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文件 |
关于中国科学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项目研究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所属部门:
为规范研究所项目研究员工作,保证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项目研究员条件:
1、研究所在聘的副研究员;
2、国家、各部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及其他等效的由各级政府下达,经费来源为国家、地方财政拨款的研究项目负责人;
3、年均累计经费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第二条 认定程序:
1、由所科技开发处每月进行项目研究员条件审定,并于发生变更的当月5号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人事教育处;
2、人事教育处兑现相关人员项目研究员工资待遇;
3、项目研究员实行实时动态管理,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起止时间予以界定。
第三条 项目研究员待遇:
1、享受研究所研究员工资待遇,所需经费由其所在课题支付;
2、对外可以项目研究员身份介绍;项目研究员不计入档案,条件符合研究员标准后可申报研究所研究员岗位;
3、项目研究员聘期与计入累计年均经费项目的合同起止时间同步,项目到期后经费额度不满足条件的,下一月即取消项目研究员资格。
第四条 项目研究员按照副研究员考核标准予以考核。
第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项目聘用研究员管理暂行办法》自行废止。由所科技开发处及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2011年2月2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