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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重点部署项目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科技处 发布时间:2014-02-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点部署项目面向我国经济发展、国家安全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围绕我院“创新2020”中心任务,重点支持院发展规划确定的方向,重点解决相关学科领域的基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重大科技问题,注重发挥我院综合优势,广泛吸纳社会资源,推动多所联合和多学科交叉,促进重大科技成果产出。

  第二条  重点部署项目采取顶层设计、统一规划、自上而下的组织方式。为规范和加强重点部署项目的组织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组织

  第三条  重点部署项目由专业局负责部署立项和组织管理,重点支持跨所跨学科组织的科技活动。项目可下设课题,课题为项目实施的基本单元。

  第四条  专业局在重点部署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1.围绕各学科领域发展规划,策划提出重点部署项目立项建议,组织编写《中国科学院重点部署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重点部署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方案论证和经费预算审核;

  2.负责将前期通过实施方案论证的项目集中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负责项目过程管理,包括项目任务书、年度进展报告和年度计划的审核及相关档案的收集和归档等;

  3.定期听取项目负责人关于项目进展情况的汇报,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计划财务局在重点部署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1.审核项目年度经费预算、核拨项目年度经费,审查项目完成后的经费决算;

  2.会同专业局组织项目的中期评估、结题验收和后评估;

  3.委托院项目评估监理中心对项目进行必要的过程监督,及时将监理意见和建议报告相关局和主管院领导。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和参加单位)在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1.按照《中国科学院重点部署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重点部署项目任务书》)的要求提供项目实施所需的配套支撑条件等;

  2.确保本单位参加人员的时间投入和岗位需要等;

  3.协助院有关部门检查监督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并配合进行项目评估检查和验收工作。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由专业局任命,其主要职责是:

  1.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和项目预算书,组织完成项目目标与任务;

  2.负责项目计划的实施、管理和相关资源的统筹安排;

  3.报告项目年度进展情况、经费年度决算和下年度计划(包括年度经费预算),保证各类数据的真实可靠;

  4.及时向专业局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配合院有关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年龄应在60岁以下,应将主要工作时间和精力投入本项目的研究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重点部署项目立项需根据院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和院“创新2020”组织实施方案,注意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和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相衔接。

  第十条  专业局负责遴选并提出拟启动重点部署项目,组织编制《重点部署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院内外科技专家、财务管理专家和科技管理专家等对《重点部署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并形成《中国科学院重点部署项目实施方案论证意见(含经费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每年4月和9月,院长办公会议对各专业局拟启动的重点部署项目进行集中审议,决定是否批准启动立项,并审议院拟支持经费额度等内容。

  第十二条  通过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的项目,由专业局组织填写《重点部署项目任务书》和《中国科学院重点部署项目经费预算书》(以下简称《重点部署项目经费预算书》)。《重点部署项目任务书》和《重点部署项目经费预算书》由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法人代表、专业局和计划财务局共同签署。

  第十三条  专业局可根据实际需要从严设置特别支持项目(简称“特支项目”),主要用于人才培养、非法人中心日常管理等方面,部署经费比例不超过各专业局经费总量的15 %。特支项目由专业局提请主管院领导批准后立项。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重点部署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为3至5年,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年度计划是指导当年计划任务安排的基本依据,是编制年度预算方案的基础。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须在每年10月15日前通过院ARP系统提交项目当年度进展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经费预算。计划财务局会同专业局根据项目年度计划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等提出年度预算方案,核拨下年度经费。执行期不满6个月的项目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第十六条  计划财务局会同专业局根据需要组织重点部署项目的中期评估,评估方式可采用现场检查、同行书面评议或会议评审等形式,撰写《中国科学院重点部署项目中期评估报告》,提出相应的调整建议并报分管院领导审定。

  第十七条  重点部署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利、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标准以及鉴定证书等,均应用中英文标注“中国科学院重点部署项目资助”和项目批准号(Supported by the Key Research Program of the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Grant NO. xxx)。

  第五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重点部署项目的经费主要来自中央财政拨款,经费管理和使用坚持“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科学安排,合理配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原则。

  第十九条  重点部署项目的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构成。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需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立项阶段,按《重点部署项目实施方案》的统一要求编制《重点部署项目经费预算书》。专业局负责组织专家组或聘请中介机构对预算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应由专业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财务专家1至2人。预算评审结果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重点部署项目经费实行按年度计划拨款制度。专业局负责项目预算执行监督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应结合科研工作实际需求编制下年度用款计划,用款计划作为核定年度预算和考核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重要依据。项目当年结存经费冲抵下一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若项目总体目标和经费预算总额确需调整,一般应以中期评估为节点,根据工作绩效、人员到位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下阶段任务对经费的实际需求,由专业局商计划财务局提出调整项目经费预算的方案,由分管院领导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计划财务局不定期组织对重点部署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调查,及时了解项目经费使用情况,以确保项目经费按核定的预算合理有效地使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因故中止,计划财务局会同专业局负责组织项目经费的清查处理,项目负责人须配合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上报计划财务局,剩余经费上交院财政。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实行年度决算报告制。项目负责人应配合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编制项目经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主管专业局和计划财务局备案。项目通过验收后,应当在验收通过之日起3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并关停项目财务核算账号,项目经费结余上交院财政。

  第二十六条  重点部署项目经费管理应同时遵照《中国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需在项目执行期终止后5个月内向专业局和计划财务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和全套验收资料。如不能按时验收,需在项目终止前3个月内提出延迟验收的申请,延迟验收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由计划财务局会同主管专业局共同组织项目验收专家委员会,采取召开验收会议等形式进行。项目验收专家委员会应由专业技术、财务、科技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财务专家1至2人。项目参加人员和依托单位的人员不能作为项目验收专家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专家委员会成员须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审核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策划情况,独立并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并经验收专家委员会讨论得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验收结论。项目组若对验收意见和结论有异议可提请复议。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方式和验收活动安排应在验收工作开始15日前由计划财务局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对验收报告、资料、数据(含财务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通过验收:

  1.未能实现《重点部署项目任务书》规定的重要目标;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含财务数据)不真实;

  3.未经批准,逾期半年以上。

  第三十二条  提请验收复议的项目组,应在接到验收结果通知3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经计划财务局和专业局批准后,项目组在90日之内,经整改完善,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七章  项目后评估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结题后3至5年内,计划财务局会同专业局将对知识产权保护及转化运用状况、有关专著、论文被引用以及新发表的情况、成果鉴定、获奖、科学传播及推广效益情况等进行跟踪管理。

  第三十四条  计划财务局会同专业局将对项目结题后研究进展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及时发现项目后续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并提出解决问题或持续支持的建议。

  第三十五条  对于结题后进展良好、具有极大发展潜力的项目,院将按照有关立项程序择优给予持续支持。

  第八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要建立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制度,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知识产权工作,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加强项目立项前期的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利用与策划,推进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知识产权跟踪与预警,注重项目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创造与保护管理,鼓励项目成果的共享和转化运用。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及其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执行。

  第三十七条  项目参与单位在项目启动实施前应通过正式协议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与利益分配,院投入产生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与责任按任务书或专门协议对项目参与单位进行授权。对于有企业投入的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的权益根据协议确定,而且企业享有优先使用权。

  第三十八条  项目成果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经济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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