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市实施“人才工程”的精神和《乌鲁木齐市重点培养对象培养和管理办法》,制定考核本办法。
一、 考核目的
对重点培养对象实施两年考核一次的目的是,检查并掌握重点培养对象在培养期内的全面情况,调动主管(归口管理)部门、所在单位培养科技领域行业技术和科技攻关骨干的积极性,引入竞争激励机制,择优培养,逐步形成促其脱颖而出,调动其奋发成才的积极性;力争在四年内培养造就出一批学术、技术带头人。
二、 考核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列为乌鲁木齐市“人才工程”重点培养对象。
三、 考核时间
从批准实施的当年计起,每两年考核一次,列为重点培养对象不满一年不参加考核。一般情况下,每次考核均在三、四月份进行。
四、 考核内容
考核重点培养对象应具备的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学识水平和科技实绩等。
(一)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
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拼博奉献精神、求实创新精神、团结协作精神及遵纪守法、模范遵守本行业职业道德规范的现实表现,特别是扎根、建设乌鲁木齐,热爱祖国、报效祖国,立志成才,奋力进取的决心、理想、志气和抱负的具体表现。
(二)科技业绩及科技水平
在本考核阶段内,完成或阶段完成的科技任务,及科技水平和实际成效(应用价值、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
(三)学识水平及学术水平
在本考核阶段,学习和应用本科技领域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的成绩,和目前知识结构、学识水平符合跨世纪学术、技术带头人条件的程度;公开发表、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的数量和质量。
(四)业务能力
对本科技领域未来发展的预测能力;以科研项目和研究课题主要参加者,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攻关等业务能力;率领同行完成科技任务的组织协调与科学管理能力。
五、 考核标准
(一)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应达到的标准
应具备爱国爱市、创业成才的决心、理想、志气、抱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均应模范地遵守本行业职业道德规范,较好地发扬了爱国主义精神、拼博奉献精神、求实创新精神和团结协作精神。
(二)科技业绩和科技水平应达到的标准
承担科学研究项目、技术攻关项目、技术引进消化吸收项目等科技任务者,应取得预期的阶段性成果,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学识水平和学术水平应达到的标准
应完成本阶段的培训任务,掌握本领域的科技发展趋势,应用计算机从事本专业的科技工作;在国内省、部级学术刊物上和国际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的学术论文;或参加过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并宣读学术论文。
(四)业务能力考核标准
应具备对本领域未来发展作出科学预测的能力、主持完成重要科技任务的业务能力和率领同行完成重要科技任务的组织协调、科学管理能力。
(五)专业技术职务(称)的基本要求
重点培养对象考核时应达到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称)的资格条件的要求。
六、考核程序与方法
(一)所在单位应对重点培养对象进行考核评议,填写考核意见,并对重点培养对象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一并上报。
(二)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和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各区(县)领导,成立考核委员会,对重点培养对象进行考核。考核时,先传阅考核材料、所在单位的总结材料,然后进行答辩,随后由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评议,最后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并填写考核意见。
(三)答辩时,先由重点培养对象汇报本人本考核阶段内的科技业绩及水平、学习进修、学术论文等情况。然后,由考核委员会对其是否达到考核标准的有关问题进行询问和评议。
(四)考核委员会根据考核情况,签署考核意见,并签字盖章。
(五)考核意见应填写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培养对象符合考核标准的业绩;二是对培养对象本阶段的考评意见(已达到考核标准、未达到考核标准和某一方面未达到考核标准;指出其不足和今后努力方向)。
七、审批
(一)市科技局对考核委员会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并依照本办法签署“考核通过”和“考核未通过”的审批意见。
(二)市科技局在审核中坚持实事求是、严格考核标准的原则,对弄虚作假者不列为重点培养对象。
(三)加强考核工作的领导
坚持以考核促培养,通过考核引入竞争机制择优重点培养,做到既出人才又出成果的指导思想,和严格考核标准、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考核方法。市科技局和所在单位,应分别建立重点培养对象的考核档案,作好对培养对象的跟踪服务工作,加快市科技人才培养工程的实施。
八、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