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国科学院(以下简称中科院)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合作协议,设立中科院“科技支新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工程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为中科院专项拨款,自2007年起,每年经费预算200万元,计划三年,共计600万元。
第三条 专项资金是中科院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科技合作项目的引导资金。“科技支新工程”项目围绕自治区“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自治区“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中现代农业产业化技术、环境保护与节能降耗、石油化工下游产品开发、特色生物资源开发与产业化技术等领域的科技需求,以科技成果转移、科技成果孵化为重点,并结合项目或以其他方式为地方培养科技人才。
第四条 项目立项坚持“四不一先”的原则,即关键技术不成熟的不支持,市场前景不清晰的不支持,产业化队伍、项目后续研发人员和项目负责人不到位的不支持,社会资源不匹配或重复竞争院内资源的不支持;研究所主动启动的项目参与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相关专项的项目优先支持。
第二章 立项审批
第五条 项目的申报条件
(一)必须符合国家科技产业政策,地方需求迫切的项目。
(二)项目申报必须由中科院属单位牵头,与地方企业合作联合申请。
(三)项目承担单位(含主持单位和参加单位)必须为项目提供相应的配套条件,包括实施项目所需的工作场所、仪器设备、配套基础设施、办公条件及行政管理等。
(四)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六条 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中科院新疆分院(以下简称新疆分院)会同新疆科技厅、发改委、经贸委等部门,深入调研新疆科技需求,积极寻找双方合作伙伴,按照“四不一先”原则,主动组织策划合作项目。申报单位在前一年第四季度前向新疆分院提交项目申请书。
(二)新疆分院会同新疆科技厅、发改委、经贸委对申报单位和申报项目按照“四不一先”原则进行审核,并提出项目筛选意见报中科院院地合作局(以下简称院地合作局)。
(三)院地合作局在征求有关同行专家意见、会同有关专业局综合评议后,经局务会议审议,确定立项项目。
(四)院地合作局向新疆分院和项目申报单位下达立项通知书。
(五)新疆分院根据立项通知书,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填写项目任务书,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院地合作局。
(六)院地合作局局务会审议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新疆分院签署意见的项目任务书,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后,送中科院计划财务局(以下简称计划财务局)备案,并根据用款计划下拨项目经费到项目主持单位。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七条 项目过程管理主要包括阶段检查、阶段调整、经费核拨、沟通协调等方面。
第八条 项目主持单位负责按任务书的内容和要求组织项目的实施;每两月一次向新疆分院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于每年12月将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报送院地合作局和新疆分院;接受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的项目检查、评估。
第九条 新疆分院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新疆分院每两月一次(逢双月)将项目进展情况以《情况通报》形式通报项目管理办公室其他成员单位。
第十条 院地合作局、新疆分院会同项目管理办公室其他成员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因项目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变动、市场变化、社会资源不能按时按量匹配到位等因素,致使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项目主持单位应及时向院地合作局、新疆分院报告。经协调,仍不能按项目任务书要求正常运作的,由主持单位提出申请,经新疆分院审核,报院地合作局审批后,予以调整、中止或撤消。
第四章 结题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主持单位在任务完成后3个月内向新疆分院提交项目验收申请、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及专项资金决算等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院地合作局、新疆分院会同项目管理办公室其他成员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通过验收。
1、未实现项目计划任务书规定的目标;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经费和工作经费。
(二)项目经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由项目主持单位负责管理。项目经费由计划财务局拨付项目主持单位,项目主持单位根据参加单位的任务分工和工作计划安排经费。
(三)工作经费指为开展项目组织策划、评审、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的支出。新疆分院按当年专项资金总额的5%提取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国家和中科院的有关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的年度经费使用计划拨款。当项目经费确有必要调整时,应由项目主持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新疆分院审核,报院地合作局审批后,可以按照调整后的方案执行。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有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外,院地合作局还将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
第六章 产权管理
第十九条 由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属国有资产,由项目主持单位或按合作各方签署的有关合同行使经营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院地合作局负责解释。
附件1
中国科学院科技支新工程实施方案
一、实施“科技支新工程”是中国科学院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意见》,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与中国科学院科技合作协议书》的重要举措。
(一)2007年3月,中国科学院(以下简称中科院)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了科技合作协议。为了贯彻落实中科院与新疆的科技合作协议,决定实施“科技支新工程”,为新疆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西部大开发做出新的贡献。
(二)中科院设立“科技支新工程”专项资金600万元,计划期三年。从2007年开始,每年安排资金200万元。专项资金纳入院地合作资金管理。
二、“科技支新工程”的主要任务是发挥中科院的科技人才优势,围绕新疆特色优势资源综合开发等领域的科技需求,通过专项资金的引导与地方社会资源相结合,实现科技成果转移和产业化项目的孵化,为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一)“科技支新工程”项目以科技成果转移、科技成果孵化为主要类型,并为地方培养科技人才。
(二)“科技支新工程”项目围绕自治区“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自治区“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以新疆现代农业产业化技术、环境保护与节能降耗、石油化工下游产品开发、特色生物资源开发与产业化技术等为主要领域。
(三)“科技支新工程”项目的选择坚持“四不一先”的原则,即关键技术不成熟的不支持,市场前景不清晰的不支持,产业化队伍、项目后续研发人员和项目负责人不到位的不支持,社会资源不匹配或重复竞争院内资源的不支持。反之,都属可支持的范围,研究所主动启动的项目和参与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相关专项的项目优先支持。
三、加强组织领导,保证“科技支新工程”的顺利实施
(一)为了及时了解地方的科技需求,加强有关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沟通协作,成立“科技支新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工程项目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成员由中科院院地合作局、有关专业局、新疆分院和新疆科技厅、发改委、经贸委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中科院新疆分院。
(二)科技支新工程采取统一规划、有限目标、动态调整、分期支持的原则。工程项目的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三)项目管理办公室按照求真务实、团结协作的原则,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四)建立健全“科技支新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