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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才工程”重点培养对象培养及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科技处 发布时间:2014-02-13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才工程”重点培养对象培养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人才工程”重点培养对象培养及管理办法》已做新的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乌鲁木齐市“人才工程”重点培养对象培养及管理办法》

  中共乌鲁木齐市委组织部        乌鲁木齐市人事局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局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协会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

  乌鲁木齐市“人才工程”重点培养对象培养及管理办法

  (2010年修订)

  为充分调动和发挥全市各族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科技水平和管理能力,培养造就一批思想政治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的青年科技带头人和科技管理专家,逐步形成青年科技专家群体,加速培养我市社会经济建设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乌鲁木齐市“人才工程”是由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确立的,由中共乌鲁木齐市委组织部、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局、乌鲁木齐市人事局、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协会共同管理,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的科技人才培养工程。

  重点培养对象是指在我市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软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和信息技术工作,专业基础扎实,业务能力突出,具有创新意识和明显发展潜力的,通过选拔被列入“人才工程”培养队伍的中青年科研骨干。

  重点培养对象培养期为四年,每年选拔一次,补充重点培养对象队伍。

  第二条:选拔范围

  (一)本市企事业单位、科研单位、各类院校、民营科技企业、私营、合资等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二)与市属单位联合开发科技项目并在乌鲁木齐市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企事业单位、非市属科研单位及各类院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第三条:选拔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坚决维护新疆稳定和民族团结,有较强的责任心、事业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精神。

  (二)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能独立提出新观点、新方法,并有能力组织解决技术难题。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年龄在40岁周岁以下(含40周岁)。

  (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承担的课题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或著有专著;

  2、获得过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

  3、获得过本行业科技奖项;

  4、承担过市级以上重点攻关课题,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实现产业化后,有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重点培养对象的职责

  (一)为科教兴市工作献计献策。

  (二)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开发新产品新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本单位、本行业科技进步。

  (三)积极撰写论文、出版专著、申请专利,参加学术交流等活动,积极申报、承担各类科研项目。

  (四)填报培养目标责任书并努力完成科技开发和研究工作任务。

  (五)每年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1次业务工作、政治思想、生活学习等方面的情况。

  (六)积极参加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事局、市科协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五条:选拔程序

  (一)由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事局、市科协共同组成乌鲁木齐市“人才工程”重点培养对象评审委员会,负责人才工程重点培养对象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推荐人选的初步审核及组织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工作。

  (二)乌鲁木齐市“人才工程”重点培养对象的推荐人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法进行。由各单位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填写“乌鲁木齐市‘人才工程’重点培养对象推荐表”,送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或区县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三)非市属单位,由本市项目协作单位按上述程序上报市科技局。

  (四)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人选进行初步审核,并组织专业评审组对符合条件的推荐人选进行评审,经评审委员会审核后,对确定的拟培养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列为重点培养对象。

  (五)重点培养对象与所在单位、相关推荐部门签订培养目标责任书。

  第六条:培养措施

  (一)市财政设立重点培养对象专项培养经费,每人年均5000元,用于重点培养对象的培训、交流、申请专利、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等费用补贴。

  (二)由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优先支持重点培养对象承担重点科研项目和重点研究课题。设立“人才工程”专项,通过科技项目的组织实施培养造就人才。

  (三)市科技局分批组织重点培养对象进行业务考察、学习交流。

  (四)取得重大科研开发成果或有突出业绩的重点培养对象,可不受专业技术年限限制,破格参评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五)重点培养对象每人每年享受500元资料、书刊等补贴。

  (六)重点培养对象的配偶、子女,如需调动或安排工作及解决农转非户口,协调有关部门给予优先解决。

  (七)在乌鲁木齐资源共享服务平台设立“人才工程”专栏,提供人才工程相关政策及工作信息。

  第七条:经费使用

  (一)专项培养经费

  1、培训费用:参加提高个人科技水平、管理能力培训学习的,补贴费用在3000元以下;

  2、学术交流:参加与科研项目和研究课题有关的国内学术交流活动的,补贴费用1000-3000元;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的,补贴费用5000元-10000元;

  3、申请专利:申请专利获得受理的,补贴费用1000元以下;

  4、发表论文:在市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论文的,补贴费用1300元以下;

  5、出版专著:出版个人研究专著的,补贴费用2000元-5000元。

  (二)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

  重点培养对象申报乌鲁木齐市“人才工程”专项的,资助额度依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在10万元以下。

  第八条:培养目标

  (一)重点培养对象在培养期内应取得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技术创新成果及其成果转化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掌握本领域、本行业最新科学技术、科研开发方向和动态,业务能力、学术水平有显著提高。

  (三)有较强的科研攻关、技术创新和实施重要课题的实际操作和组织能力,能承担本领域或本行业重要攻关项目任务。

  第九条:重点培养对象的管理

  市科技局对重点培养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考核一次;考核合格的,续签培养目标责任书,继续列为重点培养对象管理。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经评审委员会审核,市委、市政府同意后,不再列为重点培养对象。

  1、考核不合格的;

  2、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的;

  3、工作中因个人责任给国家和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4、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5、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6、已担任行政单位领导职务,脱离原研究领域的;

  7、已成为乌鲁木齐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人才的;

  8、已调离乌鲁木齐市或因工作调动脱离原研究领域的;

  9、培养期满考核合格,但年龄超过45周岁的;

  10、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

  第十条:在培养过程中,随着重点培养对象的成长、成熟,其专业技术水平确有显著提高的,所在系统、单位应及时调整安排重点培养对象进入更重要、更高层次的技术岗位。

  第十一条:重点培养对象所在系统、单位应当督促检查重点培养对象完成目标责任书,拨付的专项培养经费和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重点培养对象成绩显著,已达到预期培养目标的,推荐为市级“有突出贡献优秀人才”和自治区优秀专家候选人。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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