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开发区财政局、科技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科技局,各区、县财政局、科技局: 为规范和加强乌鲁木齐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我市科技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4】3号),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财教【2009】133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乌鲁木齐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乌鲁木齐市应用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乌鲁木齐市昌吉州财政局 乌鲁木齐市科技局 2009年11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