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理化字〔2017〕31号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所长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所属各部门:
为适应研究所“十三五”发展需要,根据中科院相关文件精神,经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对《中国科学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所长基金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修订,现印发全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科学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所长基金管理办法(暂行)》(新理化字〔2013〕8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中国科学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所长基金管理办法(修订)
2.所长基金申请书
3.所长基金合同书
中国科学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
2017年9月19日
附件1
中国科学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所长基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研究所科学与技术创新和成果转移转化,促进科技研发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提升核心竞争力,根据研究所定位及战略发展方向,特设立中国科学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所长创新基金(简称所长基金)。
第二条 所长基金重点支持“一三五”专项、人才专项和所级科研项目。通过所长基金的支持,重点推动研究所规划目标的实现和可持续发展,同时保持全所均衡发展。
第三条 所长基金管理总原则为“择优立项、严格管理、鼓励创新、重在衔接”。
第二章 所长基金“一三五”专项
第四条 所长基金“一三五”专项,重点支持研究所发展规划中“三个重大突破”和“五个重点培育方向”任务目标的实现,在任务执行期间,对任务承担研究室(课题组)给予稳定的经费支持。
第五条 “三个重大突破”年均支持100万元, “五个重点培育方向”年均支持60万元。
第六条 所长基金“一三五”专项任务承担研究室(课题组)需与研究所签订合同书,由科技开发处立项,按照科研项目进行管理。项目管理、经费申请和使用按照研究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研究所每年对“一三五”进展情况检查两次。年底检查时根据年度预算执行和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决定下一年度经费支持额度,对于执行情况差的项目将扣减经费。
第三章 所长基金人才专项
第八条 所长基金人才专项重点支持支撑和保障研究所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学科建设的人才引进与培养。通过所长基金人才专项的支持,加强研究所高层次创新人才储备,加速新一代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成长,为实现研究所战略目标提供人才支撑。
第九条 “千人计划”、“百人计划”人才专项,按照人事管理部门的相关文件和政策执行。
第十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以下简称杰青)和优秀青年科学基金(以下简称优青)获得者,所长基金给予一次性支持100万元,用于相关科学技术研究。
第十一条 “千人计划”、“百人计划”学者、杰青和优青需与研究所签订合同书,由科技处立项,按照科研项目进行管理。研究所每年对执行情况至少检查一次。
第十二条 人才专项按照《“西部之光西部博士资助专项”管理办法》执行,给予“西部之光”西部博士答辩通过者,匹配科研启动经费10万元。
第十三条 研究所拥有博士学位的青年科技人员,未通过“西部之光”西部博士答辩者,研究所不再提供1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鼓励申请所长基金所级科研项目。
第四章 所长基金所级科研项目
第十四条 所长基金所级科研项目重点支持除“一三五”专项和人才专项以外的研究单元和人才发展。通过所长基金所级科研项目的支持,促进研究单元提升核心竞争力,储备技术力量,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 所长基金所级科研项目重点支持规划合理、发展目标清晰、科研目标明确的研究单元和个人申请项目。资助项目分为以下三类:
(一)科学或技术思想新颖、促进学科交叉的基础、应用基础和高技术研究项目。
(二)面向国家和新疆经济社会发展中技术可行、需求明确的高技术研究类项目。
(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明确产业化前景和重要商业价值的应用研究项目。
第十六条 鼓励或优先支持所内不同研究单元交叉联合申请所长基金科研项目。
第十七条 根据研究所的经费状况,实时调整和确定所长基金所级科研项目的经费总投入, 每年支持一般不超过5个项目。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5万元/项,项目执行年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基本条件:
(一)必须是研究所在职职工;
(二)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学位;
(三)具备深入开展课题研究的能力,同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课题的研究;
(四)所在研究单元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和实验条件,原则上没有在研的所长基金课题;
(五)必须获得所在研究单元负责人同意。
第十九条 所长基金所级科研项目的评审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公开公正、择优资助”的原则,立项程序及时间节点如下:
(一)征集阶段:每年八月由科技开发处统一通知征集,各研究单元和个人准备建议书材料,经研究室初选后上报科技处;
(二)初筛阶段:十月底之前由科技开发处牵头进行资格审查;
(三)评审阶段:十一月底之前所学术委员会进行立项评审,填写项目评审意见,并确定拟立项项目清单;
(四)审批阶段:十二月初所长办公会审批;
(五)合同阶段:次年一月初完成立项,科技开发处组织完成项目合同书签定工作,并在所内及时公布批准立项的项目基本情况。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条 科技开发处负责各类所长基金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包括组织所内外相关专家检查各类所长基金所项目的研究进度、经费使用和结题验收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包括编写项目合同书与经费预算(经费预算须经财务部门审定),定期向科技开发处汇报执行和进展情况,如实编报项目研究工作总结和资助经费决算等。凡涉及项目研究计划、研究队伍、经费使用等重要变动,应立即上报科技开发处并报请所长批准。
第二十二条 所长基金项目实行课题制管理,采用预算制,专款专用。资助经费由科技开发处在合同签署完毕后一周之内建立专门帐号,按照研究所经费使用流程审查签字使用。
第二十三条 所长基金资助经费不扣管理费,不计入研究单元或个人的绩效考核。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每年十二月须向科技开发处提交项目进展报告。
第二十五条 所长基金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认真撰写结题报告、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经项目依托研究单元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于项目合同期满15天内向科技开发处提交正式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所长基金项目结题后,剩余经费所长基金收回。
第六章 考核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类所长基金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缓拨资助经费、中止或撤消项目、直至取消申请资格等处理。
(一)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利,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不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不参加项目的进展检查或结题验收汇报;
(四)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或其他违反所长基金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五)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给研究所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研究所其它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技开发处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