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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国际科技合作奖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科技处 发布时间:2014-02-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和奖励在我院国际科技合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水平外籍科技与管理专家,促进我院国际科技合作的进一步发展,加强我院科技创新工作和“四个一流”建设,扩大我院在国际科技界的影响,设立中国科学院国际科技合作奖(简称“国际合作奖”),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二条 “国际合作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水平外籍科技与管理专家:

  1.推动和组织国外科研机构、大学、企业和国际学术组织等与我院开展科技合作,在开拓和建立战略性科技合作局面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2.向我院传授学术思想、新技术和新方法,为我院解决科技、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问题,取得重大科学成果或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者。

  3.为我院培育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国外高水平科学家,在促进我院科研与管理工作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者。

  4.在我院大科学工程的建设、运行与管理和大科学计划的策划、组织与实施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第三条 已获得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或“友谊奖”的外籍专家,不再纳入“中国科学院国际科技合作奖”推荐范围。

  第三章      推 荐

  第四条 “国际合作奖”候选人由中国科学院院长、副院长、院属各单位和院机关各部门推荐。不接受院外单位、其他个人推荐或本人申请。

  第五条 推荐候选人需按要求填写《中国科学院国际科技合作奖推荐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六条 “国际合作奖”推荐材料的受理截止日期为每年的10月30日。

  第四章      评 审

  第七条 设立“国际合作奖”评审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中国科学院院长担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有关院领导和专家担任。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负责“国际合作奖”的评审工作。评审结果报送中国科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九条 “国际合作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国际合作奖”的申报、评审、颁奖和宣传等组织工作。

  第十条 “国际合作奖”不分等级,每年评审一次,每次获奖人数为2人。

  第十一条 评奖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到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在没有接到书面通知之前,不得向外透露评审情况。

  第五章      授 奖

  第十二条 由中国科学院邀请获奖专家来京出席颁奖仪式,并为专家安排相应的活动。

  第十三条 颁奖仪式原则上安排在院工作会议期间举行,由中国科学院院长为获奖专家颁发获奖证书和荣誉奖章。

  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下由其他领导代表中国科学院院长在国内、外其他地点单独颁奖。

  第六章      宣传报导

  第十五条 对获奖专家及其事迹进行宣传报导,事先应征得推荐单位和专家本人的意见,并经院宣传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 宣传报导应严守国家保密规定,切实保证专家的安全和利益。对不能公开事迹的专家,不予宣传报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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