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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科技处 发布时间:2013-12-17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引导、扶持和促进我区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规范民营科技企业经营行为,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科技企业是指,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依法设立的,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和新产品开发、生产、销售业务活动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实行认定登记制度。

  县级及县级以上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以下称“认定机关”),负责认定经同行政区域同级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营科技企业。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对全区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申请认定民营科技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且实际开业时间满6个月以上;

  (二)从事的科技、生产、经营等活动,符合国家、自治区的科技和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总体要求;

  (三)专职从业人员中(不含生产工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30%,边远地区不低于10%;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较为完善的技术、财务和组织管理制度,以及与开展科技活动、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能力、场所和设施。

  (五)企业每年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技术性收入,或者销售自主开发(或引进)新产品的收入,占当年总收入的30%以上,边远地区占10%以上;

  (六)企业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投入,占企业当年总支出的3%以上

  第五条 申请认定民营科技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副本的复印件,加盖公章的企业章程;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基本资料(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证书等复印件);

  (四)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专职工作人员名单,以及由专职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本人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五)企业从事科技活动的证明材料(专利证书、专有技术或新产品证明、各类技术合同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第三方相关证明等);

  (六)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收入构成明细表;

  (七)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八)租房协议或者自有房屋产权证明;

  (九)认定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认定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认定企业的办公场所、设备条件等进行现场查看,结合对其他材料的审查意见,做出同意认定或不同意认定的决定。同意认定的,向申请人出具认定文件;不同意认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科技企业证书》为民营科技企业通过认定的副本,具有与正本同等效力。《科技企业证书》由自治区科技厅统一制发。

  第八条 《民营科技企业》铜牌,为民营科技企业通过认定的正本。《民营科技企业》铜牌由自治区科技厅统一制发。

  第九条 申领《民营科技企业》铜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过认定满一年以上;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四)、(五)、(六)项的规定;

  第十条 申领《民营科技企业》铜牌,需提交《民营科技企业证书(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申领《民营科技企业》铜牌的时间为,民营科技企业通过年度复核后一个月内。

  第十一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于每年1月15日至4月15日到原认定机关参加年度的资格复核,同时接受年度的基本情况调查。

  第十二条 民营科技企业参加年度的资格复核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科技企业证书》;

  (二)《民营科技企业复核表》;

  (三)《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调查表》;

  (四)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收入构成明细表和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发生合并、兼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改组、改制行为,在原登记的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后,应将相应文件复印件报原认定机关备案。

  民营科技企业改组改制后,其民营科技企业资格应当进行重新认定。

  第十四条 经过认定或通过年度资格复核的民营科技企业,可以享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条例》有关规定和国家、自治区关于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以及认定机关提供的各项服务。

  第十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委托自治区技术市场与民营科技管理办公室对全区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进行指导,并作为民营科技企业开展各类科技活动的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各地、各级认定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面向民营科技企业的服务范围,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政策的协调与落实,负责对所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进行年度的资格复核以及基本情况调查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认定机关要积极为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创造条件,切实负起管理职责,努力做好各项服务,在对民营科技企业进行认定、实施管理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民营科技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认定机关撤消其被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资格,收回《科技企业证书》和《民营科技企业》铜牌。

  (一)业务活动范围发生重大改变,不再符合民营科技企业条件;

  (二)年度资格复核被认定不符合民营科技企业条件,在认定机关下达的整改时限内不进行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

  (三)连续两年不参加年度资格复核;

  (四)连续两年不按规定填报有关报表;

  (五)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卖民营科技企业证书;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审核、认定操作规程》、《关于民营科技企业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等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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