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信用建设,提高政府科技资源分配的公正性、有效性,根据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参照科技部《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和《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
第三条 科技计划信用管理是对个人或机构在参与科技计划相关任务时履行约定义务、遵守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一种评价。对相关责任主体从立项、实施到验收全过程的科技计划信用状况进行客观记录和评价,并据此进行相关管理和决策的工作。
第四条 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应遵循保护科技创新积极性和相关责任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做到客观记录和公正评价,并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科技经费管理等有机结合,协调一致。
第二章 信用记录内容与评价标准
第五条 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记录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
第六条 基本信息指相关责任主体的身份和与项目相关的信息,如参与科技计划任务的类型、名称、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参与方式等。信用信息包括良好信用和不良信用。
第七条 良好信用的记录内容包括相关责任主体从项目立项、实施到验收的全过程遵守有关规定,奉行科技界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和科技管理工作准则,如期圆满完成其正式承诺内容的行为。
第八条 不良信用记录的内容包括:
(一)失信行为,指相关责任主体主观故意违反职业道德、违法违纪违规的行为,分为科研失信行为和管理失信行为。
1.科研失信行为指违反科技界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如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伪造或不按规定移交相关档案等。
2.管理失信行为指违反科技管理工作准则的行为,如瞒报或谎报重大事件,恶意串通、行贿,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技经费,未经批准擅自调整项目任务且造成严重后果,以及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纪律等。
(二)过失行为,指由于项目承担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预测失误、风险估计不足、管理不力、监管不严、措施不当、不尽责等,造成项目没有顺利实施,甚至导致项目被撤销、验收未通过的行为。
第九条 科技厅依据不同责任主体参与科技计划任务活动的特点,确定其良好信用和不良信用的记录与评价标准(附后)。
第三章 信用管理的实施
第十条 科技厅依据相关责任主体的正式承诺、自治区科技计划相关管理办法及科技界公认的行为准则,以及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实施、中期评估、验收、绩效评价等各个阶段的专家意见、查实后的举报信息等,客观记录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状况。
第十一条 科技厅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记录根据记录情况按照良好、不良和差三个级别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科技厅项目管理相关人员均有权监督和报告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状况。相关责任主体应协助科技厅进行信用调查、记录及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科技厅建立科技计划信用数据库,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级进行信息化管理,并根据需要进行信息查询。
第十四条 加强对科技计划信用的监督管理,科技厅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奖惩措施。对于信用良好的给予相应奖励,对于不良信用,采取相应处罚,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失信行为,经核实后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公布并给予严厉惩罚。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管理方式如下:
(一)信用评级为良好,在征集重大项目需求和凝练重大科技项目时优先采纳其意见建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其承担科技计划项目。
(二)信用评级为不良,自信用评级生效起,停拨其所有在研项目经费,三年内不得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对其三年后再次参与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科技计划信用重点监督。
(三)信用评级为差,责任主体为个人的,停拨其所有在研项目经费,终身不得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相关工作;责任主体为机构的,停拨其所有在研项目经费,取消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格五年,对其五年后再次参与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科技计划信用重点监督。
第十六条 相关责任主体信用一旦记录即长期有效,科技厅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评级定期进行更新管理。
第十七条 相关责任主体在信用调查和确认阶段对其信用记录具有申辩权,对已确认的信用记录内容有异议的,可向科技厅纪检部门进行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科技计划信用记录与评价标准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信用记录内容 |
量级 标准 |
信用 评级 |
良 好 信 用 |
守 信 行 为 |
1.中期评估或绩效评价无不合格,按时完成任务并一次通过验收或因不可抗原因结题; 2.项目调整符合规定; 3.经费使用合规,审计没有问题; 4.项目实施期间无任何违反原则及相关规定的记录。 |
同时具备 |
信用良好 |
不 良 信 用 |
过 失 行 为 |
1.除不可抗原因外,由于组织管理不到位导致项目未通过验收; 2.除不可抗原因外,项目合同截止日期之后,六个月内未申请验收; 3.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主观原因未落实合同规定的相关承诺,影响任务按期完成; 4.监督管理职责或监管不到位,影响任务按期完成; 5.未按规定报批即自行进行项目调整; 6.发现重大问题未及时上报造成严重后果; 7.中期评估或绩效评价结果差; 8.经费使用出现问题,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造成重大损失; 9.未与有关单位签订委托合作协议或未书面约定知识产权管理事项而造成知识产权纠纷; 10.不按时报送及配合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等相关材料; 11.其他因组织管理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
符合任一条件 |
信用不良 |
失 信 行 为 |
1.在项目立项、实施、中期评估、验收、绩效考评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文件材料; 2.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承担项目资格; 3.违反技术保密原则且造成严重后果; 4.瞒报或谎报重大事件; 5.科研不端行为; 6.严重违反科技经费管理有关规定; 7.未经允许擅自调整项目任务且造成严重后果; 8.故意拖期验收; 9.向评审专家或科技计划管理相关人员行贿; 10.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
信用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