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搞好全院科技成果转化和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有效地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进一步支持和推动院与省市、企业合作工作;充分调动分院、研究所(含整体转制的单位)和有关科技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科技副职人员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及对产业化工作的积极性,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进程,特制定《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奖励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
第二章 奖金的来源、使用范围
第二条 由院投资企业的上缴利润中每年提取奖金。
第三条 每年的资金用于奖励在院与省市、企业合作中做出贡献的分院、研究所开发工作组织管理部门(含分院和研究所有关领导)、科技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科技副职人员。
第三章 奖励类别、待遇和等级
第四条 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奖,设集体奖和个人奖两大类:
(一) 集体奖:
一等奖:奖励人民币50000元;
二等奖:奖励人民币30000元。
(二) 个人奖:
一等奖:奖励人民币10000元;
二等奖:奖励人民币6000元。
第五条 此奖项是院级奖励。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集体奖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单位领导重视科技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工作(有专职所领导负责开发工作,组织机构落实),重视院与省市、合业合作和科技副职选派与管理工作;
(二)按时、按质完成每年院与省市、企业合作项目和合作经济效益(含社会经济效益)统计报表,写出本年度与省市、企业合作工作分析报告。
第七条 符合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以及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申报集体一等奖:
(一)研究所以技术、人才、与社会生产要素紧密结合,积极吸引社会资源(所括资金、人才和其它的有关资源等),当年实现与地方产业化合同总额5000万以上。分院按负责的合作区域组织研究所当年实现与地方产业化合作合同总额1.5亿元以上(含1.5亿元);
(二)在与省市、企业合作过程中,组织产生重大影响和经济效益的活动,受到省级政府表彰的单位。
第八条 符合本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以及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申报集体二等奖:
(一)研究所以技术、人才与社会生产要素紧密结合,积极吸引社会资源(包括资金、人才和其它有关资源等),当年实现与地方产业化合作合同总额30000万元以上,分院按负责的合作区域组织研究所当年实现与地方产业化合作合同总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
(二)在与省市、企业合作过程中,组织过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和经济效益的活动,受到省政府有关部门或地市级政府表彰的单位。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个人一等奖:
(一) 实现与地方产业化合作合同额1000万元/年以上的科技人员;
(二) 实现与地方产业化合作合同额1000万元/年以上的组织管理人员;
(三)积极组织与省市、企业合作,共同承担(列入国家计划的)攻关课题,解决企业重大难题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为院与省市、企业合作作出重大贡献,给研究所或地方带来明显经济效益(利税100万元/年以上);
(五)积极为地方经济发展作贡献,为地方引进科技合作项目6项以上,或引资1000万元/年以上;在企业技术改造、企业脱困、农村脱贫一致富及综合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现职科技副职人员。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个人二等奖:
(一)成功地实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并取得实际经济效益,实现与地方产业化合作合同额800万元/年以上的科技人员;
(二)实现与地方产业化合作合同额800万元/年以上的组织管理人员;
(三)积极组织与省市、企业合作,共同承担(列入省级计划的)攻关课题,解决企业较大难题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为院与省市、企业合作作出重大贡献,给研究所或地方带来明显经济效益(利税80万元/年以上);
(五)积极为地方经济发展作贡献,为地方引进科技合作项目4项以上,或引资600万元/年以上,在企业技术改造、企业脱困、农村脱贫致富及综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现职科技副职人员。
第五章 评审机构
第十一条 院成立“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由二名院领导和10名管理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高技术产业发展局技术经济合作处。
第十二条 奖励工作由院高技术产业发展局归口管理、组织,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奖励的标准和管理办法;
(二) 组织评审工作;
(三) 会同有关部门办理拨付奖金等手续。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奖”每年评审一次。原则是:严格评审,客观公正。
第十四条 分院和研究所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好初选工作;
(二) 排序推荐出所属单位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三)填报“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奖申报表”,并按时向院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奖励范围和条件,组织对分院和研究所申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上报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进行审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暂行条例中规定的新增效益、实现的合同额、利税、引资、转让项目等指标均是上一年度的1月1日起到上一年度12月31日止累计数据。
第十七条 申报“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奖”时,对单位和个人作出的成绩应附有真实的证明材料(如:合同附本、到款票据复印件、合作单位证明、表彰嘉奖的复印件等)。
第十八条 本奖励的申报时间为每年的第三季度。院将每年在工作会议上宣布上一统计年度奖励评审结果,并向获奖的集体与个人颁发奖牌、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 本奖励暂行条例实施后,院原二年一度的“科技副职先进单位、个人表彰奖励”将一并纳入此渠道,不再另行组织。
第二十条 本暂行条例由中国科学院高技术产业发展局负责解释,自院发文之日起实行。
2000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