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院有关进一步做好推荐国家科技奖工作的精神,现将《中国科学院关于院属单位获国家科技奖项目奖励经费使用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本规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国科学院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中国科学院关于院属单位获国家科技奖项目奖励经费使用的规定
根据院有关进一步做好推荐国家科技奖工作的精神,对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项目(以下简称国家科技奖项目),院给予院属单位的获奖研究集体和个人以相应的奖励经费。为规范奖励经费的使用,特作以下规定:
一、奖励经费的数额与分配
1获国家科技奖项目,院属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研究集体或个人,院给予奖励经费为(特等奖另行规定):
获一等奖项目,奖励300万元
获二等奖项目,奖励100万元
以上奖励经费下拨第一完成单位,由第一完成单位与其他获奖院属单位协商分配。
2获国家科技奖项目,院属单位为第二或第三完成单位的研究集体或个人,院给予奖励经费为(特等奖另行规定):
获一等奖项目,奖励150万元
获二等奖项目,奖励50万元
以上奖励经费下拨排名最前的完成单位,由其与其他获奖院属单位协商分配。
3.奖励经费的80%作为特殊支持科研经费,20%作为人员奖金。
二、特殊支持科研经费的使用
1.特殊支持科研经费的使用,由获奖项目所在单位按优先支持获奖研究集体或个人的原则,合理分配。
2.特殊支持科研经费,主要用于择优支持获奖研究集体后续研究及成果转化工作,或支持其它可能产出重大成果的研究项目。
3.特殊支持科研经费应专款专用。
三、人员奖金的使用
1.人员奖金的使用,应主要用于获奖研究集体中突出贡献者、科研骨干的奖金,兼顾一般参加人员,按照贡献大小分配,不搞平均主义。
2.人员奖金分配方案,原则上由获奖研究集体提出,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实施。
四、监督与检查
1.奖励经费的分配应公正、合理、透明,不得挪作它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各单位应加强对奖励经费使用的监督与检查,确保奖励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
五、其他
1.本规定由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