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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科技处 发布时间:2014-02-07

    “十一五”期间,为贯彻落实《规划纲要》及其配套政策和《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不断改进和加强财政科技经费的管理与监督,科技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科技经费管理政策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为便于学习、理解和掌握有关政策和要求,编写了《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预算管理问答》。

  随着科技投入的不断加大,科技经费管理问题日益为社会各界所关注,各方面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见和建议。面对“十二五”科技发展新形势、新任务,财政部、科技部共同开展了“十二五”国家科技计划经费管理改革工作,2011年9月,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当前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和使用中比较突出的问题,逐步建立了既符合科研活动特点和规律,又符合财政预算管理要求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为便于学习和贯彻执行,两部门有关单位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预算管理问答》进行了修订,供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和广大科研人员学习参考。

  附件:《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预算管理问答》  

  

  其它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3]531号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我们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抓紧修订本地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3年12月31日

  附件: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中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财政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住宿费限额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提出所在市(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报财政部,经财政部统筹研究提出意见反馈地方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统一发布作为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发布。

  第十三条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伙食补助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参照所在市公务接待工作餐、会议用餐等标准提出伙食补助费标准报财政部,经财政部统筹研究提出意见反馈地方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统一发布作为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财政部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央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13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国管财〔2006〕426号,2006年11月13日印发)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节约会议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应当充分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会议。

  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办法。

  第四条  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是国务院批准的、以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在各地机构的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在各地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第五条 会议审批程序

  一类会议。经批准后,会议接待、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工作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二类会议。各单位应于每年的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计划召开的二类会议的报批文件(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及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等)送财政部审核会签后,按程序报批。各单位原则上每年只能召开一个二类会议,需要召开多个的,应阐述理由。

  三类会议。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和会议费预算指标,从严审批。

  第六条 会议天数

  二类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3天,三类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2天。

  第七条 会议人数

  二类会议与会人员一般不得超过20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20%以内。

  三类会议与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5%以内。

  第八条 会议地点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尽量使用单位内部的宾馆、招待所、会议室和车辆,内部宾馆、招待所不具备承接条件的,应到定点饭店召开,不得租用高级宾馆、饭店召开会议,也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严禁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等地方召开会议。定点饭店名单及收费标准另行公布。

  第九条 会议费开支渠道

  会议费用由组织召开会议单位承担,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会议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参加要求与会人员食宿费用自理的各种会议。

  第十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

  会议费开支包括会议房租费(含会议室租金)、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会议主办单位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游览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也不得宴请与会人员、发放纪念品及与会议无关的物品。

  第十一条 会议费开支标准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一类会议

  房租费250

  伙食补助80

  其他费用70

  合计400

  备注含会议室租金

  二类会议

  房租费170

  伙食补助80

  其他费用50

  合计300

  备注含会议室租金

  三类会议

  房租费150

  伙食补助80

  其他费用30

  合计260

  备注含会议室租金

  在定点饭店召开会议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按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执行。

  会议召开地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员除必须住会的以外,不安排住宿。

  其他费用包括交通、文件印刷、夜餐、办公用品、备用药品等。

  第十二条 会议费报销

  会议主办单位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到本单位财务部门报账,财务部门要认真把关,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超标准或扩大范围开支的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1993]国管财字第049号)同时废止。

  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开支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06〕33号),规范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杜绝中央单位向下属单位或地方有关单位转嫁会议费负担的行为,根据近两年中央单位会议费开支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市场物价变动等因素,经研究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国管财〔2006〕426号)规定的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调整为:一类会议每人每天600元,二类会议每人每天500元,三类会议每人每天400元。上述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为会议费开支上限控制标准。

  二、各单位要贯彻落实《关于国务院办公厅精简会议文件改进会风文风的意见》(内部情况通报第631期)的有关精神,按照切实精简会议,改进会风,勤俭办会的要求,严格控制会议规格、规模、数量和会议时间,降低会议成本,减少会议费支出。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尽量召开电视电话会议或网络视频会议。

  三、由于标准调整而增加的会议费支出,由各单位根据国务院有关精简会议的要求,通过减少会议、压缩会议规模等方式解决,不再增加部门预算。各单位不得向下属单位或地方有关单位转嫁会议费负担。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财政部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3]516号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外事局:

  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要求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我们对《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请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办法》基本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并于2014年2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备案。边境地区有频繁出国任务的,由所在省、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并于2014年4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备案。

  财政部     外交部

  2013年12月20日

  附件: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省部级以下(含省部级)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

  第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硬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 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认真贯彻中央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二)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三)各级外事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驻外使馆答复国内因公临时出国征求意见时,应当严格履行把关职责。

  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出国经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第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与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出访团组应当事先填报《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见附1),由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分别出具审签意见,明确审核责任。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团组。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九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四)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五)省部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司局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六)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十条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十三条 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四条 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十五条 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当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后,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六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具体表格由各单位制定)。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财务报销审批的具体规定,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提交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十七条 中央各部门根据出国经费预算,结合实际购汇需求,自主核定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购汇数额,通过财政部批准的人民币资金账户,向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的申请,自主核定本地区购汇数额,并确定一家外汇指定银行具体办理购汇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因公临时出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每半年向同级外事、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使用情况。严格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绩效评价,切实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组团单位应当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财经纪律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报财政部备案。边境地区有频繁出国任务的,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由所在省、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与我新建交或未建交国家,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外交部根据出访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物价等变动情况,对相关经费开支标准适时调整。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和其他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外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和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财外字〔1998〕283号)同时废止。

  

  附:

  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

序号

国家和地区

币别

每人每天住宿费标准

每人每天伙食费标准

每人每天公杂费标准

亚洲

       

01

蒙古

美元

60

20

13

02

朝鲜

美元

70

30

15

03

韩国

美元

90

40

15

04

日本

日元

9000

6000

2500

05

缅甸

美元

55

23

10

06

巴基斯坦

美元

55

20

10

07

斯里兰卡

美元

55

20

10

08

马尔代夫

美元

55

20

10

09

孟加拉

美元

55

20

10

10

伊拉克

美元

70

32

18

11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美元

70

30

15

12

也门

美元

70

30

15

13

阿曼

美元

70

32

18

14

伊朗

美元

55

25

18

15

科威特

美元

90

40

18

16

沙特阿拉伯

美元

75

37

15

17

巴林

美元

55

35

15

18

以色列

美元

80

37

15

19

巴勒斯坦

美元

80

37

15

20

文莱

美元

70

30

15

21

印度

美元

55

25

10

22

不丹

美元

55

20

10

23

越南

美元

55

20

10

24

柬埔寨

美元

55

20

10

25

老挝

美元

55

20

10

26

马来西亚

美元

65

22

10

27

菲律宾

美元

65

22

10

28

印度尼西亚

美元

65

22

10

29

东帝汶

美元

65

35

13

30

泰国

美元

55

22

13

31

新加坡

美元

70

25

13

32

阿富汗

美元

40

20

10

33

尼泊尔

美元

55

20

10

34

黎巴嫩

美元

70

25

13

35

塞浦路斯

美元

50

20

13

36

约旦

美元

50

22

15

37

土耳其

美元

50

20

13

38

叙利亚

美元

50

20

13

39

卡塔尔

美元

70

37

13

40

香港、澳门

港元

600

200

100

41

台湾

美元

90

40

18

非 洲

       

42

马达加斯加

美元

45

20

10

43

喀麦隆

美元

45

25

10

44

多哥

美元

45

25

10

45

科特迪瓦

美元

45

25

10

46

摩洛哥

美元

50

25

15

47

阿尔及利亚

美元

65

30

13

48

卢旺达

美元

50

25

10

49

几内亚共和国

美元

65

30

13

50

埃塞俄比亚

美元

50

20

10

51

厄立特里亚

美元

50

20

10

52

莫桑比克

美元

50

20

10

53

塞舌尔

美元

70

30

10

54

肯尼亚

美元

65

20

13

55

利比亚

美元

65

30

13

56

扎伊尔

美元

65

25

13

57

安哥拉

美元

70

30

13

58

赞比亚

美元

55

20

13

59

几内亚比绍

美元

55

20

10

60

突尼斯

美元

40

25

10

61

布隆迪

美元

55

25

13

62

莱索托

美元

40

25

13

63

津巴布韦

美元

45

25

13

64

尼日利亚

美元

70

30

13

65

毛里求斯

美元

55

25

11

66

索马里

美元

50

35

10

67

苏丹

美元

65

25

13

68

贝宁

美元

40

25

10

69

马里

美元

40

25

10

70

乌干达

美元

65

25

13

71

塞拉立昂

美元

50

25

13

72

吉布提

美元

55

30

13

73

塞内加尔

美元

40

25

10

74

冈比亚

美元

65

30

13

75

加蓬

美元

45

30

10

76

中非

美元

40

25

10

77

布基纳法索

美元

40

25

10

78

毛里塔尼亚

美元

60

30

10

79

尼日尔

美元

40

25

10

80

乍得

美元

40

25

10

81

赤道几内亚

美元

40

25

10

82

加纳

美元

50

30

10

83

坦桑尼亚

美元

40

25

13

84

刚果

美元

40

25

10

85

埃及

美元

65

25

13

86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美元

65

25

10

87

博茨瓦纳

美元

65

25

13

88

南非

美元

65

25

13

89

纳米比亚

美元

40

25

13

90

斯威士兰

美元

40

25

13

91

利比里亚

美元

55

25

13

92

佛得角

美元

50

25

10

93

科摩罗

美元

40

25

10

欧洲

       

94

罗马尼亚

美元

65

25

10

95

南斯拉夫

美元

65

25

10

96

马其顿

美元

65

25

10

97

斯洛文尼亚

美元

65

25

10

98

波黑

美元

65

25

10

99

克罗地亚

美元

65

25

10

100

阿尔巴尼亚

美元

65

20

13

101

保加利亚

美元

65

20

13

102

俄罗斯联邦

美元

70

20

10

103

立陶宛

美元

70

20

10

104

拉脱维亚

美元

70

20

10

105

爱沙尼亚

美元

70

20

10

106

乌克兰

美元

70

20

10

107

阿塞拜疆

美元

70

20

10

108

亚美尼亚

美元

70

20

10

109

格鲁吉亚

美元

70

20

10

110

吉尔吉斯斯坦

美元

70

20

10

111

塔吉克斯坦

美元

70

20

10

112

土库曼斯坦

美元

70

20

10

113

乌兹别克斯坦

美元

70

20

10

114

白俄罗斯

美元

70

20

10

115

哈萨克斯坦

美元

70

20

10

116

摩尔多瓦

美元

70

20

10

117

波兰.

美元

65

20

13

118

德国

欧元

105

35

20

119

荷兰

欧元

80

35

20

120

意大利

欧元

85

40

15

121

比利时

欧元

95

35

15

122

奥地利

欧元

85

35

15

123

希腊

欧元

70

35

15

124

法国

欧元

85

35

20

125

西班牙

欧元

70

35

15

126

卢森堡

欧元

95

35

15

127

爱尔兰

欧元

80

40

20

128

葡萄牙

欧元

95

35

15

129

芬兰

欧元

85

35

15

130

捷克

美元

65

20

13

131

斯洛伐克

美元

65

20

13

132

匈牙利

美元

65

20

13

133

瑞典

美元

75

30

15

134

丹麦

美元

75

30

15

135

挪威

美元

70

30

15

136

瑞士

美元

80

40

18

137

冰岛

美元

80

40

18

138

马尔他

美元

50

27

12

139

英国

英镑

70

25

12

美洲

       

140

美国

美元

80

30

15

141

加拿大

美元

50

28

15

142

墨西哥

美元

50

30

13

143

巴西

美元

55

20

13

144

牙买加

美元

55

20

13

145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美元

70

30

13

146

厄瓜多尔

美元

50

20

13

147

阿根廷

美元

70

25

13

148

乌拉圭

美元

70

30

13

149

智利

美元

65

20

13

150

哥伦比亚

美元

55

20

13

151

巴巴多斯

美元

75

35

13

152

圭亚那

美元

65

25

13

153

古巴

美元

45

25

13

154

巴拿马

美元

65

20

13

155

格林纳达

美元

70

25

13

156

安提瓜

美元

70

35

13

157

秘鲁

美元

50

20

13

158

玻利维亚

美元

50

30

13

159

尼加拉瓜

美元

50

20

13

160

苏里南

美元

65

35

13

161

委内瑞拉

美元

65

20

13

162

海地

美元

80

30

15

163

波多黎各

美元

80

30

15

164

多米尼加

美元

80

30

15

165

巴哈马

美元

80

30

15

166

圣卢西亚

美元

75

35

13

167

阿鲁巴岛

美元

75

35

13

168

哥斯达黎加

美元

65

20

13

大洋州及太平洋岛屿

       

169

澳大利亚

美元

60

25

13

170

新西兰

美元

60

30

13

171

西萨摩亚

美元

65

25

13

172

斐济

美元

65

25

13

173

巴布亚新几内亚

美元

65

35

13

174

密克罗尼西亚

美元

65

35

13

175

马绍尔群岛

美元

65

35

13

176

瓦努阿图

美元

65

35

13

177

基里巴斯

美元

65

35

13

178

汤加

美元

65

35

13

179

帕劳

美元

65

35

13

180

库克群岛

美元

65

35

13

181

所罗门群岛

美元

65

35

13

  财政部关于印发《举办援外培训班费用 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08]2号 

科技部、商务部、卫生部: 

  现将《举办援外培训班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军队系统在对外援助支出预算项下列支的各类培训班,不执行本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订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 

  附件 举办援外培训班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〇八年一月四日 

  举办援外培训班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 

  财行[2008]2号 

  第一条  为保障援外培训班(以下简称培训班)的顺利开展,进一步加强人员培训班管理工作,规范培训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提高培训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部门预算和国家相关财务管理规定财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班是指经批准由援外主管部门委托承办单位在国内举办的,通过受援国政府官方渠道派出的政府官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各类援外培训班,具体包括副部级及以上官员参加的部级官员班、司局级及以下官员参加的司处级官员班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技术班。 

  第三条  援外培训班承办单位需具备必要的教学条件,包括基础设施、教学设备、授课能力、教材、外语教师,以及必备的对外交往经验和外事接待能力等。援外主管部门对承办单位进行资质认定,原则上实行招标或者议标等方式确定承办单位。 

  第四条  培训班费用实行预算包干和实报实销相结合,或招标定价的管理办法。承办单位应专款专用,保障对外培训工作的需要,同时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新增开支项目、提高开支标准。 

  第五条  培训班开支范围分为培训费、接待费、国际旅费、毕业证书制作费、管理费、税费、及经批准的其他支出。 

  (一)培训费。包括讲课费、翻译费、教材、教学及实验设备、有关资料、场租、当地交通、实习参观、邮电通讯、安保等费用,按培训班人数和时间长短,具体标准如下: 

项目 

类别 

20人以下(含20人) 

超过20人以上的部分 

30天以内 

(含30天) 

30天以上 

的部分 

30天以内 

(含30天) 

30天以上 

的部分 

部级官员班 

500 

450 

450 

400 

司处级官员班 

400 

360 

360 

320 

技术班 

320 

290 

290 

260 

  (二)接待费。包括学员在中国境内实习参观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日常伙食、住宿、宴请、零用费、部级官员班贵宾室接待费、赠送小礼品及医疗费等费用。 

  1.实习参观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部级官员班贵宾室接待费:据实报销。 

  2.日常伙食标准(包括酒水、饮料等):部级班每人每天170元,司处级官员班和技术班每人每天140元。 

  3.住宿标准:副部级及以上官员住四星及以上级宾馆单间或套间,每人每天700元以内;司局级及以下官员、专业技术人员住三星及以下级宾馆单间或标准间,每人每天300元以内。承办单位需要定点饭店的,经承办单位和定点饭店协商,培训学员可以入住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并按招标确定的优惠价格结算。 

  4.宴请费(包括酒、饮料等):同一班次宴请不超过两次。副部级及以上官员出面宴请,每人每次200元;副部级以下官员出面宴请,每人每次150元。中方陪同人员一般不超过学员人数的30%,最多不超过15人。 

  5.零用费:副部级及以上官员每人每天100元或一次性发放零用费每人2000元,司局级及以下官员、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天80元,直接发给学员本人。 

  6.小礼品费:副部级及以上官员每人不超过400元,司局级及以下官员、专业技术人员每人不超过200元。 

  7.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100元。承办单位必须按本规定为培训学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8.医疗费:学员配眼镜、镶牙、美容等项目以外的在中国培训期间患病费用实报实销。 

  9.参加培训班的学员在中国境内中转时实际发生的时宿费按上述相应标准执行;境外中转地交通费每人每次200元。 

  (三)国际旅费。指参加培训班的学员自所在国到达中国培训班举办地的机票款、国际中转费等。参加培训学院的国际旅费应争取国际组织或有关机构赞助,如确实得不到赞助的,我方可提供国际旅费,并实行实报实销的办法。 

  1.国际机票款:按最经济国际路线实报实销。副部级及以上官员可乘坐飞机头等舱座位,司局级官员可乘坐飞机公务舱座位,其他官员和技术人员乘坐飞机经济舱座位。 

  2.国际中转费:如需经第三国中转,且单程单次中转时间超过6小时或单程累计中转停留时间超过8小时的,副部级及以上官员每人300美元(往返总额,下同),其他级别的学员每人200美元。小于以上停留时间的,不发中转费。 

  (四)毕业证书制作费:统一制作,每本12元。 

  (五)管理费及税费:指为举办、管理培训班而发生的组织管理、营业税等费用。 

  1.承办单位组织管理费按照除国际旅费、税费以外的培训费用的6%提取。 

  2.培训班中方管理人员费用预算可按每10名国外学员配备中方管理人员1人计算,不够10人按10人计。中方管理人员食宿标准比照培训班学员标准列入培训班预算。中方管理人员费用预算不作为提取管理费的基数。 

  3.涉及缴纳营业税的,以正式税票为依据核销。 

  (六)其他支出。指除上述开支以外,经财政部批准开支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  学员洗衣、理发、邮电通讯等费用自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财政部制发的《关于印发〈举办受援国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研修)班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外字[1999]724号)、《关于印发〈举办受援国政府官员培训(研修)班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外字[1999]725号)、《关于受援国政府官员培训(研修)班学员中转费问题的复函》(财外字[2000]145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3]523号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部、公务员局:

  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要求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精神,为加强和规范培训费管理,我们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国家公务员局

  2013年12月29日

  附件: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  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和讲课费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合计

180

110

100

60

45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  培训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至市、县及以下。

  第十二条  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第十三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四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五条  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六条  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  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 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 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 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 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 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 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 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国家外专局组织的出国(境)培训以及商务部组织的援外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中央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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