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加强对市科技计划的管理,根据科技部《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88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和《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执行、验收等过程中组织或参与评估评审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科技计划项目评估,是指乌鲁木齐市科技局(委托方)按照公开、公平和竞争的原则,择优遴选具有科技评估能力的评估机构,对计划项目进行的专业化咨询和评判活动。
第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工作必须遵循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保证评估活动依据客观事实做出科学的判断。
第二章 评估评审类型
第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按科技计划的管理过程,分为立项评估评审、执行过程评估评审和项目绩效评估评审:
(一) 立项评估评审,是在编制科技计划时对实施该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进行的评估评审;
(二) 执行过程评估评审,是指计划实施过程中对计划项目是否按照预定的目标执行,及对其未来的发展态势所进行的评估评审。评估评审的目的在于发现问题,调整或修改目标与实施方案;
(三) 项目绩效评估评审,是在计划项目完成后对项目的目标实现情况、水平、效果和影响、经费使用所进行的评估评审。
第三章 评估范围
第六条 立项评估的范围是所有通过复审的项目。对于拟支持资金额度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或复审处室认为技术难度大,难以把握的项目,应当委托科技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对于拟支持额度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委托各业务处室组织专家评审。
第七条 项目执行过程评估评审、项目绩效评估评审应当委托科技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范围由市科技局根据需要确定。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乌鲁木齐市科技局负责市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九条 乌鲁木齐市科技局综合计划处具体负责市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工作的综合管理:
(一)发布与修订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的技术规范;
(二)具体委托中介机构或业务处室进行科技计划项目的评估评审;
(三)监督和考核评估评审机构。
第十条 委托科技中介机构评估评审的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实行有偿服务。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费用由市科技局从计划管理费中支付。
第五章 评估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委托科技中介机构评估评审的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 签订评估评审协议或合同;
(二) 采集评估评审信息并综合分析;
(三) 撰写评估报告或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委托各业务处室组织评审的项目,可以采用口头委托的方式进行委托,基本评审程序如下:
(一) 接受委托;
(二)从专家库中随机遴选专家;
(三)以会议形式或网上召开专家评审(咨询)会议;
(四)由评估专家组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评估评审机构根据市科技局的需求,在对评估评审对象及评估评审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咨询和必要研究分析后,确定评估评审目标和评估评审方案。
第十四条 乌鲁木齐市科技局与评估评审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或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 评估评审的目的、内容和对象;
(二) 评估评审工作时限;
(三) 评估报告或评审意见的要求;
(四) 评估评审费用的数额与支付方式;
(五) 评估评审报告的使用范围;
(六) 相关信息和资料的保密;
(七) 当事人提出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评估评审机构选择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方法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准确反映被评估评审对象现状;
(二) 以科技信用评价等级为参考依据;
(三) 尽可能为委托方所熟悉或易于理解,能够与所获取的评估评审信息相匹配。
第十六条 评估评审机构或业务处室选择评估评审专家应遵循客观、公正、权威性、针对性、组成合理性和回避的原则。
第十七条 评估评审机构在委托评估评审协议或合同规定的时限内编制并向乌鲁木齐市科技局提供评估报告或评审意见。评估报告应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评审报告内容以专家组评审意见为主。
评估报告正文部分应当包括:
(一) 评估机构名称;
(二) 委托方名称;
(三) 评估目的、内容和简要说明;
(四) 评估方法的采用;
(五) 评估说明;
(六) 明确的评估结论;
(七) 其它重要事项声明;
(八) 评估机构负责人、评估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附件部分包括:
(一)评估机构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二) 其他与评估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评估评审机构进行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时,应当尊重评估评审对象的知识产权,评估评审委托方和被委托方都应共同遵守评估评审规范和委托评估评审协议或合同的各项约定。
第十九条 未经乌鲁木齐市科技局许可,评估评审机构不得将评估报告或评审意见的内容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或公开发布。
第二十条 评估评审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评估评审结果严重失实的,乌鲁木齐市科技局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违规的评估评审机构进行以下处罚:
(一) 通报批评;
(二) 限期改正;
(三) 不支付相应评估评审费用;
(四) 取消评估评审资格。
第二十一条 评估评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被评估评审项目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未经乌鲁木齐市科技局同意,不得将评估评审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提供。不得利用评估评审业务得到的非公开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第二十二条 参与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的咨询专家,不得擅自与评估评审对象所涉及的主体单位或机构进行与评估评审业务有关的联系。同时,也必须严格保守被评估评审项目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与评估评审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咨询专家应主动向发出邀请的评估评审机构或业务处室提出回避请求。
第二十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人员及咨询专家违反上述规定的,乌鲁木齐市科技局有权取消其参加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乌鲁木齐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 1月 1日起实施,原《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 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工作规范
附件二:《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估工作守则》
附件三:专家咨询意见表
附件一: 乌鲁木齐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工作规范
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工作规范
为了适应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需要,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估工作的规范性,为评估的独立、客观、公正、科学提供基础和制度保障,提高立项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各业务处室组织的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评估。
第一章 总 则
1·1 指导思想
立项评估服务于科技计划管理工作需要,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为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1·2 评估范围
《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六条所列内容。
1·3 评估内容
立项评估的主要内容是:项目选题的必要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研究开发(产业化)的实施条件、技术的先进性、项目的预期效益、项目风险、资金使用的合理性以及项目经济评价与环境评价。
1·6 评估方式
各业务处室组织的立项评估,采用会议或网上评估方式进行评估。
1·7 评估守则
参与评估活动的各方(包括评估委托者、项目管理者、评估机构、评估咨询专家和评估项目申报单位等)应严格遵守《乌鲁木齐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估工作守则》(以下简称《评估守则》,参见附件一)。
第二章 咨询专家选择原则
2·1 咨询专家原则上从“乌鲁木齐科技咨询专家库”中遴选,根据项目评估需要,也可以选择库外专家,但不得超过专家组人数的1/3;
2·2咨询专家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
2·2·1客观公正性:所选专家应具有认真负责的态度,能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进行评价。
2·2·2权威性:专家应熟悉所评项目的技术和行业发展情况,了解市场需求,在相关行业和领域内具有权威性。每个项目至少应有1名国家或行业层次的专家。
2·2·3针对性:针对项目具体情况,选择熟悉情况的专家。
2·2·4配置合理性:技术、经济、行业与科技管理专家兼顾,产、学、研、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的专家兼顾。
2·2·5回避原则:须回避与项目申报单位、协作单位人员及申报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以及申报单位书面申请提出回避的竞争对手。
2·3专家人数:原则上每个项目评估专家数应不少于5人,其中:应有一名技术管理专家、一名财务专家。重大项目技术专家不少于6人、经济专家不少于3人;同一单位(非申报单位)专家不得超过2人。
第三章 评估工作程序
3·1 业务处室接受委托后,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相关评估材料。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3·1·1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3·1·2项目查新报告;
3·1·3上年度企业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资产损益表);
3·1·4合作协议书(合作项目);
3·1·5项目的技术(产品)鉴定证书或专利证明;
3·1·6项目申报单位出具的贷款抵押证明、证件;
3·2业务处室对项目承担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3·2·2送评材料是否真实、完备、有效,关键附件的复印件须与提交的原件对照,确保两者的一致性;
3·2·2送评材料所需印鉴是否齐全、材料打印是否规范(材料填写的内容要求规范打印),材料种类、份数是否符合规定;
3·3从专家库中随机遴选专家,组成专家组;确定评估会议日期,并于会前给专家提供项目材料和专家咨询意见表,提出有关评估要求。
3·4召开评估会议(如有必要可在项目申报单位现场开会),评估会议的主要程序为:
3·4·1组成评估专家组,确定专家组组长;
3·4·1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评估会议在现场召开时);
3·4·2申报单位介绍项目情况;
3·4·3专家对项目质询;
3·4·4专家咨询讨论;
3·4·5专家独立填写专家咨询意见表;
3·4·6专家组起草拟定分项咨询评价意见。
3·4·7综合评估,确定项目评估意见;
3·5专家评审意见分为建议立项、建议修改材料后立项(须明确修改内容)、建议不予立项。
3·6当评估结论为建议修改材料后立项、建议不予立项时,主持项目评估的业务处室应当将评估结果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并告知其依据本规定享有提出复议的权力。
3·7综合计划处应当派员参加评估会议。
第四章 异议处理
4·1项目评估完成后,若项目申报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评估结论产生疑义,有权向市科技局评估管理部门——综合计划处提出申诉,如果申诉理由正当,项目符合复评条件,可按规定程序对项目进行复评。
4·2 在实施项目评估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项目的评估结论产生严重偏差,经调查确认属实,该项目应重新评估(即复评)。
4·2·1项目评估实施过程不规范,人为造成对评估结论的直接影响;
4·2·2评估机构(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扭曲事实;
4·2·3项目评估技术咨询专家中,超过2/5的专家所从事专业不属项目技术领域并且对项目所属技术领域不熟悉
4·2·4项目评估咨询专家中,超过1/5以上专家是申报单位在申报材料中写明希望回避的与项目有重大利益关系的人员;
4·3项目复评委托科技中介机构进行。
4·4项目复评的程序要求
4·4·1业务处室或项目申报单位要求复评,可按申报程序向综合计划处提出项目复评申请,说明复评的理由和依据;
4·4·2综合计划处根据复评申请,对项目评估报告再次验证并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4·4·3对确认符合复评条件的项目,由综合计划处提出复评意见报经科技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向评估机构正式下达复评通知;
4·4·4评估机构收到复评通知后,制定项目的复评方案,并报综合计划处认可后,评估机构方可进行项目复评;
4·4·5项目复评,综合计划处派专人参加,并邀请评估督察员全过程督察。
第五章 评估纪律与监督
5·1《评估守则》是评估参与各方的纪律要求,市科技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评审过程,并受理评估中的投诉。
第六章 评估档案管理
6·1评估项目的档案材料,按年度科技计划与项目类型分类归纳。评估项目的所有基础信息材料、附件(包括项目评估过程中调查、收集的相关信息、数据资料)、专家咨询意见(个人及专家组)、项目评估会议或专题调查的原始记录、项目评估产生的技术文档和统计分析处理的数据资料、项目评估方案(包括咨询专家和评估人员基本情况)以及项目评估报告等,均应在项目评估完成后及时归档登记。对于立项的项目,评估档案材料应当存入项目档案中;对于不予立项的评估档案材料,业务处室应当保存一年。
第七章 附则
7·1本规范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7·2本规范自201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二:《乌鲁木齐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估工作守则》
科技项目评估工作守则
为确保科技项目评估工作的科学性、独立性与公正性,根据国家科技部《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科技评估规范》等有关法规规定精神,制定本守则。
一、项目申报单位守则
1、必须认真、全面、真实、规范地撰写可行性报告,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的附件,不得弄虚作假。
2、应为评估活动提供必要的环境和条件。
3、不得向评估委托方、评估专家和评估工作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馈赠或以其他方式干预评估。
4、不得在项目评估前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打听评估专家的情况;在评估过程中,不得询问评估意见和评估结果。
5、有权拒绝评估专家、项目管理人员、评估工作人员提出的各种形式违反评估纪律的要求。
二、参与评估人员工作守则
本守则所指的“参与项目评估人员”,包括项目评估专家、项目管理人员与评估工作人员。
1、参与项目评估人员,应当诚实、公正、廉洁,与评估工作中的一切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作斗争。
2、参与项目评估人员,不得接受项目申请单位的任何馈赠,更不能索取礼金和礼品。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拒绝的礼金和礼品,应及时如数上缴。
3、参与项目评估人员,必须严格保守评估项目的商业秘密;未经同意,不得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不得利用评估工作得到的非公开科技、商业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4、项目评估专家从收到参加评估工作的邀请至项目评估工作结束,不得私下与项目申请单位联系;与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评估专家,应自觉回避评估工作。
5、项目管理人员在评估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发表倾向性意见,干扰专家评估工作。
对违反本守则的单位和个人,按一定的报批程序,作如下处理:对项目申报单位,取消其当年立项资格;对评估专家,取消其当年评估资格,并通报有关方面;对项目管理人员和评估工作人员,依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