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规范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管理程序,明确项目验收管理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依据《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结题验收制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局提出验收申请。
1、项目达到《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实施期限的。
2、提前完成《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合同书》规定任务的。
第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一条之规定,达到验收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由综合计划处组织验收。逾期验收的项目须向市科技局书面报告理由,经批复同意后,按照批复的日期验收。
第三条 申请科技成果鉴定的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和鉴定可同时进行,专家组应当分别出具验收和鉴定意见。
第四条 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行财务验收制度。财务验收包括专项审计和财务专家验收两种形式。
财政科技经费支持额度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含20万元),在组织验收前,应当由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审计内容包括:市财政科技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自筹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合同约定的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如:产值、收入、利税等。
财政科技经费支持额度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做专项审计。
财务审计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从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费科目)中支付。
财务审计机构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如发现弄虚作假,将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
(二)科技局下达的计划文件和项目合同书;
(三)项目实施工作报告;
(四)项目实施技术报告;
(五)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如:法定质检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审计报告等);
(六)项目经费决算表;
(七)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调查表;
(八)项目应用或产业化的内容和建议;
(九)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项目验收应以项目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知识产权情况;
(三)自筹资金到位情况,财政科技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第七条 市科技局在组织验收时,应成立项目验收小组,项目验收小组的成员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或专业财务人员)和管理者代表组成,验收组人数应为单数。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由市科技局综合计划处依据项目所在的行业,从乌鲁木齐市专家库中随机选取,管理者代表由市科技局指定。参加项目验收的专家一般为副高以上职称,专家人数不得低于验收小组人员总数的2/3。
验收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八条 项目验收的形式以在现场勘验基础上的会议验收形式为主。项目验收小组在召开验收会议之前,应先进行现场勘验。无特殊现场勘验要求的项目,现场勘验与验收会议原则上放在同一天进行;对于有特殊现场勘验要求的项目(如农产品产量测定、特殊功能产品的效果验证等),如果半天内无法完成现场勘验工作,在组织验收会议前,应先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勘验,并由现场勘验专家组出具现场勘验报告。现场勘验专家的人数不少于三人。现场勘验专家可以同时是项目验收专家,如果现场勘验和项目验收分别聘请专家时,项目验收专家中至少有一名专家是参加过现场勘验的专家。
第九条 项目验收小组召开验收会议时,应首先由验收小组成员推举产生验收小组组长(必要时验收组组长可以由市科技局指定),验收小组组长主持会议,并起草项目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特别是经济、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技术先进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综合评价;验收结论。
第十条 验收会议的议程如下:
1、项目负责人向项目验收小组汇报项目执行情况。
2、项目验收小组成员质疑。
3、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回答项目验收组成员提出的问题。
4、验收组成员依据验收材料、现场勘验情况、课题组汇报及答疑情况填写《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评价表》(见附件),评价得分将作为是否通过验收的依据。
5、项目验收小组就有关问题进行讨论,并形成项目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在此期间,项目承担单位工作人员、项目组成员应予回避,项目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必须经验收组全体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6、项目验收小组组长将项目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反馈给项目承担单位。
7、在项目验收过程中,如果管理方代表与专家意见分歧较大,则暂不将意见反馈给项目承担单位,由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做出决议后,再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一条 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合格、基本合格为通过验收。
综合评价得分在70分以上为合格,70分-60分(含60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作为验收不合格处理:
a、该项目销售收入完成不足合同规定指标的50%;
b、该项目技术和质量指标完成情况不足60%;
c、该项目在合同到期后1年以上时间验收;
d、该项目验收材料中有造假行为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有效材料证明验收指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
e、该项目合同自筹资金到位率不足50%的。
第十二条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在一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市科技局将视具体情况,采取终止合同等方式解决。对于因挪用项目经费等主观原因造成项目不能按期完成的,市科技局将追回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同时,从项目合同规定应完成之日起,三年内不再受理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承担单位申报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三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验收的项目,对项目承担单位给予公开通报、收回已给予支持的科技经费,对主要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从项目合同规定应完成之日起,三年内不再接受市级科技项目申报和不再推荐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四条 验收结论在项目数据库中记录在案,作为今后项目承担单位科技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当项目承担单位有逾期未验收的项目时,不得再次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2008年发布实施的《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2010年发布实施的《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项目财务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附件1: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
附件2: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信息表
附件3: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评价表(研究类)
附件4: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评价表(中试、推广、产业化类)
附件5: 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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