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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国家外国专家局“创新团队国际合作伙伴计划”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科技处 发布时间:2014-02-13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引进海外优秀人才与智力工作,充分发挥海内外优秀人才“强强联合”的团队作用,提高中国科学院人才队伍的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国内交叉学科、新兴学科的发展,中国科学院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将继续实施“创新团队国际合作伙伴计划”。  为规范计划的实施和管理,现将《中国科学院国家外国专家局“创新团队国际合作伙伴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科学院与国家外国专家局2006年12月25日联合印发的《中国科学院国家外国专家局“创新团队国际合作伙伴计划”管理办法》(科发人教字〔2006〕407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中国科学院国家外国专家局“创新团队国际合作伙伴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引进海外优秀人才与智力工作,充分发挥海内外优秀人才“强强联合”的团队作用,提高中国科学院人才队伍的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国内交叉学科、新兴学科的发展,中国科学院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将继续实施“创新团队国际合作伙伴计划”(以下简称创新团队)。为进一步规范创新团队的实施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围绕中国科学院“创新2020”科技布局和学科发展的需求,按照“依托专业局,先行启动,择优支持”的原则组建创新团队,由中国科学院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共同支持;同时加强对已运行团队的过程管理和评估。  

  第三条 中国科学院与国家外国专家局联合成立创新团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创新团队的审批、评估、监督与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负责创新团队的日常管理事务。

  第二章 团队组建

  第四条  中国科学院各专业局根据国家和我院“创新2020”重大科技布局和学科建设的需求,部署和组建创新团队,确定创新团队依托单位。

  第五条 创新团队一般由5-8位国内相关领域的优秀中青年学者和5-8位海外优秀学者组成,应具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鼓励中国科学院“千人计划”短期项目引进人才和“外国专家特聘研究员”参加团队工作。

  第六条  团队海外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1.在海外著名高校或科研机构获得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位;

  2.取得过国际同行公认的重要研究成果,发表过多篇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或掌握关键技术、拥有重大发明专利等;  

  3.能够把握学科发展方向,提出创新性构想,并能够带动研究团队做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创新成果;  

  4.与创新团队的依托单位或国内成员已经或正在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  

  5.确保在受聘期间能经常参加团队实质性合作研究,且每年到我院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3个月,受聘期间不得在国内其他单位兼职;  

  6.诚实守信、学风正派、乐于奉献、崇尚科学精神,愿意通过合作,促进科学发展。  

  第七条  创新团队负责人应由国内学者担任,负责团队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团队国内成员中,“千人计划”长期项目引进人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百人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等所占比例原则上不得少于2/3。  

  第八条  中国科学院相关专业局将拟建创新团队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拟组建的团队须填写《中国科学院创新团队组建论证报告》。  

  第九条  由主管专业局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拟组建团队进行论证,专家组由7-11位相关领域的院内外专家及2-3位管理专家组成,其中院外专家所占比例不得少于1/3。团队国内主要成员和至少3名海外成员代表须参加论证会答辩,通过论证的团队由依托单位组织启动,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主管专业局备案。  

  第十条  依托单位负责对团队进行试运行评估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评估内容包括:  

  1.试运行期间,团队海内外成员参与团队工作情况与阶段性工作进展、学术交流与人才培养情况、团队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  

  2.团队的总体目标与预期成果、执行期间学术交流与人才培养、团队工作对我院学科建设预期的推动作用和影响、团队拟采用的运行管理机制和经费使用计划等。  

  通过试运行评估并经领导小组审定的团队将获得院人才专项经费支持。未通过审定的团队经过调整、改进和完善后还可参加下一次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同一团队最多可参加两次审定。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将对通过试运行评估团队的海外成员进行遴选,授予其中3-6名海外核心成员中国科学院“海外知名学者”称号。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十二条  通过论证的团队在试运行第一年将获得国家外国专家局重点引智项目支持。资助经费用于支付海外成员的国际旅费和在华工作期间的生活费,资助经费按照批准额度划拨依托单位,由依托单位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重点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核销。  

  第十三条  试运行满一年且通过领导小组审定的团队,将可获得300-600万人才专项经费(即中国科学院“海外知名学者”专项经费)支持,并由主管专业局支持项目经费200万元。经费按照预算分年度拨付到团队依托单位,由团队统一使用。  

  第十四条  各创新团队依托单位应在实验用房、仪器设备、人员配备和研究生招生等方面对团队给予优先支持。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各创新团队依托单位负责制定团队运行、人员聘用、经费、成果管理和海外成员待遇等方面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院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团队依托单位与团队成员应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团队成员的职责、义务、待遇和成果所属等相关问题。在团队运行期间,对不能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成员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解除聘任关系,同时可增聘新的成员,以建立规范的团队成员进退机制。  

  第十七条 海外成员应积极参与团队的研究方向制定、人事制度及财务管理等重大事宜的决策,并应通过科研合作、来访、召开国际会议、联合培养研究生和接收国内学者访问等方式推动团队的科研合作和人才培养工作。  

  第十八条 在团队人才专项经费中,人员费用(包括海外学者工资、食宿、交通及研究生培养、助手聘任等费用)支出比例不得超过40%;国际学术交流费用(包括国内成员到海外成员实验室访问交流、举办学术会议等费用)支出比例不得超过20%;其余用于科学研究及购买必要的小型仪器设备。人才专项经费不得用于购买大型仪器设备。  

  海外成员来我院工作的工资、往返旅费及住宿等费用按财务制度和聘用合同约定从院拨付的人才专项经费中支付。海外成员的工资或补贴应参照国家外国专家局相关标准执行,具体可由各团队根据海外成员实际工作时间,按天或周发放。  

  第十九条 外籍专家来华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聘用单位应及时协调国家外国专家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及其授权部门申办来华工作许可证和外国专家证,并提供相应的工作和生活方面的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对团队中有突出贡献的海外成员,可优先推荐为国家“友谊奖”候选人,参加国家“友谊奖”评选。  

  第二十一条 团队运行期间发表的论文、专著及获得的专利等均应标注“中国科学院国家外国专家局创新团队国际合作伙伴计划”资助(英文:Research Supported by the CAS/SAFEA International Partnership Program for Creative Research Teams)。对研究成果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应按国家的法律法规、院所的管理制度和签订的聘用合同等进行合理分配。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二条 依托单位须建立团队年度报告制度,并对团队的执行和经费使用负有监管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团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相关考评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团队获院支持2年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对团队工作进行中期检查,内容包括团队运行管理情况、海外成员工作情况、人才培养、国际交流与合作及经费使用与管理等。对团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拒不执行院有关规定、运行过程中存在问题较多、执行效果差的团队,院将及时终止团队的执行,并视情况要求其退回剩余或全部人才专项经费。  

  第二十四条  在团队获得支持4-5年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团队进行终期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团队的科研成果、国际学术地位和竞争力、对相应学科发展的贡献、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及管理机制创新等。对评估优秀的团队院将通过重要方向项目和研究平台建设等方式优先给予继续支持。  

  第二十五条   终期评估专家组由7-11位相关领域的院内外专家及2-3位管理专家组成,其中院外专家所占比例不得少于1/3。对团队的评估工作,将根据情况邀请中国科学院“海外评审专家”等国际专家参加。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科学院与国家外国专家局2006年12月25日联合印发的《中国科学院国家外国专家局“创新团队国际合作伙伴计划”管理办法》(科发人教字〔2006〕40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1.《创新团队国际合作伙伴计划团队结题评估报告》(空表)

         2.《创新团队国际合作伙伴计划团队组建论证报告》(空表)

         3.《中国科学院海外知名学者申请表》(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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