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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科技处 发布时间:2014-01-14

  新财教〔2009〕13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科技专项经费的管理,优化科技经费配置,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新财教[2007]67号)的基础上,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和修改,形成了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自治区设立的、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第三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自治区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等开展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

  第四条 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专项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各类科技计划承接的重大科技任务,防止分散使用。

  (二)分类支持、多元投入。根据科技计划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特点,分别采取无偿资助、偿还性资助、风险投资等方式,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带动社会资金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作用。

  (三)科学安排,优化配置。要严格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四)独立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独立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对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应当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五)加强监督,规范管理。项目经费按全额预算、过程控制和成本核算进行管理,项目经费的使用实行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双重负责制。

  (六)科技厅要加强项目预算评估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提高预算安排的科学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第二章    资助方式

  第五条  专项经费资助方式包括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以奖代补等。

  第六条 在保持无偿资助基本投入方式的同时,要积极探索其他资助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进入科技领域,通过市场促进自主创新。

  第七条 对有明确产品导向或产业化前景、并能形成一定生产能力规模的项目,可综合运用上述各项资助方式。

  第八条 采用除无偿方式以外的资助方式,由科技厅会商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后确定执行。

第三章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九条  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经费和计划管理费。

  第十条 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租赁费、材料费、试验外协费、燃料动力费、技术引进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其他费用等。

  (一)人员费:是指直接参加项目实施的研发人员支出的劳务费用。对自治区事业单位承担的科技专项可从财政资助经费总额中提取不超过8%的劳务费用;对技术开发类型的科研院所,可提取不超过财政资助经费总额12%的劳务费用;对从事以智力为主、设备费不超过20%的软科学研究、软件开发、技术经济论证等科技项目,可提取不超过财政资助经费总额30%的劳务费用;对企业承担的科技项目,不得从财政资助经费总额中提取人员劳务费用。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对劳务费用的使用进行审核,加强监管。

  (二)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而发生的费用。

  (三)租赁费:指项目实施需租赁外单位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试验基地等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财政资助经费总额的15%。

  (四)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五)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发生的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进行试验、化验、加工、测试等发生的费用。

  (六)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七)技术引进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购买专有技术、技术成果等费用。

  (八)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九)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十)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一)劳务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或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二)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其标准如下: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元-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元-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元-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元-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三)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燃料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项目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项目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不高于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不高于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高于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高于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严禁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机构计提管理费。

  (十四)其他费用:指未列入以上各项之外的其他必要开支。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项目经费预算时单独列示并注明开支的具体内容。

  第十二条 关于计划管理费的使用范围和管理,按照《自治区科技厅关于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费使用的暂行规定》(新科条字[2007]134号)执行。

第四章     项目经费预算申报与核批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实行承诺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要求

  (一)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费合理性原则。

  (二)项目申报单位按有关要求申报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时,应当编制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申报单位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并签署书面审核意见。

  (三)项目经费预算包括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

  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其中单位自筹经费必须是货币资金。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已有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验材料等非货币形式的投入不能作为项目自筹资金部分。

  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并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开支范围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四)项目经费预算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协同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科技项目的,由牵头承担项目的单位负责编制总预算,并根据合作协议同时编列各参加单位的经费预算。

  (五)项目承担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报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十五条  对项目经费预算申报额度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立项时需要有财务专家参加。

  第十六条 科技厅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后,提出项目预算安排意见,随同科技项目计划,会同财政厅审定会签后下达项目预算。经批准的项目预算应当纳入科技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分年度滚动安排。

  第十七条 科技厅根据下达的项目预算,与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课题)预算责任书。项目(课题)预算书是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项目(课题),其经费的确定按国家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经费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用于与项目研究相关的支出,不得将项目经费用于非预算支出。与项目研究活动相关的必要支出,应当在保证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开支标准。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同一项目不同渠道的经费应当纳入项目经费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合同书规定及时提供配套资金。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预算的执行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经费总预算造成较大影响的,按规定报告并经批准后可以进行调整。

  项目支出预算科目中人员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课题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报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单位财务部门备案;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经项目承担单位上级主管科技部门同意后报科技厅批准。

  第二十一条  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因故终止或撤销的项目,由科技厅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结余的财政资助经费退回科技厅。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项目经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项目经费下达之日起到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项目,当年可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中反映。项目决算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决算报告由项目组织单位审核汇总后,于次年的3月20日前报科技厅。

  第二十四条 科技专项经费形成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科技厅提出财务验收申请和提交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原则上通过财务验收后方能进行项目验收。财务验收采取由科技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组织财务专家参与项目验收组专司财务检查两种方式进行。专项经费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财务验收。

  财务验收包括项目经费执行情况的验收及对项目合同书规定的经济指标等内容的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决算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任务书下达的经费预算情况。调整经费预算的,应当附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项目经费收支情况;

  (三)项目经费决算表;

  (四)购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明细表。

  第二十七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财政资助经费若有结余的,5%可留用于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事业发展,其余上缴科技厅,由科技厅按财政厅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八条  财政厅、科技厅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做出相应的决定。

  按照项目管理程序,每年需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专项经费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中期评估须由科技厅进行专项财务检查。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或课题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对不超过100万元的科技专项,科技厅可在中期评估中进行财务抽查。

  财务中期检查主要内容为:经费落实情况,项目经费会计核算情况,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设备购置及使用情况,项目经费管理规范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帐手续。项目结余经费按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不得归项目组成员所有,严禁用于发放奖金和福利支出。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建立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科技厅建立项目经费信用管理机制,对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在项目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三十三条 地州市县所属单位承担国家和自治区科技项目、使用科技专项经费的,应自觉接受所在地审计、财政、科技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不及时编制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科技厅将会同财政厅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科技厅、财政厅可以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受科技厅委托的中介机构在对项目经费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进行检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依托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继续对项目经费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检查的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7年5月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新财教[2007]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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