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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后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科技处 发布时间:2013-12-17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促进创新成果转化,参照《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自治区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后补助”是指对符合科技成果转化条件的项目,先列为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的指导性计划,项目完成并按规定程序通过验收后,给予一定的财政经费补助的项目资助方式。

  第三条  “后补助”项目由项目下达部门在同一年度通过项目评审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中选择,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委员会审定后立项。

  第四条  项目下达单位在通过项目评审的“后补助”项目提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委员会之前,应当告知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对所申请的项目被列为“后补助”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项目下达单位的通知后提出放弃承担。

  第五条  “后补助”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当是独立法人企业。

  民营科技企业申请“后补助”项目,可予优先安排。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中,每一年度立项的“后补助”项目占总立项数的15%左右。

  “后补助”项目的执行期为1~3年,项目执行期间的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解决。

  第七条  “后补助”项目的实施与管理,与指令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要求相同。

  第八条  “后补助”项目验收的依据是,项目立项时签订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合同书》。根据项目的执行情况、产生的效益和影响、经费的投入和使用情况等,确定项目的验收结论为“优秀”、“良好”、“一般”和“差”四个等次。

  项目的验收结论为“差”的,不安排后补助经费。

  第九条  “后补助”项目的经费补助为一次性,额度为50万元以内。

  第十条  “后补助”项目补助经费,重点用于补偿项目执行期内符合《自治区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所规定的设备费、租赁费、材料费、试验外协费、专家咨询费等费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已经立项并正在执行的“后补助”项目,其管理和经费补助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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