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保障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以下简称“先导专项”)监理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管理实施细则,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监理组织机制
第一条 本着“权责清晰、严格监理、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原则,开展先导专项监理工作。
第二条 计划财务局是先导专项监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 中国科学院项目评估监理中心(以下简称“监理中心”)会同各主管专业局负责相关先导专项监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监理中心以合同委托方式,聘请监理(或监理组)开展监理工作,根据需要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五条 先导专项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和支持监理工作。
第二章 监理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监理内容包括:
依照先导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管理实施细则,检查了解项目及课题层级管理体系(含预算管理)的建立及运行情况,管理机构是否完善、权责是否明晰、责任是否到位、项目是否单独编号、经费是否专款专用;
依照任务书、项目年度计划及调整批件,检查了解项目及课题的进度、质量与预算执行等相关任务完成情况,具体包括:
进度目标:重要时间节点及预期指标;
质量目标: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要求及有关质量保证文件是否完备,规范;工程类项目质量保证体系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
经费目标:经费到位和预算执行情况(含经费支出的目标相关性、经济合理性、政策相符性、与科研任务进度的匹配度等)。
第七条 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开展监理工作:
参加重要阶段的项目及课题实施进展工作会议,了解项目有关进展情况;
必要时可查阅说明项目主要计划进度的相关文件资料(复印件)及实物等凭据。
第八条 监理(或监理组)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中心提交监理报告,由监理中心统一报计划财务局和各主管专业局。
第九条 监理报告以文字形式由监理(或监理组长)签字后提交。一般情况下,每半年提交一份项目监理报告;每季度提交一份课题监理报告。在主管专业局同意后,可根据专项特点,对监理报告提交周期作适当调整。
第十条 当项目及课题有进度延迟三个月以上或重大调整的,应及时报告。
第三章 监理聘任与实施
第十一条 监理工作一般在各先导专项(项目/课题)任务书、预算书和年度计划(含预算)签署后开始实施,项目结束时终止。上述文件及相关任务调整批件等是开展监理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根据先导专项管理细则的要求和各先导专项特点,监理中心与有关主管专业局协商确定专项监理重点和监理人选。
第十三条 监理中心负责办理监理人员的聘任手续。
第十四条 在拟聘监理知情同意并签署合同后,由计划财务局签发聘请通知,发送至各先导专项项目(课题)负责人及相关单位。
第十五条 监理(或监理组)根据项目任务书和年度计划规定的关键节点进度与指标等,制定项目监理实施计划,经先导专项总体组(部)确认和监理中心审核后,遵照执行。有关保密事项及要求应在监理实施计划中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 当先导专项项目或课题任务目标及内容发生调整时,监理实施计划依主管专业局提供的调整批件为准做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当各先导专项内部组织项目及课题重要阶段实施进展工作会议时,主办单位应提前通知监理人员参加,并提供必要的监理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 监理中心按院有关规定提供监理人员劳务及差旅等必要的工作条件支持。
第四章 监理构成
第十九条 监理人员应是具相关专业背景的科研管理专家或财务管理专家。
第二十条 根据需要,确定各先导专项监理人员规模。一般按一个项目或专项某一主要任务聘请一名监理。专项监理人员超过3人(含3人)时,设监理组长一名,总体负责该专项监理工作;设固定监理一名,负责与专项总体组(部)等联系和处理相关事务;其他监理,根据分工具体负责各自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 聘请固定财务监理1-2名,整体负责各先导专项项目及课题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周期性检查。根据需求,适当增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计划财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