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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科研道德规范

文章来源:科技处 发布时间:2014-02-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道德建设,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研究所科研人员和学生的学术自律意识,弘扬科学精神,维护研究所信誉,保护知识产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研究所的相关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研究所科研人员和学生,适用于以中国科学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名义从事科研活动的访问学者、联合学者以及科研合作者(以下统称科研工作者)。

  第三条 科研工作者应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科研道德规范,坚持科学真理、尊重科研规律、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研诚信。

  第四条 科研工作者应以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繁荣学术思想、推动经济社会进步、促进优秀科技人才成长、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为使命,以国家富强、民族振兴、服务人民、构建和谐社会为己任。

    第二章  科研工作者的道德规范

  第五条 科研工作者在科研活动中,应遵守下述科研道德规范:

  (一)在研究课题的申报、计划实施及结题、验收等整个科研活动过程中,科研工作者必须诚实而为,并确保所提供的包括未公开发表数据在内的所有材料的客观真实性、准确可靠性、相对有效性;必须严格保存实验研究和调查研究中的所有数据和记录,以备查证;

  (二) 在科研的各个阶段,科研工作者应就其研究进度、成果质量与数量及其学术影响与社会反响等,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向有关管理机构做出如实的说明;对于可能给人类健康、社会发展、生态平衡带来潜在影响的研究,科研工作者应积极主动和全力配合有关机构做出客观的评价,并把评价结果公之于众;

  (三)科研活动中,应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发表论文或以其他形式报告科研成果中涉及引用他人成果时,必须注明出处;引用他人论点必须如实标出,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时须注明转引出处;不得发生捏造、篡改、剽窃等不端行为,也不得对他人的上述行为进行任何袒护;

  (四)科研工作者应客观、公正、公平地评价他人的科研成果,尊重他人的名誉;对向自己的研究提出批评和质疑的,要以谦虚、诚实的态度对待;并以科学的方法证明其科研成果的正确性与正当性;

  (五)在内部的科学交流与合作以及外部的社会交往活动中,科研工作者不得带有人种、性别、地位、思想、宗教等方面的歧视或偏见,应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尊重个人人格与尊严,诚实信用地与他人交流、合作;不得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科研不端行为是指在科研活动中的各种造假、抄袭、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惯例的行为。科研不端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结题验收等科研活动中做虚假的陈述,提供虚假的个人信息;伪造获奖证书、论文发表证明、文献引用等证明材料;未经允许冒签、代签他人姓名等;

  (二)在科研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科研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篡改他人学术成果等;

  (三)在研究结果中,故意捏造事实、伪造或篡改数据、文献、记录、图片、结果和引用的资料等;

  (四)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上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名等;

  (五) 滥用学术地位或利用工作之便,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包括故意毁坏或扣压他人研究活动中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以及其他与科研有关的财物;故意拖延对他人项目或成果的审查、评价时间,或提出无法证明的论断;对竞争项目的审查设置障碍;或应经而未经同行专家评议的研究成果,向媒体公布时夸大成果价值;

  (六)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科研劣迹,包括参与他人的科研造假,与他人合谋隐藏其不端行为,对投诉人打击报复;

  (七)在各类项目评审、机构评估、出版物或研究报告审阅、奖项评定时,出于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冲突而做出违背客观、准确、公正的评价;绕过评审组织机构与评议对象直接或间接联系,收取评审对象的馈赠;

  (八)违背学术界公认的科研道德规范的其他行为等。

                                 第三章  科研不端行为的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中国科学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不单独设立科研道德委员会,其相应职责由中国科学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学术委员会承担。科研道德建设工作常设机构设在科技处。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科研道德建设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并修订科研不端行为处理规定及实施细则;

  (二)指导科技处开展科研道德建设工作,监督科研道德建设规范执行情况;开展全所科研道德规范的教育;

  (三)受理举报人提交的涉及研究所科研工作者的科研不端行为的投诉;

  (四)指派处理人员和组建临时调查机构。科技处对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存在事实不清、程序严重违规的,应要求其重新调查处理,或由学术委员会组成特别小组进行调查处理;

  (五)科技处的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错误或不当的,学术委员会予以纠正或撤销;

  (六)完成所务会议、所长办公会议决定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九条 科技处科研道德建设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配合研究所党办人事教育处将科研道德建设绩效作为各级领导干部考核和科研人员考评的重要指标,并将科研道德教育作为新入所科研人员岗前培训必修内容;配合党办人事教育处研究生部在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中贯彻落实科研道德规范;

  (三)贯彻落实科研道德建设规范细则及其各项具体工作;

  (四)及时向学术委员会汇报调查结果;

  (五)设立科研不端行为提出质疑或接受咨询的窗口,接待和提供相关咨询;

  (六)建立科研不端行为监管档案。

                                   第四章  科研不端行为的举报、处罚、申诉

  第十条 对科研不端行为的举报应为实名举报。涉嫌科研不端行为的举报由科技处受理。处理程序一般包括受理、初步调查、正式调查、公布结论和处理意见等环节。

  第十一条 科技处接到举报后,应将其举报材料转交相关研究室并责成其立即进行调查,并将就调查结果上报学术委员会。必要时可由科技处和相关研究室联合组成临时工作小组共同开展调查。

  第十二条 应严格审查所受理内容是否为不实举报;对提出质疑的举报人要依法予以保护。当接到举报时,应迅速查明事实真相,妥善采取相应的必要措施。

  第十三条 调查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核实、审阅原始记录,多方面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

  (二)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说明事实情况;

  (三)形成初步调查意见,并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形成调查报告;

  (五)科研不端行为影响重大或争议较大的,可以举行听证会。需经过科学试验予以验证的,应当进行科学试验。听证会和科学试验由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并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所有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有近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五条 在学术委员会或所务会议做出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与调查和处理情况相关的任何信息。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做出事实认定与处理建议。在做出处理决定后10日内将处理决定送达被处理人、实名举报人。

  第十七条 根据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及其行为人的态度,给予从轻、从重,减轻、加重的处理。涉嫌违法和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解聘、开除;责令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暂缓学术晋升,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他资格。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第十九条 对下列不端行为的处罚

  (一)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科研不端行为人,处以记大过以上的处分;对情节恶劣、造成极坏影响的,予以解聘或开除;

  (二)对较轻情节的科研不端行为人,给予记大过以下的处分;

  (三)对涉及科研不端行为署名中国科学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的科研成果,未出版发表的取消其出版发表;已出版发表的,由研究所公开声明该研究工作系科研不端行为;

  (四)对涉及科研不端行为的科研课题,由中国科学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资助的,中止有关资助,并公开声明这些研究工作该研究工作系科研不端行为;对涉及国家与省部级科研项目中发生不端行为的,学术委员会有责任上报相关部门;

  (五)研究所相关行政部门责令科研不端行为实施者向有关当事人或机构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撤回其相应的所内奖励或资格。

  第二十条 被举报人或实名举报人对调查机构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向学术委员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请求复查。

  第二十一条 经学术委员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对于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正确的处理决定,应当进行复查。复查机构应另行组成专家组进行调查。复查程序按照本规范规定的调查程序进行。收到申诉的机构决定不予复查的,应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二十二条 被处理人对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由中国科学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负责解释,本规范由中国科学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所务会通过开始实施。

  第二十四条 除本规范之外,研究生的科研行为还可以参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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