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新疆干部与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4〕5号),奖励通过科技创新、推动科技进步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者,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突出贡献奖”(以下称“突出贡献奖”),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突出贡献奖每两年奖励一次,每次5人,每人奖励20万元。
突出贡献奖不分等级。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责成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组织突出贡献奖的受理和评选工作。
第四条 突出贡献奖的推荐、受理、评选、授予,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突出贡献奖候选人由以下单位推荐: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
(二)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单位。
第六条 突出贡献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新疆,热爱科技事业;
(二)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等推动科技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获得国家科技奖励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获得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获得多项发明专利者;
长期从事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或科学技术普及者。
第七条 自治区科技厅组织突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对突出贡献奖候选人进行评选,评选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突出贡献奖的奖励经费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
第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