其出具评价证明信,并报国际合作局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