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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西部之光西部博士资助专项”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科技处 发布时间:2014-02-13

中国科学院新疆分院文件

 

  

  新科院组人字〔2013149

  

 关于印发《“西部之光西部博士资助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研究所、台:

      新的一轮“西部之光西部博士资助专项”新疆人才特别支持项目已经正式启动,现将该项目管理办法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西部之光西部博士资助专项”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新疆分院

                                     2013年10月28日

  抄送: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中国科学院新疆分院

2013年10月28日印发

  附件:

   “西部之光西部博士资助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科学院新疆分院(以下简称新疆分院)“西部之光西部博士资助专项”管理工作,加强对项目的指导和监督,促进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根据中国科学院“西部之光”人才培养计划的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部之光西部博士资助专项”的实施单位为中科院新疆生态与地理研究所、中科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中科院新疆天文台。

  第三条  “西部之光西部博士资助专项”项目的选题要与研究所、台“一三五”规划、学科布局和战略目标相一致,必须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立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下简称自治区)主导产业、重点发展领域需要迫切解决的关键问题。

  第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对资助项目给予积极扶持,并按要求及时匹配经费,为项目负责人提供必要的科研实验条件,配备科研力量,加强对青年博士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青年科技骨干生力军的作用。

  第二章  项目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人员年龄在35岁以下(含35岁),且具有博士学位。

  第六条  招聘入研究所、台2年内(含入所当年)的海内外优秀博士、博士后可申请该项目。

  第七条  实施单位内的青年科技人员,在获得博士学位后3年内(含获得博士学位当年),也可申请本项目支持。

  第三章   项目支持数量和经费

  第八条  支持中科院新疆生态与地理研究所、中科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每年各10名、中科院新疆天文台每年5名优秀博士、博士后。

  第九条  中国科学院、自治区和实施单位按照2:1:1的比例,给予受项目资助的博士、博士后人员每人40万元的专项支持经费。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获得“西部之光西部博士资助专项”的人员,在项目执行完毕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按相关条件和要求申报“西部之光”人才培养计划其它项目。

  第十一条  “西部之光西部博士资助专项”的申报、考核、评估按照《中国科学院“西部之光”人才培养计划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实施单位要对申报项目所描述的科研目标、预期成果、人才培养等指标内容予以严格审核,在项目执行中要加强过程管理。新疆分院科研、人才管理部门将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实施项目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西部之光西部博士资助专项”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实施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项目执行人调离、变更,项目内容更改,或预期目标难以完成等重要事项,实施单位务必及时书面报告新疆分院。

  第十五条  对终期评估不合格的项目,将取消项目执行人"西部之光"入选者称号,执行单位将承担管理责任,并按要求退还支持经费。

  第十六条  实施单位每年要对项目进行定期检查,并将项目中期检查情况书面报送新疆分院,由新疆分院汇总后上报中国科学院人事局、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新疆分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科学院新疆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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