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 新疆理化所 收藏 联系我们   
首页 岗位职责 规章制度 办事流程 科研项目 成果转化 重点实验室 相关下载
 您的位置:首页 > 规章制度 > 成果产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奖评选(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科技处 发布时间:2015-03-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201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奖评选工作,根据《201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奖评选(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自治区专利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自治区专利奖授予其专利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中国专利权人。

  第四条 自治区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分管知识产权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担任;副主任由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总工会等部门及自治区发明协会等社会团体领导担任;委员若干人,由其他相关部门领导和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奖办公室和专业评审组,评奖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专业评审组由各技术领域专家组成。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职责:

  (一)管理指导自治区专利奖评审工作;

  (二)确定拟奖励的人员、等级,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三)决定专利奖评审工作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七条 评奖办公室职责:

  (一)组织协调自治区专利奖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自治区专利奖评奖工作;

  (三)建立评审专家库;

  (四)选定专业评审组成员;

  (五)汇总、形式审查申报材料;

  (六)组织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七)汇总专业评审组初评意见,并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人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八)组织公示、处理异议;

  (九)向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十)其它相关工作。

  第八条 根据当届专利奖的申报情况,设立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的评审成员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

  (二)知识产权领域专家。

  第九条 专业评审组职责:

  (一)对专利奖申报项目进行初评;

  (二)提出改进专业评审工作的建议;

  (三)其它相关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评奖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是指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住所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个人。自治区辖区以外的专利权人许可我区单位实施其专利并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由实施单位申报。

  第十一条 评奖办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经济效益”主要考虑新增销售额和新增利润;所称“社会效益”主要考虑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增加社会就业、出口创汇和替代进口,促进自主创新和节能环保以及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等情况。

  第十二条 评奖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所称“专利权属纠纷”是指一项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当事人之间就谁应当是发明创造的真正权利人而发生的纠纷。

  评奖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所称“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是指:

  (一)发明人或设计人资格纠纷尚未解决的;

  (二)职务发明的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尚未解决的。

  评奖办法第八条第(二)项所称“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程序”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某一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而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程序。

  第四章 奖项设置和评奖标准

  第十三条 根据评奖办法,自治区专利奖设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其中:

  (一)特等奖1项,奖励人民币30万元;

  (二)一等奖不超过3项,每项奖励人民币5万元;

  (三)二等奖不超过5项,每项奖励人民币1万元;

  (四)三等奖不超过20项,每项奖励人民币5千元。

  获中国专利金奖的发明专利,可以推荐参加特等奖评选;获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可以推荐参加一等奖评选。

  第十四条 获中国专利奖金奖和优秀奖的,可以分别推荐参评特等奖和一等奖;获中国专利奖外观设计金奖和优秀奖的,可以分别推荐参评一等奖和二等奖。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发明专利项目,可以参评特等奖:

  (一)在国家技术创新领域取得重大突破;

  (二)在专利技术实施推广中取得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发明专利项目,可以参评一等奖:

  (一)对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贡献;

  (二)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七条 对在技术创新或专利技术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可以参评二等奖。

  第十八条 对在技术创新或专利技术产业化中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可以参评三等奖。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九条 申报人应按照要求填写由评奖办公室统一制作的《201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奖申报表》,并按评审当年规定的时间申报。

  第二十条 专利权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报专利奖时所有专利权人要出具书面同意报告,并协商指定其中一个专利权人进行申报。

  第二十一条 评奖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所称“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检测或审批的产品”主要指食品、药品、医疗器械、通信设备、压力容器、基因工程技术产品等特殊产品。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按照下列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评奖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的申报条件;

  (二)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合格、真实、有效。

  第二十三条 评奖办公室认为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告知推荐单位或申报人补正的内容,申报人须在十日之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提交评审。

  第六章 评审

  第二十四条 专业评审组按照下列规则进行初评:

  (一)专业评审组就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初评,必要时可组织申报人进行口头答辩;

  (二)各专业评审组的评审专家组成人数应为单数;

  (三)各专业评审组以量化打分方式对各项目给予评价,汇总后提出初评意见,并上报评奖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评奖办公室汇总初评意见,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专利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对评奖办公室提出的建议进行审议,确定拟奖励的人员、等级。

  第二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在到会委员数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二的情况下,按照评审规则依次对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建议项目进行投票表决。特等奖应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参会委员的通过,其余奖项均应获得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参会委员的通过。

  第二十八条 评审过程应遵守回避制度,与参评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当年专业评审组成员。

  第二十九条 根据评奖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组织和个人就评审结果向评奖办公室提出异议的,须如实提出异议理由和相应的证明材料,需要保密的可在异议材料中注明。

  组织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写明联系方式和联络人员;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须写明异议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

  第三十条 在申报之后、评审结果公布之前,若出现专利权属纠纷、被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情形,确实影响该专利法律状态的,该专利项目不得继续参与评奖。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向获奖人颁发证书和奖金,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获奖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应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不低于所获奖金70%的奖励。

  第三十二条 评奖办公室应将获奖专利项目的材料(含电子文档)进行整理、归档;未获奖的专利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还。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和相关程序的行为,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依据事实以书面形式向评奖办公室或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骗取专利奖的,评审委员会有权根据具体情节,作出通报批评、撤消奖励、收回奖金的决定。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专利奖的,由评审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并建议当地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专利奖的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专利奖评奖办公室负责解释。

 

欢迎访问中国科学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网站 新ICP备06001362号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40-1号  邮编:830011  咨询、建议电话:0991-3838931 传 真:0991-3838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