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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科学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项目研究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科技处 发布时间:2014-02-07

中国科学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文件

  新理化字20115

  

   关于中国科学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项目研究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所属部门:

  为规范研究所项目研究员工作,保证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项目研究员条件:

  1、研究所在聘的副研究员;

  2、国家、各部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及其他等效的由各级政府下达,经费来源为国家、地方财政拨款的研究项目负责人;

  3、年均累计经费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第二条 认定程序:

  1、由所科技开发处每月进行项目研究员条件审定,并于发生变更的当月5号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人事教育处;

  2、人事教育处兑现相关人员项目研究员工资待遇;

  3、项目研究员实行实时动态管理,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起止时间予以界定。

  第三条  项目研究员待遇:

  1、享受研究所研究员工资待遇,所需经费由其所在课题支付;

  2、对外可以项目研究员身份介绍;项目研究员不计入档案,条件符合研究员标准后可申报研究所研究员岗位;

  3、项目研究员聘期与计入累计年均经费项目的合同起止时间同步,项目到期后经费额度不满足条件的,下一月即取消项目研究员资格。

  第四条  项目研究员按照副研究员考核标准予以考核。

  第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项目聘用研究员管理暂行办法》自行废止。由所科技开发处及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中国科学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 

2011年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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