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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地合作奖励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科技处 发布时间:2013-11-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院与地方、企业及国家创新体系其他单元的联合合作,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规模产业化,充分调动院属各单位、院与地方政府和企业共建机构及广大科技与管理人员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积极性,表彰和奖励院地合作中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地合作奖的管理,遵循导向明晰、鼓励先进、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奖项设置

第三条 院地合作奖的奖励范围包括各分院(含合肥研究院,下同)、院属研究所(院)、支撑机构、院投资企业、院级平台型技术转移转化中心、中介型技术转移转化中心、科技创新园、科技副职等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院地合作奖分为院地合作贡献奖、院地合作区域特别奖。

院地合作贡献奖由中国科学院设立,主要奖励为国家和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成果转移转化和规模产业化等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院地合作区域特别奖由中国科学院与地方政府共同设立,主要奖励为特定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成果转移转化和规模产业化等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院地合作区域特别奖由我院与部分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共同设立,可冠名为中国科学院—××省院地合作区域特别奖。本奖励办法适用于院地合作贡献奖的评审与管理。院地合作区域特别奖评奖办法由分院和当地政府另行制定。

院地合作贡献奖和院地合作区域特别奖分别设立先进集体奖和先进个人奖。

第三章 评审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中国科学院成立院地合作奖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院地合作贡献奖评奖方案。

(二)评审院地合作贡献奖,提出建议名单和奖金额度。

(三)审议院地合作区域特别奖评审结果。

(四)解决院地合作奖励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六条 根据院地合作区域特别奖管理办法,相关分院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成立院地合作区域特别奖评审委员会。其基本职责是:

(一)确定院地合作区域特别奖评审方法。

(二)提出年度院地合作区域特别奖评奖方案。

(三)评审院地合作区域特别奖。

(四)解决院地合作区域特别奖评奖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七条 中国科学院院地合作奖评审委员会设委员2327人。主任委员由主管院地合作工作副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院与省市合作领导委员会副主任、院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委员由院办公厅、基础局、高技术局、生物局、资环局、院地合作局、规划局、计财局、监审局、人教局、分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中国科学院院地合作区域特别奖评审委员会由相关分院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院主管领导和当地政府领导批准,送院地合作局备案。

第八条 院地合作局负责院地合作奖评审的有关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院地合作贡献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二)协调分院完成院地合作区域特别奖评审的有关工作。

 (三)每年4月提出院地合作贡献奖评奖方案。

  (四)协调解决院地合作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九条 分院负责院地合作区域特别奖评审的有关工作。负责提出院地合作区域特别奖评奖方案,组织院地合作区域特别奖评审的有关工作。

  第十条 评奖方案包括获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数量、评奖指标权重、评奖因子、奖励等级和金额等建议方案。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一条 符合申报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报院地合作奖。申报表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

    第十二条 院地合作贡献奖评奖程序

(一)申报院地合作贡献奖的材料由分院统一报送。其中,申报科技副职先进个人和团队材料由任职地区分院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院地合作局。

(二)院地合作局对院地合作贡献奖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请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评审并退回申请材料。

(三)院地合作局按评奖指标对报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核,并确定得分和排序结果。

(四)院地合作奖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奖会议审议院地合作局提供的评奖方案、得分和排序结果,形成评审结果。

(五)院地合作贡献奖评审结果报中国科学院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三条 院地合作奖一般每年7月对上年度业绩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监审局对院地合作奖评奖进行全过程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授奖与罚责

第十五条 院地合作贡献奖由中国科学院颁发证书和奖金。院地合作区域特别奖由院或分院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联合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或材料,协助他人骗取院地合作奖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由中国科学院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参与院地合作奖评审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科发产字〔200310号)和《关于申报科技副职工作奖励的补充通知》(人教字〔20056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院地合作局负责解释。

附件:中国科学院院地合作贡献奖申请表


附件:

 

中国科学院院地合作贡献奖申请表

1.    中科院院地合作贡献奖先进集体申请表(研究所填报)

2.    中科院院地合作贡献奖先进集体申请表(平台型技术转移中心填报)

3.    中科院院地合作贡献奖先进集体申请表(科技创新园填报)

4.    中科院院地合作贡献奖先进集体申请表(中介型技术转移中心填报)

5.    中科院院地合作贡献奖先进集体申请表(院投资企业填报)

6.    中科院院地合作贡献奖先进集体申请表(分院填报)

7.    中科院院地合作贡献奖科技副职优秀团队申请表

8.    中科院院地合作贡献奖科技副职先进个人申请表

9.    中科院院地合作征求地方意见表(科技副职个人)

10. 中科院院地合作征求地方意见表(科技副职团队)

11. 中科院院地合作贡献奖先进个人(管理类)申请表

12. 中科院院地合作贡献奖先进个人(科技类)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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