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中国科学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新规定和新要求,加强和规范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新疆理化所”)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管理,进一步加强新疆理化所外事管理工作的纪律性、计划性、规范性,提高外事管理工作的办事效率和透明度,增强保密意识,保障外事管理人员和因公出国(境)人员严格照章办事,根据《中国科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科发际字〔2013〕193号)、财政部、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13〕513号)和《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分类管理实施细则》(际字〔2014〕16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理化所领导干部、岗位聘用人员、项目聘用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因公出国(境)活动。
第二章 出访原则
第四条 出访团组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应事先精心、周密安排活动和日程,且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严禁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
第五条 安排出访坚持务实、高效、科学的原则。出访人员身份要与出访任务、本人分管或承担的工作相符。因事定人,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安排考察性出访。
第六条 出访应有境外对口机构、人员或国际会议组委会的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的身份和出访任务相符。不得接受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构的邀请,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
第七条 科技处负责组织制定新疆理化所年度出访计划,经新疆理化所外事领导小组审批,报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局备案。
1. 新疆理化所根据工作需要,对出访团组数及人数从严控制,实行总量管理。
2. 年度计划需详细列明项目名称、团组人员、主要任务、出访时间、经费来源等内容。
3. 科研人员应将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双边或多边磋商等年度机制性的工作纳入出访计划。出国参加国际会议或从事合作研究等科研活动团组的在外停留时间可根据实际需要从严掌握。
4. 因承担国家、地方、中科院各级科研项目需出国执行国际科研交流与合作任务的,出访人员须在项目(课题)任务书中的项目组成员名单中列明,所执行的国际科研交流与合作任务须在项目(课题)任务书中明确列出,相关科研项目(课题)经费应有国际合作方面的相应预算。
5. 按《院属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分类管理实施细则》(附件1)规定列入分类管理的因公临时出国计划需在出访计划中注明。
6. 经国家外专局批准立项的境外培训项目须报送出访计划,占用新疆理化所出访名额。
7. 允许在总量不变的情况下调整出访计划,不批准未纳入年度出访计划的团组。遇有个别执行国家委派或重大出访任务时,需提供依据,个案处理。
8. 所领导无特殊理由,1年内累计境外停留时间不得超过45天。
第八条 原则上不派遣离退休人员出国(境)执行公务,严格控制新疆理化所已过退休年龄仍工作在一线的科研人员的出访。
第三章 管理部门
第九条 科技交流与合作工作的组织体系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外事领导小组:由所长、主管外事工作所领导、各涉及外事活动的主要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负责新疆理化所因公出国境管理。所长是第一负责人,负责审核所级领导出访(本人除外);主管外事所领导负责协助所长管理新疆理化所内部的各项外事事务。
(二)科技处: 新疆理化所的国际合作交流工作归口科技处进行管理。主要负责新疆理化所的国际合作项目的组织与管理;新疆理化所外事工作的管理与协调;管理和指导来访、出访,对外联络等。
(三)党办人事教育处:负责人事教育口的国际交流项目,如公派留学、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等。
(四)研究生部:负责研究生因公出国(境)管理。
(五)财务资产处:负责出访、来访经费预算审核和经费核销。
(六)研究室:负责本部门的国际合作交流和外事管理工作,及时通报本部门的国际合作交流工作动态。
第四章 报批要求及过程管理
第十条 严格执行出访信息公开制度。出国团组在ARP系统填报信息前,须填写《因公出国(境)访问团组基本信息表》(附件2),经审批后在科技处网站上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出访申请须使用ARP国际合作系统向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局申报。
第十二条 出访报批由新疆理化所科技处归口办理,由新疆理化所主管外事所领导审批(出访者本人不能签发)。
第十三条 研究生参加国际会议等因公出国(境),由研究生部负责管理,参照中国科学院大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出访前,出访人员要深入了解前往国家的基本情况、双边关系以及安全形势,确保出访取得成效。
第十五条 出访期间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纪委、中组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团组境外纪律的通知》(外外管函[2007]2号)(附件3),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外事制度和保密规定,自觉加强在外管理,实行团长负责制。如遇意外情况,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本人所在单位和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局报告。
第十六条 出访期间,出访人员须严格按照预定的计划开展工作,除非因不可抗因素,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天数。出访目的地限于已经公示并获批准的出访任务所在国家和城市,不得擅自安排顺访或经停其他国家或城市,严禁未经报批,前往其他“申根国家”和互免签国家。
第十七条 出访任务完成后,须进行因公出访事后公开,应在出访任务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因公出国(境)访问总结报告》(附件4)。
第十八条 出访总结须由出访团组的团长签字,并交至科技处。科技处将出访总结在科技处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报主管外事所领导审阅,上报中科院国际合作局备案,同时通知财务部门可以进行费用核销。
第十九条 对公示过程中群众反映有问题的团组或人员,科技处要认真进行核实。对确有问题的,要采取切实措施,严肃查处,取消团组人员出访任务或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因公赴港澳台
第二十条 短期(1个月以内)的赴港澳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访问、商谈合作、培训或确因工作需要,办理赴港澳多次入境签注的项目,报国际合作局批准。申请手续参照本管理办法第十、十一、十二、十八、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长期(1个月及以上)赴港澳合作研究、学术访问、讲学等项目,须提供港方邀请信,填写《因公出国(境)访问团组基本信息表》,经主管外事所领导审批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申请人可直接去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办赴港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因公赴台湾执行公务,按照《中国科学院对台科技交流与合作管理工作规定》(科发际字〔2000〕0295号)(附件5)执行。
第六章 证件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因公出访团组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外交部的管理要求,通过正规因公渠道办理出国(境)手续。严禁任何个人持因公护照自行前往外国驻华使(领)馆办理因公出访签证。
第二十四条 禁止持因私护照出国(境)执行公务,因私出国(境)不得持用因公出国(境)证件。
第二十五条 出国人员回国后应于2周内将因公护照交回新疆理化所。
第二十六条 因公护照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我院因公护照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际字[2007]4号)(附件6)进行管理。因公赴港澳台证件的管理参照该文件执行。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出访团组要厉行节约,严格按照《财政部 外交部 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附件7)中的规定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铺张浪费。
第二十八条 出国(境)费用实行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经费预算额度。
第二十九条 新疆理化所财务部门要遵守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对无出国(境)经费预算安排的团组,一律不得出具经费审核意见。严格按照中科院国际合作局批准的出国(境)团组人数、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和开支标准核销,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三十条 财务部门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临时因公出国(境)费用标准,在批准的出访计划和经费预算内据实核销。对国家没有明确开支标准的国际会议注册费和城市间交通费,按照经费预算,本着节俭办事的原则据实核销。
第八章 纪律监督
第三十一条 出访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出访期间须主动接受我国驻外使馆的领导和监督,及时请示报告。拟与外方洽谈的重大项目应事先报中科院国际合作局同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做出承诺或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第三十二条 执行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别政策,严守外事纪律,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严禁出入赌博、色情场所,自觉维护国家形象。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科技开发处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附件2-因公出国(境)访问团组基本信息表
附件3-中纪委、中组部、外交部、公安局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团组境外纪律的通知(外外管函[2007]2号)
附件5-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对台科技交流与合作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附件6-关于进一步加强我院因公护照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际字[200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