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自治区重大科技专项计划(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规范化管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专项是指由政府组织实施的重大科技项目,以提高新疆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需求,通过关键核心技术的突破与集成创新,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和关键性技术问题,开发重大战略产品和建设重大科技工程,为新疆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和改善民生以及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第三条 重大专项按照“有限目标,重点突破,整合资源,强化集成,完善机制,滚动发展”的指导原则,坚持政产学研用相结合,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需求相结合。注重培养人才,培育创新团队,获取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 自治区级财政安排专门的重大专项经费,经费的使用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加大对重大专项实施的投入,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渠道。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人员成立重大专项实施协调领导小组,研究解决重大专项组织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主要职责包括:
(一)重大专项的建议和筛选;
(二)重大专项实施方案论证指导;
(三)重大专项实施经费的审核;
(四)监督重大专项的实施,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重大专项实施协调领导小组下设重大专项咨询管理专家组,具体负责提出重大专项课题申报指南,参与论证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参与重大专项的遴选考察和论证;参与重大专项实施的指导、中期检查、验收。
咨询管理专家组专家由重大专项实施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推荐产生,推荐的专家应熟悉相关学科、领域或行业的发展状况并具备较高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熟悉国家、自治区相关科技法律、法规、政策并承担过国家或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地提出咨询或评议意见。
第七条 重大专项的管理包括项目征集、专家评审、立项决策、可行性论证、组织实施与过程管理、验收总结与绩效考评等环节。
第八条 重大专项原则上分为项目和课题两个层次,项目由若干个课题组成。项目采取有限目标、滚动立项、分年度实施的管理方式,实施周期一般为3~5年。
第九条 重大专项设立项目负责人和课题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课题的组织、协调。项目牵头单位应设立项目办公室并提供相应的条件,支持项目负责人开展工作。
课题负责人负责课题实施方案的制订,课题的组织实施,接受重大专项协调领导小组和项目负责人的监督和检查。
项目负责人与课题负责人应签订工作协议,明确项目管理过程中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重大专项实行法人负责制,法人单位是课题实施的责任主体。法人单位要为课题的实施做好统筹协调和配套支撑条件的落实工作,严格执行重大专项有关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评估和验收。
第十一条 自治区科技厅综合计划管理部门负责重大专项的综合协调。各专项计划管理部门负责重大专项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课题承担单位将通过公开申报、择优委托或定向委托的方式来确定。对由多家单位提出申请,并能形成竞争的课题,原则上采取公开申报和专家评审的方式确定最终课题承担单位。
第三章 立项程序
第十三条 重大专项的立项管理按照以下工作流程进行:
(一)自治区科技厅按照行业领域向有关部门征集项目;
(二)重大专项实施协调领导小组对征集项目进行筛选并提出财政经费支持额度建议;
(三)科技厅召开厅务会,对重大专项实施协调领导小组提出的项目和经费建议进行讨论,经综合平衡后,确定予以支持的项目和经费;
(四)自治区科技厅根据项目任务内容,组织咨询管理专家组编写《自治区重大专项课题申报指南》并予以发布;
(五)各申请单位按照课题申报指南的要求将申报材料通过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报自治区科技厅综合计划管理部门;
(六)科技厅各专项计划管理部门根据综合计划管理部门的课题分配方案,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推荐备选课题;
(七)科技厅综合计划管理部门汇总备选课题并提交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在网上公示;
(八)经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经网上公示无争议的课题由科技厅综合计划管理部门会同相关专项计划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课题实施方案进行论证;
(九)依据《自治区重大科技专项试行课题经费预算评审的管理办法》,由科技厅条件财务管理部门对课题承担单位申请经费进行预算评审,提交《课题预算评审报告》;
(十)科技厅综合计划管理部门将课题实施方案论证结果和课题预算评审结果报重大专项实施协调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四条 申请重大专项的项目(课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以重大关键技术、战略产品的研发突破为中心,能够实现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形成重大科技工程、重要的科技研发平台或产业化示范基地,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具有突出的技术创新性。项目实施后,能够取得相关领域核心技术的突破,发表高水平论文、获得发明专利、建立自治区级及以上层次的技术标准,能够提高相关行业的技术水平,推动行业科技进步;
(三)相关自治区高校、科研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联盟和企业联合协作攻关,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的作用。参与专项实施的企业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基础、创新能力和良好的信誉,必须保证有不低于专项总经费的配套资金;
(四)具有确定的实施地点,稳定的科研团队,并能取得目标产品;
(五)每个课题组成员中要有五名以上正高级职称的科研人员参与。
第十五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正高级职称,年龄应在58周岁以下;
(二)是相关技术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学术作风优良;
(三)具有组织和承担国家和自治区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经验;
(四)熟悉自治区科技计划的组织与管理;
(五)每年为重大专项的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十六条 各申请单位按照《自治区重大科技专项课题申报指南》的要求申报重大专项。鼓励区内外相关单位联合申请,一个课题同时由多家单位联合申请的,必须签订联合申请协议书。
第十七条 重大专项正式立项后,科技厅下发立项批复的通知,课题牵头单位与科技厅签订《自治区重大科技专项合同书》。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与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重大专项实施采用监理制,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执行的全过程进行监理。重大专项的管理将逐步推行项目专员制。
第十九条 对于重大专项执行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的,需由项目负责人向科技厅专项计划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科技厅专项计划管理部门核准后,由综合计划管理部门报请科技厅科技计划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处理方案,处理方案向重大专项实施协调领导小组报告后执行。
(一)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经费配置和主要人员等情况的变更调整;
(二)对由于不可抗因素导致研发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三)对无需进行的重大专项项目或课题的中止或撤销。
第二十条 重大专项实行季度报告制度,由课题负责人对课题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报告,提交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负责形成项目季度执行情况报告和下一步工作实施建议一并报自治区科技厅,科技厅汇总后报重大专项实施协调领导小组。
项目办公室应建立通报制度,编辑项目工作动态,及时反映项目(课题)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重大专项实行年度评估制度,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各课题组开展自查,并形成专项自查报告报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科技厅每年对各专项执行情况、实施效果、资金管理等进行统一评估考核并根据评估结果,对项目(课题)进行动态调整。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执行情况较差的课题,将视具体情况采取暂停拨款、终止实施等措施。
第五章 验收总结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重大专项实施协调领导小组负责重大专项验收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自治区科技厅具体负责重大专项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重大专项验收以自治区重大专项合同书、重大专项有关管理规定和自治区相关财政财务制度等为主要依据。对项目课题产生的科技成果、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应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四条 验收需提交以下材料:
课题执行工作总结报告和技术总结报告;
课题执行过程中所取得的专利、论文、标准、技术规程等证明材料;
对涉及技术和产品开发、示范推广应用及产业化的课题,应提供产品检测、销售及使用证明,示范推广及产业化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支持经费额度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课题,由课题承担单位到指定的财务审计部门进行财务审计并形成审计报告,通过财务审计后方能进行课题验收。财务审计由科技厅条件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
第二十六条 重大专项的课题验收与财务验收一并进行,由科技厅各专项计划管理部门商综合计划和条件财务管理部门后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验收专家组由经济、科技、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7人。对于涉及技术和产品开发、示范应用、推广及产业化的课题,验收专家组应包括来自行业、地方、企业、用户等方面的代表,专家组对课题任务和财务执行情况分别进行验收,并做出相应结论。
第二十七条 课题验收主要采取实地考察、现场测试、功能演示、会议审查、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课题验收工作应在合同到期后六个月内完成。课题承担单位向科技厅专项计划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科技厅同意申请并组织验收。对于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课题,需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的理由和延期时间,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课题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和不通过验收。未通过验收的课题,应在接到验收结论后的六个月之内完成整改工作,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需要复议的验收课题,应在接到通知后三个月内提出复议申请。由各专项计划管理部门商综合计划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复议后作出是否通过验收的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对于经审查不具备验收条件的课题和再次验收未通过的课题,由科技厅综合计划管理部门提出终止处理意见,各专项计划管理部门具体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重大专项的课题验收完成后,由自治区科技厅综合计划管理部门会同专项计划管理部门组织进行项目整体验收。
第三十二条 科技厅专项计划管理部门应及时做好验收总结工作,将项目课题的资料和相关技术、产品、基地、论文、专利、标准、规程等成果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并将电子材料汇总纳入自治区科技计划信息管理系统管理。
第三十三条 重大专项取得的相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在重大专项年度考核和验收过程中,对重大专项的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按照《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信用评价并记录在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各类科技计划中财政支持经费超过200万元的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