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理化所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所属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率和效益,《新疆理化所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经所务会讨论和全所公示,现印发全所,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理化所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科学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
2012年10月11日
附件
新疆理化所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管理的决策机构、管理部门、执行部门应分工协作,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共同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一)所长办公会是科研经费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科研经费管理中重大问题的决策。
(二)科技开发处是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配合财务资产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三)财务资产处负责科研经费和资产的核算与管理,审核项目预算,监督预算执行,编制决算报告。
(四)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条 科研经费来源于政府、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委托科研投入、以及研究所科研支持经费投入,根据内部管理需要和来源渠道实行分类管理。
(一)院内经费和院外经费。院内经费是指从中科院取得的科研经费;院外经费是指从中科院之外取得的科研经费。
(二)纵向经费、横向经费和所内支持经费。纵向经费是指国家相关部委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根据科技发展计划批准立项的科研经费,纵向经费属于财政经费;横向经费是指接受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等委托而取得的科研经费,横向经费属于非财政经费。所内支持经费是指研究所支持科研团队发展、科研人员激励及项目培育等投入的科研经费。
第四条 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条 严禁以任何名目转移、截留、挪用科研经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将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 经费预算
第六条 预算编制遵循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合同书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协同有关管理部门科学、合理、认真地编报项目预算,切实落实项目自筹经费,详细说明各项预算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
第七条 经批准的经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一)预算总额调整,承担单位变更、合作单位间预算调整,等应当按原程序报批。
(二)总预算不变,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报研究所审批。
(三)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报研究所审批。
(四)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三章 经费支出
第八条 科研经费支出应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或委托方的合同约定执行,支出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二)间接费用是指研究所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第九条 间接费用通过课题管理费形式区别纵向经费和横向经费分别提取,由研究所统筹管理使用。
(一)纵向课题的管理费按合同预算书确定的金额计提。
(二)横向课题的管理费按合同总金额的5%计提。
第十条 财政经费支出实行预算执行目标责任制度,科研团队作为责任单元,院内经费纳入考核范围。根据科研团队是否完成年度责任目标,给予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支出实行总额控制,以下特殊情况下的经费支出,经科技部门核准、所长审批后,财务部门准予支出。
(一)项目预算已经批复,因经费尚未到位申请垫支。
(二)项目已经结题验收,因该项目未结事项申请支出。
第四章 经费决算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应严格结题验收管理。科技开发处负责结题验收的组织管理,在每年七月份向财务资产处提供下年度“科研项目审计计划”;财务资产处对审计计划内的各科研项目实施重点管理,组织结题验收审计,出具决算报告。
第十三条 已经结题验收的科研项目,自结题验收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结题相关账务处理工作。项目结题后即停止该项目的日常支出,进行资产清查盘点、往来款项清理以及结余经费分配等财务清理与结转工作。
第十四条 已经结题验收的科研项目经费结余,由研究所区别不同情况统筹管理和分配使用:
(一)纵向经费结余,由研究所收回,并按相关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中结余经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横向经费结余,由课题组统筹管理使用。
(三)所内支持经费结余,全部收回研究所。
(四)因特殊原因而提前终止的项目经费结余,由研究所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上分配原则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任务下达方(或委托方)所制定的经费管理办法不一致,以任务下达方(委托方)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开发处、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10月1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