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1999〕47号)等,参照《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5〕60 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科技厅是创新基金的主管部门,财政厅是创新基金的监管部门。自治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设在科技厅,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 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条件、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四条 申请创新基金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技术政策;
(二)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
(三)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五)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五条 申请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三)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 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边远地区可适当放宽到10%) , 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 ;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一般不低于销售额的5 % ;
(六)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六条 创新基金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和资本金投入的方式支持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货款贴息
1 .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
2 .项目新增投资在3000 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 年;
3 .创新基金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30 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50 万元。
(二)无偿资助
1 .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的必要补助;
2 .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 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 年;
3 .企业需有与申请创新基金资助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4 .创新基金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30 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50 万元。
(三)资金投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申请企业应根据项目所处的阶段,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科技厅负责确定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重点支持范围。
第九条 中小企业申请创新基金,应按管理办公室发布的《 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须知》 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十条 企业提交的创新基金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经项目推荐单位推荐。推荐单位是指熟悉企业及项目情况的地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及集团公司母公司负责推荐。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推荐意见之前应征求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的意见,并将推荐项目名单抄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推荐单位和管理办公室要采取公开方式受理申请,并提出审查意见。受理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内容审查。受理审查合格后,管理办公室将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立项审查。对受理审查不合格的项目,管理办公室自收到项目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企业发出《 不受理通知书》
第四章 项目立项审查
第十二条 立项审查方式包括专家评审、专家咨询等。由管理办公室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相应的立项审查方式。
第十三条 创新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包括技术、经济、财务、市场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由管理办公室聘任,并进入创新基金评审专家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对国家和企业负责的态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二)对审查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和所涉及经济领域、市场状况有较深的了解,具有权威性;
(三)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四条 专家应依据评审工作规范和审查标准,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的审查,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审查意见。在审查过程中,专家可通过管理办公室要求申请企业补充有关材料或进一步说明情况,但不得与申请企业及有关人员直接联系。必要时管理办公室可委托专家组到申请企业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为保证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审查的公正性,审查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专家应当回避:
(一)审查专家所在企业的申请项目;
(二)专家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为所审项目申请企业的负责人;
(三)有利益关系或直接隶属关系。
第十六条 管理办公室经初审和专家审查后,提出立项建议,由科技厅会同财政厅组织复审和审定工作。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项目,应在科技厅网站以及相关新闻媒体上发布立项项目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2 周内为立项项目异议期。
第十八条 创新基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管理办公室在异议期满无异议后,与项目承担企业签订项目执行合同,确定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条款,同时将合同抄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九条 未通过立项审查和审批的项目,由管理办公室向企业发出《不立项通知书》。未得到立项的企业当年不得再次申报项目。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及验收
第二十条 管理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制定《 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自治区财政厅参与项目验收工作。地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做好本地区创新基金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地州市财政部门对本地区创新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
(二)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情况;
(四)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
(一)项目承担企业定期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二)企业所在地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实地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当地财政部门应定期抽查项目执行情况,并对创新基金
使用管理情况提出报告。
(三)管理办公室根据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实地检查。
第二十三条 管理办公室根据企业定期报表、实地检查等,提出项目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并报科技厅、财政厅。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企业因客观原因需对合同目标调整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执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违约事件的,管理办公室可按合同终止执行项目,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在合同到期后一年内完成。需要提前或延期验收的项目,企业应提出申请报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创新基金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创新基金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
(四)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五)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第二十七条 管理办公室依据《 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分别做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验收不合格的结论意见,报科技厅、财政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创新基金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会同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