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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科技处 发布时间:2014-01-21

  (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科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规范和加强院级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院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经费拨款,主要用于组织重大科技创新活动,支持院属科研机构围绕国家和院规划纲要提出的重点领域、优先主题和重要方向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第三条  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项目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和国家安全的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研究和系统集成技术与开发,防止分散使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  院级科研项目主要包括重大项目和重要方向项目,院级项目一般可下设课题。


  第二章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五条  项目经费开支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需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项目经费一般由课题经费和综合集成与调控经费组成。

  第六条  课题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1、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购置或研制的专用仪器设备,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经费要合理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2、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项目聘用人员和流动人员(含在学研究生)等的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课题承担单位聘用的参与研发任务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科技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间接费用的补助支出。间接费用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统筹使用和管理。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在不超过院规定比例的额度内,按照课题承担单位的申请数核定,由课题承担单位统筹管理和使用。间接费用的最高核定比例一般不超过课题财政经费预算的20%。

  (三) 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七条  综合集成与调控经费。为加强综合集成,促进重大科技成果产出,可根据项目任务特点和需求,在项目立项时安排综合集成与调控经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由项目依托单位根据项目进展逐步分配到相关课题,并按照项目原管理程序报批,按照课题经费开支范围支出。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八条  各创新基地在组织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组织项目依托单位会同各课题承担单位,按照要求编报项目预算申报书和课题预算申报书。

  第九条  课题预算编制要求

  (一)课题预算申报书应由课题负责人与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根据研究工作需要共同编制,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课题预算应包括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院项目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用于该课题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编列,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条  项目预算编制要求

  (一)项目预算申报书由项目负责人配合项目依托单位根据课题预算汇总编制。根据任务特点和需要,项目预算中可适量安排项目综合集成与调控经费。

  (二)项目预算中应单独填报已经及可望争取到的院外相关科研任务经费数额,争取院外相关科研任务经费和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投入的自筹经费合计为匹配经费,其与院项目经费的比例重大项目一般应达到2:1,重要方向项目一般应达到1:1。

  第十一条  项目预算申报书经评审后,须报院有关管理部门审定。其中重大项目和项目经费总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重要方向项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项目经费总额低于1000万元的重要方向项目报分片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有关基地负责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院长办公会或分片领导小组决议对预算进行相应调整,按规定程序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十三条  项目签订任务书后,纳入项目库统一管理,其有关内容作为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支付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有关专业局将项目预算按年度细化到课题承担单位,报送并由计划财务局下达至课题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位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将课题年度预算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并按照“两上两下”的预算编报程序上报计划财务局。

  第十六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课题预算执行,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若项目总体目标和经费预算总额需要调整,一般应在中期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工作绩效、人员到位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匹配资金到位情况和下阶段任务对经费的实际需求,提出调整项目经费预算方案,报分片领导小组审定。其中重大项目和项目经费总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重要方向项目须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二)在研究目标与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综合集成与调控经

  费额度的分配、课题间调整经费额度超过课题经费总额的10%,须由项依托单位提出调整建议,报分片领导小组批准。

  (三)课题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的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课题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课题负责人提出调整申请,报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依托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分片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七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并对项目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第十八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实行年度决算报告制。即课题负责人应配合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编制课题经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财务决算年度自上年10月1日起至本年9月30日止。课题经费到帐之日起至9月30日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不编报课题经费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一并在下一年度课题经费决算报告中反映。项目负责人对课题决算报告进行审核、汇总,编制项目财务决算报告,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送主管专业局,作为确定下一年度预算的依据。

  第二十条  在研课题的年度结存经费,可按规定结转使用。项目因故终止,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按程序经项目负责人、项目依托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主管专业局,由主管专业局审核后会同计划财务局清查处理,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由相关基地统筹使用。

  第二十一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课题实施期间出现计划任务调整、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依托单位,并由项目依托单位审查后报主管专业局,由主管专业局报告分片领导小组,重大项目和经费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要方向项目需要向院长办公会议报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课题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院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项目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一般可在项目年度总结和中期评估时进行。计划财务局组织对重大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中期评估,主管专业局组织对重要方向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中期评估。检查和中期评估可以采取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经费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作为调整项目(课题)预算、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依托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应按照相关办法规定及时向主管专业局提交项目验收报告并提出项目财务决算报告。计划财务局和主管专业局分别负责组织对重大项目和重要方向项目进行财务审计与验收。

  第二十五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

  (一) 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各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验收通过之日起3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并将有关情况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单位。项目经费有结余,应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课题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课题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费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主管专业局对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等在项目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二十九条  对于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计划财务局将会同主管专业局予以停拨项目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或课题。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院有关部门可以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院级科研项目的资格。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所有新立项项目必须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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