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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办理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的项目需提交的材料

文章来源:科技处 发布时间:2013-11-22

   

一、已经农业部门确认的专门审查机构审查批准,获得新品种审定登记证书,并已经大规模推广种植和养殖的植物、动物新品种

1.品种审定登记证书复印件(登记时须带证书原件);

2.新品种已被大规模种植(或养殖)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 态效益的证明;

3.项目技术研究报告。

二、已经获得国家卫生部新药审批证书,并已经规模化生产的新药品种

1.新药审批证书复印件(登记时须带证书原件);  

2.新药已经生产、销售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证明;

3.项目技术研究报告。

三、已经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并已经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局部技术已申请专利但整体研究未申请专利的不在此列)

1.发明专利证书及权利要求书复印件(登记时须带证书原件);

2.专利技术已被大规模应用、实施(或转让)并取得显著经济、 社会和生态效益的证明;

3.项目技术研究报告。

四、获得地、州、市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优秀科技成果

1.获奖证书复印件(登记时须带证书原件);

2.申报该奖项时提供的全套申报材料(申报书及附件材料);

3.地、州、市科技管理部门出具的成果验收证书;

4.项目技术研究报告。

五、经批准的社会力量设奖组织评选出的二等奖以上的优秀科技成果

1.获奖证书复印件(登记时须带证书原件);

2.申报该奖项时提供的全套申报材料(申报书及附件材料);

3.项目技术研究报告。

注:1.登记时需提供主要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员名单(需盖各 完成单位和申报部门公章);  

2.以上登记材料均为一式两份;

3.“项目技术研究报告”的内容按照“申请自治区科技成果 鉴定须知”中的编写要求撰写。

  自治区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  

201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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