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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院属单位获国家科技奖项目奖励经费使用的规定

文章来源:科技处 发布时间:2014-03-11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院有关进一步做好推荐国家科技奖工作的精神,现将《中国科学院关于院属单位获国家科技奖项目奖励经费使用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本规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国科学院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

  中国科学院关于院属单位获国家科技奖项目奖励经费使用的规定 

  根据院有关进一步做好推荐国家科技奖工作的精神,对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项目(以下简称国家科技奖项目),院给予院属单位的获奖研究集体和个人以相应的奖励经费。为规范奖励经费的使用,特作以下规定:

  一、奖励经费的数额与分配 

  1获国家科技奖项目,院属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研究集体或个人,院给予奖励经费为(特等奖另行规定):

  获一等奖项目,奖励300万元

  获二等奖项目,奖励100万元

  以上奖励经费下拨第一完成单位,由第一完成单位与其他获奖院属单位协商分配。

  2获国家科技奖项目,院属单位为第二或第三完成单位的研究集体或个人,院给予奖励经费为(特等奖另行规定):

  获一等奖项目,奖励150万元

  获二等奖项目,奖励50万元

  以上奖励经费下拨排名最前的完成单位,由其与其他获奖院属单位协商分配。

  3.奖励经费的80%作为特殊支持科研经费,20%作为人员奖金。

  二、特殊支持科研经费的使用 

  1.特殊支持科研经费的使用,由获奖项目所在单位按优先支持获奖研究集体或个人的原则,合理分配。

  2.特殊支持科研经费,主要用于择优支持获奖研究集体后续研究及成果转化工作,或支持其它可能产出重大成果的研究项目。

  3.特殊支持科研经费应专款专用。

  三、人员奖金的使用 

  1.人员奖金的使用,应主要用于获奖研究集体中突出贡献者、科研骨干的奖金,兼顾一般参加人员,按照贡献大小分配,不搞平均主义。

  2.人员奖金分配方案,原则上由获奖研究集体提出,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实施。

  四、监督与检查 

  1.奖励经费的分配应公正、合理、透明,不得挪作它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各单位应加强对奖励经费使用的监督与检查,确保奖励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

  五、其他 

  1.本规定由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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