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理化所重点支持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所属各部门:
附件
1.《新疆理化所重点支持经费管理办法》
2.《新疆理化所重点支持经费预算表》
中国科学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2012年10月11日
附件1
新疆理化所重点支持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新疆理化所“十二五”规划,保障“一三五”目标的实现,对科研人才引进、重大科研突破、重点科研方向培育给予稳定的经费支持,规范重点布局和重点支持经费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支持经费和重点布局经费,以下统称重点支持经费。是“十二五”期间中科院为保障研究所“一三五”目标的实现,增强研究所宏观资金调控能力而重点支持的财政经费。
第三条 重点支持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统筹管理、重点支持。重点支持经费由研究所统筹管理,根据发展需要,重点用于支持“一三五”目标的实现。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重点支持领域的项目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重点支持经费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 重点经费的支持自2012年至2015年总量不少于3200万元,实行年度预算管理。重点支持范围和额度包括:
(一)用于“重大突破”和“重点培育方向”的经费支持总量1760万元,具体包括:
1、“重大突破”每个总量支持400万元。
2、“重点培育方向”每个总量支持240万元。
(二)用于引进人才的经费支持总量1440万元。
1、“百人计划A类”每位总量支持120万元。
2、“百人计划B类” 每位总量支持50万元。
3、“引进博士”每位总量支持10万元。
第五条 重点支持经费的开支范围。
(一)重点支持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二)重点支持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支出标准,按国家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其中人员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作如下特别规定:
1、人员费支出比例不得超过总经费的30%;
2、劳务费支出比例不得超过总经费的5%;
3、专家咨询费支出比例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
4、不允许列支非科研性支出(如业务招待费、办公用品等);
5、不计提管理费。
第六条 重点支持经费的预算与决算管理
(一)重点支持经费实行总额控制和年度预算管理,各项目组应根据年度实际经费需求制定年度预算。科技部门和财务部门根据项目组当年预算执行情况以及研究所总体预算支出情况核准年度预算,经所长审批后执行。
(二)经批准的经费预算中人员费、出国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一般不予调整,其他预算科目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预算调整应到科技部门和财务部门备案。
(三)财务部门应编制重点支持经费年度预算执行报告,对预算执行情况好的项目组给予调增经费奖励,对预算执行有结余的项目组,收回结余经费并调减预算总额。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由科技开发处和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
附件2
新疆理化所重点支持经费预算表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
ARP课题号 |
|||
项目负责人 |
|||
预算科目 |
申请预算数(万元) |
备注 |
|
(一)人员费 |
不超过申请预算总额的30% |
||
(二)设备费 |
|||
(三)材料费 |
|||
(四)燃料动力费 |
|||
(五)测试化验加工费 |
|||
(六)差旅费 |
|||
(七)会议费 |
|||
(八)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
|||
(九)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
|||
(九)劳务费 |
不超过申请预算总额的5% |
||
(十)专家咨询费 |
不超过申请预算总额的1% |
||
(十一)修缮费 |
|||
(十二)其他费用 |
不允许列支非科研性支出 |
||
申请预算总额 |
|||
所长审批: |
科技开发处审核: |
财务资产处审核: |
|
流程:1、填写本表 2、按程序审批 3、科技处立项 4、使用经费 5、年终决算 |
|||
附件下载: |
2012年10月1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