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申请单位对所申请的项目被列为“后补助”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项目下达单位的通知后提出放弃承担。
第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申请“后补助”项目,可予优先安排。
第六条
“后补助”项目的执行期为1~3年,项目执行期间的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解决。
第七条
第八条
项目的验收结论为“差”的,不安排后补助经费。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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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后补助”实施办法(试行)文章来源:科技处 发布时间:2013-12-17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申请单位对所申请的项目被列为“后补助”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项目下达单位的通知后提出放弃承担。 第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申请“后补助”项目,可予优先安排。 第六条 “后补助”项目的执行期为1~3年,项目执行期间的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解决。 第七条 第八条 项目的验收结论为“差”的,不安排后补助经费。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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