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训,保证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的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和公正的管理,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863计划突出国家战略目标和重大任务导向,重点落实《纲要》提出的前沿技术任务和部分重点领域中的重大任务,以解决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前沿性和前瞻性高技术问题为核心,攻克前沿核心技术,抢占战略制高点;研发关键共性技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生长点;培育和造就一批高水平人才和团队,形成一批高技术研究开发基地,提升我国高技术持续创新能力。
第三条 863计划选择信息技术、生物和医药技术、新材料技术、先进制造技术、先进能源技术、资源环境技术、航天航空技术、先进防御技术、海洋技术、现代农业技术、现代交通技术、地球观测与导航技术等高技术领域作为发展重点,由科技部牵头负责并与总装备部按照分工分头组织实施。
第四条 863计划按照领域、项目、课题分层次进行管理。项目分为主题项目和重大项目。主题项目以抢占战略制高点为导向,以攻克前沿核心技术、获取自主知识产权为目标。重大项目以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生长点为导向,以攻克关键共性技术、形成原型样机(品)、技术系统或示范系统为目标。项目下设课题,课题为计划任务实施的基本单元。
第五条 863计划按照“竞争、公开、择优、问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突出国家目标。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坚持自主创新,优化资源配置,竞争择优支持,强化目标管理,力争重点突破。
(二)明确权责关系。坚持政府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实行保密制度、回避制度、信用管理制度和公示制度,强化过程管理,课题任务实行法入管理责任制。
(三)强化统筹协调。加强与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 97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相关科技计划的衔接,共同支持国家重大科研任务。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作用,统筹人才团队、项目和研究开发基地建设。
(四)加强评估监督。定期对领域、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逐步建立计划的绩效评估体系;加强对计划参与主体的监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组织
第六条 科技部和总装备部是863计划的组织实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计划发展战略、目标和战略任务;
(二)确定技术领域及领域内任务设置;
(三)批准年度计划;
(四)建立国家科技计划备选项目库,批准项目(课题)立项建议、项目调整建议;
(五)对计划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六)建立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 组织实施部门设立863计划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办),作为其相关职能单位参与863计划管理的办事机构。联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二)组织高技术发展战略研究;
(三)组织编制年度计划;
(四)协调计划进度,组织协调跨领域活动;
(五)组织计划实施情况评估工作;
(六)综合管理创新团队和研究开发基地。
第八条 各领域设立领域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域办),作为领域管理的办事机构。领域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本领域的发展战略、目标和重点任务建议;
(二)组织编制备选项目征集指南,组织项目评审入库;
(三)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
(四)研究提出项目立项建议,编制领域年度计划;
(五)审核课题立项建议,核准课题任务书,批准课题调整建议;
(六)提出项目调整建议,组织项目评估和验收;
(七)负责本领域创新团队和研究开发基地的具体管理。
第九条 组织实施部门所属的相关中心(以下简称相关中心)在联办、领域办的指导下,承担863计划的过程管理和基础性工作,主要包括:
(一)组织课题实施方案评审;
(二)提出课题立项建议和课题调整建议;
(三)审核签订课题任务书;
(四)承担项目、课题实施的过程管理工作;
(五)承担主题专家组的支撑和服务工作。
第十条 863计划设立计划专家委员会,负责对计划发展战略和计划目标、战略任务和部署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并对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
计划专家委员会成员由组织实施部门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最多担任两届。
第十一条 各领域设立主题专家组,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本领域主题方向的技术发展战略与预测研究;
(二)参与备选项目凝练、整合和可行性论证工作;
(三)联系本领域项目并提供技术指导;
(四)审议课题立项建议和课题调整建议;
(五)参与项目(课题)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
(六)承担本领域主题方向技术发展问题的咨询工作。
主题专家组成员由组织实施部门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最多担任两届。
第十二条 863计划充分发挥同行专家作用。国家科技计划专家库中的同行专家根据工作需要,参加以下工作:
(一)参与项目(课题)评议、评审工作;
(二)参与项目(课题)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
(三)对计划、项目、课题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主题项目经组织实施部门批准设首席专家。首席专家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实施的技术管理和协调;
(二)组织项目课题间的技术交流与集成;
(三)提出项目课题调整建议;
(四)参与项目过程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重大项目经组织实施部门批准设总体专家组,总体专家组组长为项目首席专家。总体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实施的技术管理和协调;
(二)组织项目课题间的技术交流和任务总体集成;
(三)提出项目课题调整建议;
(四)参与项目过程管理工作。
重大项目根据需要可设立重大项目管理办公室,承担重大项目过程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根据需要可明确项目牵头单位。项目牵头单位会同首席专家(总体专家组),共同做好项目任务的总体集成,并积极配合相关中心开展的项目(课题)检查、验收等过程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课题承担单位为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课题承担单位按照法入管理责任制要求,对课题任务的实施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写和签订课题任务书;
(二)按照签订的课题任务书,组织任务实施,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预定目标;
(三)负责课题实施过程中的经费管理、会计核算及资产管理等工作;
(四)按照要求编报课题年度执行报告和有关信息报表,以及课题验收的文件资料;
(五)提出课题任务及课题负责人调整申请;
(六)及时报告课题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七)接受组织实施部门(含下设机构)及专家组(含首席专家)的指导、检查和验收。
第三章 年度计划管理
第十七条 年度计划是指导当年计划任务安排的基本依据,是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安排方案的基础。
第十八条 组织实施部门根据国家目标及战略重点,进行顶层设计和统筹布局,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并发布备选项目征集指南,结合地方、部门、行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的科技需求,建立健全国家科技计划备选项目库。备选项目库是年度计划编制的基础。科技部组织同行专家通过网络视频等方式对备选项目进行评审,对于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重要、技术路线可行、研究队伍强、研究条件和基础好的备选项目择优入库。
第十九条 领域办根据《纲要》、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科技专项规划等确定的重点任务,结合本领域已安排任务情况和年度支持重点,组织对备选项目库中的备选项目进行凝练、整合,编写项目建议书,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论证,明确项目的目标、主要研究内容、任务分解方案和备选项目库中的主要优势承担单位,研究提出项目立项建议,汇总形成领域年度计划建议。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项目,领域办提出项目密级及保密期限建议,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管理。
第二十条 联办汇总形成863计划年度计划建议,提交863计划专家委员会咨询。根据咨询意见,联办会同领域办对年度计划建议进行修改完善,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对于突发、紧急的国家重大科技需求,组织实施部门研究提出快速反应项目,列入年度计划实施。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批准的年度计划,相关中心组织项目任务落实工作。根据项目的任务分解方案,相关中心组织备选项目库中的主要优势承担单位编写课题实施方案,采取网络视频等方式组织课题实施方案论证,择优确定课题承担单位。
第二十三条 相关中心提出项目的课题立项建议,提交主题专家组咨询,报领域办审核、公示后,经联办会签,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组织实施部门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形成课题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批复。
第二十五条 领域办办理项目课题立项通知。相关中心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领域办核准。
第二十六条 课题的执行实行年度报告制。课题承担单位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填写完成课题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报送相关中心;执行期不足六个月的课题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第二十七条 相关中心组织开展课题中期检查工作,并可根据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现场抽查。根据课题执行检查情况,课题任务书签署各方均可提出课题调整建议,报领域办批准。
第二十八条 课题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之一,课题任务书签署各方均可提出撤销或终止课题的建议,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后执行。
(一)经实践证明,课题研究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无实用价值,或课题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在课题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知识产权问题;
(三)完成课题任务所需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
(四)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致使课题无法进行;
(五)课题任务书规定的其它需撤销或终止课题的情况。
第二十九 条课题承担单位在课题任务书规定完成日期之后的三十日内,向相关中心提出课题验收申请,提交课题自验收报告等相关验收材料。
第三十条 相关中心组织开展课题验收工作。课题验收可根据情况采取会议验收、现场验收等方式进行。课题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结题三种。
(一)按照课题目标、任务按期保质完成、经费使用合理的视为通过验收;
(二)因主观因素未完成课题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或经费使用和管理中存在严重问题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课题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
任务的,按照结题处理。
第二十一条 相关中心形成课题验收结论书,通知课题承担单位。对于未通过验收的课题,课题承担单位在接到课题验收结论书后的六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三十二条 课题实施形成的成果,由领域办定期公示。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成果,由课题承担单位提出密级及保密期限建议,经领域办审核后报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备案,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管理。
第三十三条 领域办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可提出项目调整建议,经联办会签后,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项目的主要任务目标完成后,领域办组织项目验收。
第三十五条 对与部门、地方关联度大、具有明确应用示范目标的项目,组织实施部门可委托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作为项目主持单位,由其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过程管理工作。
第五章 团队和基地管理
第三十六条 863计划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把创新人才培养作为重要目标,加强与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的衔接,统筹项目实施、人才团队培养和研究开发基地建设工作。
第三十七条 对于完成863计划任务出色,有领军人才,专业、年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研发团队,认定为863计划创新团队;在我国具有特色与优势、战略必争的高技术研究方向,依托研究实力雄厚的单位,认定一批863计划研究开发基地。
第三十八条 863计划加强对创新团队和研究开发基地的支持,经批准的创新团队和研究开发基地可向国家科技计划备选项目库提出项目建议。
第三十九条 创新团队和研究开发基地实行动态管理。领域办定期组织对本领域的创新团队和研究开发基地进行评估和考核,根据评估和考核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章 知识产权和文档管理
第四十条 863计划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鼓励知识产权应用和有序扩散,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具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和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规定》等执行。
第四十一条 863计划项目(课题)参与单位应通过正式协议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及权益分配。项目(课题)实施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授权课题承担单位依法取得;组织实施部门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第四十二条 863计划项目(课题)实施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应标注“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 863计划)资助”。
第四十三条 863计划根据《科技计划支持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与应用的实施细则》的要求,鼓励、引导对形成技术标准的成果集成示范和转化应用。
第四十四条 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科学数据和科技报告档案,建立项目科技资源的汇交和共享机制。课题承担单位按照国家科技计划信息管理、科学数据共享和成果登记等有关规定,按时报送课题有关数据和成果信息。
第七章 评估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863计划定期对领域和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对领域、项目的研究内容和经费进行调整以及改进和完善计划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 863计划加强实施过程的监督。领域办和主题专家组明确本领域每个项目的联系人,负责联系、指导和监督项目的实施。相关中心建立项目专员制度,负责项目的过程管理;集成示范性强的工程性项目实行监理制,委托专业监理机构进行全程监理。课题承担单位负责督促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按照课题任务书要求完成任务。
第四十七条 863计划实行回避制度。在项目(课题)立项、检查、验收等环节中,有利益关联的单位和个人,应予回避。
第四十八条 863计划实行信用管理制度,科学记录、管理和使用信用信息。
(一)对项目(课题)申请者在申报过程中的信用状况进行客观记录;
(二)对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在课题实施过程中履行职责的信用状况进行客观记录;
(三)对专家参与项目(课题)评议、评审、评估、检查和验收等过程中的信用状况进行客观记录。
第四十九条 863计划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参与计划管理和实施的人员、单位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对于出现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管理人员,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二)对于在项目(课题)申请、评审、执行和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以及违规操作或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课题任务并造成损失的科研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终止项目(课题)任务并追回专项经费、取消其一定时期内申请国家科技计划任务的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五十条 863计划弘扬“公正、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精神。组织实施部门对在863计划研究开发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
出成绩的个人或单位,给予表彰。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组织实施部门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 863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计字[2006] 329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总装备部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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