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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科技处 发布时间:2014-01-14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 的意见”(新党发[1999]20号,1999年12月14日)的精神,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创新基金,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活动。

  第二条  技术创新基金是一种政府引导性专项资金,通过吸引企业、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客观规律、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新型投资机制。

  第三条  技术创新基金主要面向在自治区境内注册的各种经济类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通过对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其创新能力。

  第四条  技术创新基金的资金来源为自治区财政拨款及其银行存款利息。

  第五条  技术创新基金作为专项基金设在自治区财政厅工交处,实行专户管理。由自治区科委成立自治区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管理。

  第六条  技术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基金的使用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七条  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

  ①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应是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技术政策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项目;

  ②技术创新基金鼓励并优先支持产、学、研的联合创新,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能大量吸纳就业、节能降耗、有利环境保护、出口创汇的项目。技术创新基金不支持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单纯的设备引进、基本建设和一般加工工业项目。

  第八条  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①企业已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职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 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30%(边远地区可适当放宽)。经过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项目的规模化生产,其企业人数条件可适当放宽;

  ②企业应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和生产,企业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 2%,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对于已有主导产品并将逐步形成批量和已形成规模化生产的企业,必须要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第九条  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的方式: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技术创新基金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投入等不同的方式给予支持:

  ①贷款贴息:对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创新项目,原则上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创新项目按适当比例给于贴息;

  ②无偿资助: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重大科技成果的推广示范的补助。项目承担单位须有与无偿资助资金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

  ③资本金投入:对少数起点高、具有较广创新内涵、较高创新水平并有后续创新潜力、预计投产后具有较大市场需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采取资本金投入方式。资本金投人以引导其它资本投入为主要目的,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办理企业注册资金的变更登记。

  三、项目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自治区科委每年发布技术创新基金支持重点;凡符合技术创新基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申请材料,中请材料须经项目推荐单位出具推荐意见。其中申请贴息的企业,还需提供有关银行的承贷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推荐单位要对申请企业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等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积极引入竞争机制,推行技术创新基金项目评估、招标制度凡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按有关标准要求,统一受理项目申请并负责程序性审查,送有关专家进行评估、评审或咨询。符合招标条件的,须进行标书制定和评标选优。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效益性、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客观评估、评审,并出具明确的评估、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评估、评审意见,提出技术创新基金年度支持的项目建议。必要时,自治区科委和财政厅可对评估结果进行复审。项目建议经自治区科委会同财政厅审定批准后,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受自治区科委委托与企业签订项目实施合同,并负责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六条  对未通过形式审查和经评审、评估、招标后明确不予支持的项目,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应在项目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书面通知申报企业。

  四、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是技术创新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提出预算,与自治区科委共同审议技术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根据技术创新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对基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科委负责提出和发布技术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审议技术创新基金运作中的重大事项,批准技术创新基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并一会同财政厅审批技术创新基金支持项目。

  第十八条  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能是:

  ①组织有关方面专家研究提出技术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统一受理技术创新基金申请并进行程序性审查;

  ②委托或组织有关单位或机构机型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评估、评审、评审、招标等工作;

  ③负责编制技术创新基金的年度财务决算和工作计划,提出技术创新基金年度支持的项目建议,具体负责技术创新基金的运作;

  ④全面负责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负责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统计和定期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用于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评审、评估、招标和日常管理工作的费用,实行预决算管理,报财政厅审批后从技术创新基金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应向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应向自治区科委报送年度预决算及执行情况,科委每年向财政厅报送年度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因客观原因,企业需对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报自治区科委和财政厅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二条  已签合同项目经自治区科委核准撤销或中止,企业应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经费如数上交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技术创新基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更不得挪用。

  第二十四条  对在项目中报中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或挪用技术创新基金的,或者在项目执行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企业,经核实,取消或者停止对其资助,追回已拨付的资金。

  第二十五条  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及项目推荐单位、评估机构等有关人葵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管理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而造成技术创新基金流失或其他损失的,由有关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五、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委和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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