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转化基地,是指以项目为载体,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场所。包括试验室、生产车间、农业试验区(示范区),以及其他形式的可用于试验、生产、示范的场所。 第三条 地(州、市)科技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开展对转化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 第四条 第五条 (一)有组建转化基地所必要的地点或场所,具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设施条件和能力; (二)有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才队伍,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三)有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相适应的经济实力,有相应的筹资和融资能力; (四)农业类转化基地要有,确定的生产地域、自身或可以依托的技术优势、特色品种并且达到相应的规模; (五)工业类转化基地要有,对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进行规模化生产的能力和条件。 第六条 (一)组建转化基地申请书; (二)转化基地的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 (三)转化基地章程; (四)资金筹措说明及证明材料; (五)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一)地、州、市科技局; (二)行业主管部门的科技管理部门; (三)科技厅认可或者授权的其他机构。 第三章 组建 第八条 第九条 转化基地组建期的主要任务是,组建领导和运行管理机构,制订相应的制度,拟定实施与发展规划等。 第十条 通过评估的转化基地,授予由科技厅统一制作的“新疆××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牌匾,签订《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建设(项目)合同书》,列为转化项目,进入建设运行期。 未通过评估的转化基地,给予1年继续组建时间。1年后仍未通过评估的,撤消其组建资格。 第四章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考核成绩按100分制计,年度考核成绩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其中年度考核优秀的比例不超过当年参加考核的15%,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比例不超过当年参加考核的10%。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成绩优秀的,下一年度项目经费的安排将在固定基数的基础上予以增加。 年度考核成绩不合格的,给予一年的整改期,整改期内停拨项目经费。整改一年后考核成绩仍不合格的,撤消其转化基地的命名。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通过验收的转化基地,可继续于每年3月底前自愿向管理机构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同时,可继续以转化基地名义申请承担转化项目。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