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各部门:
为响应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加速科技进步,保障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中国科学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创新活力,依据国家和中科院有关规定,结合研究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望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科学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暂行)
中国科学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
2016年9月22日
附件:
中国科学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响应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加速科技进步,保障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中国科学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创新活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务发明人合法权益保护、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实施的若干意见》、《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国科学院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等有关规定,结合研究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科技成果完成人在本职工作中承担各类科研开发任务或利用研究所名义、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技术条件、资金、人力或其它条件自主研发所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其所有权归属研究所;其存在形式主要包括:专利、专有技术、新药、新材料、著作权、商标等,以及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的由研究所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科技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人员主要包括科技成果完成人和转移转化人。
科技成果完成人指为科技成果创造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包括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工作人员是指研究所在职人员、聘用人员;相关人员是指研究生、博士后,以及离职、退休、工作调动或离世等原因离开研究所或另有约定的人员。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是指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包括转移转化人员和全职管理人员。
转移转化人员是指隶属成果团队的转移转化工作的具体承担者,包括转移转化过程中承担工艺优化、中试放大等的技术人员、学术秘书等;全职管理人员是指研究所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管理支持、在职能部门工作时间已满两年的全职工作人员。
第二章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定价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面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所进行的所有权转移、有限条件实施或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式包括: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
转让: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双方签定的转让合同,将科技成果的所有权有偿转让给他人。
许可: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双方签定的实施许可合同,将科技成果许可他人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区、以一定方式实施,并收取使用费用,科技成果的所有权维持不变。
作价投资:是指将科技成果以无形资产作价投资的形式,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与其他形式的财产(如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等)相结合,按法定程序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将科技成果以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现有公司。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可通过评估作价、协议定价、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转移转化价格。
评估作价:是指通过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从而定价的方式。
协议定价:是指在充分考虑科技成果的成熟度、研发投入和未来市场预期等因素的基础上,通过同类项目比较、询价和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与成果受让方/合作方达成协议价格。
技术市场挂牌:是指通过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的标的交易条件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受让人的行为。挂牌交易应以资产评估价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科技成果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方式。
第七条 以无形资产作价投资方式实施转化或通过一次性全额受款方式转让的科技成果,原则上应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定价,或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的方式确定价格。
评估所需的费用原则上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由课题组经费(科技成果完成人、转移转化人员、与成果完成团队收益比例之和)与研究所所级资金分摊。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决策机构:转移转化领导小组是研究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决策机构,由新疆理化所领导班子成员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审定研究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审批研究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重大事宜。领导小组下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统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收益管理工作;落实领导小组的有关决议;负责组织研究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总结工作,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评估评价。管理办公室由科技开发处、财务资产处、人事教育处、综合办公室、各研究室负责人以及科技开发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专职人员组成,挂靠科技开发处。
第十条 管理机构:研究所各相关职能部门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及监管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职能分工如下:
(一)科技开发处:是研究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依托学术委员会进行研究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有关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拟定;所内外科技成果的收集、整理与沟通服务;研究所科技成果的登记、管理、宣传、推介与统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案策划的组织;科技成果成熟度分析评估及研究所自有资金研发投入评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流程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合同管理、商务谈判、法务协调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的跟踪服务,重点成果的培育与孵化,积极争取各种渠道的经费支持,协调解决相关事宜;对以无形资产等作价投资方式实施转化的,负责相关组织管理工作,包括受理申请、初审、组织评估或挂牌交易、上报领导小组审批、组织或协助公司注册等;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的定期报告。
(二)财务资产处: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管理、对外投资资产管理(包括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会计报表及统计数据的审核与上报等)、对无形资产作价投资控股公司的内部审计;科技成果收益情况的财务报告、协助科技开发处完成研究所自有资金对科技成果的研发投入评估等;收益分配方案审核,奖励和报酬发放及相关税务手续办理等。
(三)质量保密办公室:负责研究所技术秘密保护制度的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保密宣贯与指导,合作各方签署保守技术秘密协议的审核;对外公布科技成果信息的保密审核;对可能涉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判断可否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情况及时做好解密、降密等工作。
(四)人事教育处:负责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绩效考核、职称评定、评先评优等相关制度的制定与执行;向无形资产作价入股公司派遣人员的人事管理工作,与企业进行派遣人员协议的签订,并协助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对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人员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兼职或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人员的协议签订,约定协议期限、权利、义务等,并进行跟踪管理;指导离职、退休、工作调动人员以及研究生、联合培养研究生、博士后等离所前与课题组签署有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分配备忘录,对是否参与分配、如何分配等进行约定;参照研究所绩效发放办法审定全职管理人员收益分配方案,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分配名单进行审核等。
第十一条 咨询机构:依托研究所学术委员会,成立研究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在研究开发、知识产权保护、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等方面具有国际视野和较高学术造诣的国内外专家组成,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咨询机构。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拟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成熟度、研发投入和价值等进行咨询评议,评议结果供决策机构参考。
第十二条 内控监审机构:成立“研究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内控工作小组”,由所纪委、所工会和财务资产处负责监审的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制度、流程执行情况和效果实施督查监管、风险防控;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相关公示异议的处理监督;对以无形资产等作价投资入股公司的成立、研究所股权变动、投资损失核销、工作人员持股情况、公司股权分红等流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审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规章制度、所长年度工作报告中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内容等行使监督和民主管理职能。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转移转化人的奖励和报酬达到如下比例以上的需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委员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一)对于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经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转让或许可净收入中提取比例超过70%;
(二)对于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形成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比例超过70%;
(三)对于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比例超过5% 。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 发起:科技成果完成人初步选择转移转化方式,经所在课题组/研究室负责人同意后向科技开发处递交《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申请表》,或由研究所所务会选择项目、提出转移转化建议,内容包括成果简介、自主研发投入、初步方案及拟转移转化金额等。
以转让、许可方式实施转移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同时提交受让机构基本概况和转让、许可协议,协议内容需包括转移转化方式、转让收益金额、支付方式,以及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单位对该成果保留的权利范围、违约责任等;许可方式实施转移转化的协议中还需明确实施地域、时间、实施方式等内容;
以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方式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同时提交参照可行性方案模板撰写的可行性方案,并提供初步拟定的股权分配比例(包括无形资产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研究所所占股权的比例、人员清单及所占股权的比例等),用以初审及评估。由研究所所务会建议成立的公司,由科技开发处会同财务资产处组织撰写公司筹建可行性方案用以评估。
撰写可行性方案时,应在对所投资项目进行市场化调研和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本着客观、谨慎原则,对产品市场规模、技术成熟度进行描述,对行业风险、政策风险、资源风险、技术风险、市场风险、财务风险等进行评估。
对于以未授权专利作为科技成果进行转移转化的,在合作协议或合同中要注明研究所对该协议/合同生效后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专利申请被驳回的,不承担法律责任。宣告专利无效以及专利申请被驳回的对该协议中已经履行完毕的部分不具有追溯力。在完成协议/合同签署后,即办理转让专利申请权的登记、公告手续,将专利申请人变更为目标单位。
以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或拍卖方式进行转移转化的,按照国家有关制度进行。
第十五条 初审:由科技开发处对拟转移转化成果进行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认定,会同质量保密办公室对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是否涉密,是否向境外转让或独占许可等事项进行审查,并于科技成果完成人递交成果转移转化申请后两周内将初审结果通知申报人。
第十六条 评估:通过初审符合各项制度要求的科技成果,由科技开发处会同财务资产处对成果转移转化受让方、转移转化方式选择的合理性进行初评,充分征询、尊重成果完成人的意见,对项目成熟度、技术创新性、关联产业及潜在市场价值、研发资金投入和作价金额等进行评估,或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以独占许可、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方式实施转化的,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进行评估,或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专家咨询委员会应包括相关经营管理专家、技术人员、财务人员和律师等。评估时需对合作方开展细致的尽职调查,综合评估其商业信誉、资金实力、经营管理水平、行业发展能力等。
第十七条 论证:由科技开发处汇总评估意见,形成初步实施方案,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公室组织论证,科技开发处根据论证意见组织完善并再次上报实施方案,经管理办公室审议通过后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决策。
以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方式实施转化的,在科技开发处的组织协调下,工作人员还应会同财务人员、合作方、律师等确定无形资产的定价方式及预计价值,起草并提供对外投资合作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
第十八条 决策:由领导小组确定实施方案。作价或股权折算金额小或等于200万元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每季度审批一次;大于200万元的随时予以审批。
第十九条 公示:对于通过协议定价方式转移转化的科技成果,由科技开发处组织在研究所内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成果名称、简介、成果完成人和转移转化人员名单、成果受让机构或个人的信息、拟转让方式和交易价格等,经15日公示无异议后,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正式确定。以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方式实施转移转化的,还应公示经批准的研究所及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占股权的比例。协议定价方式转移转化的科技成果,在研究所内公示的同时,鼓励在技术交易市场进行拟交易价格等的公示。
成果完成人和转移转化人员名单由该科技成果项目负责人负责确定,其中主要贡献人员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全部人员的三分之一。有署名的科技成果,主要贡献人员名单原则上依据署名顺序确定;无署名的科技成果,主要贡献人员名单需由成果完成和转移转化团队共同签字确定。
对于通过技术市场挂牌或拍卖方式转移转化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公示。
研究所只接收实名、书面的公示异议材料,由研究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内控工作小组负责公示异议的处理,并根据异议内容和需要监督科技开发处会同财务资产处等相关部门进行异议内容核实,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重新进行初审、评估或论证等流程,并进行重新公示。再次公示时要增加对异议处理意见的内容,并书面告知异议提出方。
公示无异议后,由领导小组签发正式批复,作为后续办理产权交割、工商注册变更等的依据。
第二十条 实施: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由相关课题组/研究室组织实施。科技开发处会同科技成果完成人与成果受让方签订合同或投资协议、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筹建公司报批或备案手续、组织或协助完成公司注册等;财务资产处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对外投资资产管理等监管工作;
其中,由科技成果完成人主导拟注册公司的,由科技开发处协助完成公司注册;由研究所所务会建议成立公司的,由科技开发处组织完成公司注册。
对于里程碑式合同的实施,由科技成果完成人负责定期向研究所提交实施报告,科技处会同财务资产处进行监管,直至合同约定的工作全部完成或合同终止。
第五章 技术权益
第二十一条 研究所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按照下列原则在合同中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
(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该科技成果完成单位;
(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
(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第二十二条 研究所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
第六章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及分配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取得的实际到位收入扣除相关税费等后的收益,包括资金收益和股权收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一律先全部进入研究所账户,纳入单位预算,然后再进行收益分配。
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将依法对该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和转移转化人给予奖励和报酬,根据不同的转移转化方式,采取资金奖励和股权奖励两种方式。
科技成果采用转让或许可方式实施转移转化的,可将转移转化收益净收入中的一定比例用于奖励;采用作价投资方式实施转移转化的,可将研究所获得股权中的一定比例用于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净收入,是指转移转化收益减去该成果在研发、转移转化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后的剩余收入。该成本包括:
(一)在该科技成果研发、转移转化过程中研究所自有资金的投入(如以所长基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基金等名义给予的资金支持等),转移转化成功后,此投入需返还研究所;
(二)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如律师费、评估费、挂牌交易或拍卖所产生的手续费、服务费、中介费、佣金、公司注册相关费用等);
(三)为该科技成果研发或转移转化从社会、金融机构、企业等争取的需要返还的融投资费用;
(四)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合同中,研究所尚需承担中试放大、技术支持、工艺优化、人员培训等任务并可能发生的后续研发费用;
(五)科技成果完成人或学科团队为该科技成果研发与转移转化从研究所外争取来的不需返还的纵向、横向经费,以及相应的人力成本,在项目可以正常结题的前提下不计入成本,但可计为成果作价金额评估时的研发投入。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净收入由科技开发处会同财务资产处等部门组织评估,必要时,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评估。
第二十七条 科技成果采用转让或许可方式实施转移转化的,可从其收益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和报酬,上限为90%,研究所提取净收入的10%进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基金池,其余部分留归成果完成团队作为科研经费。
第二十八条 科技成果以作价投资入股方式实现转化的,可从形成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和报酬,上限为80%,其余部分留归研究所,研究所所获分红收益的50%将返还成果完成团队,用以支持后续项目研发,另外50%分红收益进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基金池,分红收益均不再用于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和转移转化人的奖励和报酬。由财务资产处负责研究所入股资产登记入账和股权变现收入预算管理等工作。由人事教育处负责对研究所科技成果完成人和转移转化人参股、入股情况进行统一登记与报备。
若合作方有股权奖励或赠与给科技成果项目负责人或团队成员的,当事人不得再在研究所进行股权收益的分配,相应收益部分由研究所收回,进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基金池。
第二十九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和转移转化人所获奖励和报酬总额或总股份中的10%发放给全职管理人员,发放比例标准按照研究所绩效发放标准执行,由人事教育处具体实施。
第三十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和转移转化人所获奖励和报酬总额或总股份中的90%用于发放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转移转化人员,发放名单以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公示时的名单为准。由单一团队完成的成果,由团队负责人负责制定本团队奖励和报酬分配方案;对涉及多个团队交叉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由该项目总体负责人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前就约定好各相关团队奖励和报酬的分配比例,在完成转移转化后由各团队负责人分别制定本团队奖励和报酬分配方案,交由总体负责人汇总后形成完整的分配方案,并报科技开发处和人事教育处备案。
分配方案应体现实际参与人员的贡献度,其中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和报酬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对用于奖励和报酬的总额或股份所占比例超过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分配方案,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委员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第三十一条 科技成果以作价投资入股方式实现转化的,由研究所代持个人股份并由财务资产处负责分红发放。分配到股权的个人可选择持有股权或作价转让,拟作价转让时研究所拥有优先购买权,研究所不予购买时可向研究所正式在编职工进行转让。转让作价标准通过总股本和股权数进行折算,不可自行定价。转让股权后不再拥有分红权益。
第三十二条 对离退休人员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的奖励和报酬作如下约定:
(一)科技成果在项目负责人或主要贡献人员离退休前已实现转移转化的,已离退休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贡献人员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分配并获得奖励和报酬。
(二)科技成果在项目负责人或主要贡献人员离退休前未实现转移转化的,在离退休前由项目负责人和经研究所确认的所内项目承接负责人,或由项目负责人和拟离退休的主要贡献人员根据项目研发的成熟度协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分配原则,具体分配比例等事项应在双方签署的项目承接等相关协议中予以约定。上述离退休人员不得变相擅自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否则,视为自愿与研究所按1:9的比例分配转移转化利益。
第三十三条 对离职人员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的奖励和报酬作如下约定:
(一)科技成果在项目负责人或主要贡献人员离职前已实现转移转化的,该项目负责人或主要贡献人员离职后获得收益原则上不超过其应获未分配奖励和报酬总额的20% ,剩余部分留归成果完成团队作为科研经费;其他研究所在职科技成果完成人和转移转化人员则仍按项目负责人或主要贡献人员离职前所确定的比例获得奖励和报酬。
(二)科技成果在项目负责人或主要贡献人员离职前未实现转移转化的,在离职前由项目负责人和经研究所确认的所内项目承接负责人,或由项目负责人和拟离职的主要贡献人员根据项目研发的成熟度协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分配原则,具体分配比例应在离职备忘录相应条款中签署。上述离职人员不得变相擅自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否则,视为自愿与研究所按1:9的比例分配转移转化利益。
第三十四条 离退休人员返聘参与项目研究和成果转移转化的,与在职职工同样享有科研成果转移转化的权益。拥有获得奖励和报酬权利的人员已经逝世的,其权利由其继承人继承。
第三十五条 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报酬,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
(一)研究所所级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二)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
(三)任正职前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获得股权的领导干部,任正职后其所持股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研究所代持。
第三十六条 所有人员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获得的奖励和报酬计入当年研究所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研究所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研究所工资总额基数。
第三十七条 科技成果项目负责人需在转移转化收益实际到位两个月内完成奖励和报酬分配方案制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委员会)审议、在科技开发处和人事教育处备案等程序,之后由人事教育处在研究所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分配方案正式确定,由人事教育处协调财务资产处在10个工作日内启动发放工作。研究所自主转化、股权分红等需逐年进行发放的奖励和报酬,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发放。
对公示中奖励和报酬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实名、书面形式向科技开发处提交公示异议材料,科技开发处协调项目负责人进行异议处理,协调不成的,提交研究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内控工作小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重新予以公示。
为了确保转移转化工作的顺利实施,所有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分两期发放,在分配方案公示无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第一批50%的发放,剩余50%暂留存研究所,待项目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转移转化工作并实施,合同约定的追溯期满,企业满意无赔偿要求时,进行后50%的发放。
由于高新技术的研究属性,技术转移转化存在一定风险性,科技成果完成人、转移转化人与研究所对不成功的技术转移转化承担有限责任,研究所将依据实际情况全部或部分收回剩余的奖励和报酬。
第三十八条 研究所工作人员可以自然人的名义以里程碑付款加公司收入提成的方式,受让其所在研究团队完成的科技成果自主创办公司或与他人合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协议按具体项目另行签署,相关重要贡献人员可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5%的奖励和报酬,但原则上不占用研究所应得提成部分。研究所所获收益不再返还成果完成团队,也不再用于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和转移转化人。
第三十九条 按照《中国科学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知识产权奖励管理办法(暂行)》,即将达到研究所规定维持的最低年限,各研究室(课题组)拟不再维持的未转移转化的授权专利,需由学科团队提出申请,经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放弃维持。但在放弃前,可经学术委员会挑选出有实施可能的专利,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或公示、科技成果信息平台发布等多种渠道对外公布,通过授权许可的实施方式向有需要的中小企业开放,被授权方仅需缴纳专利年费/维持费,即可获得免费授权。当该成果实施产生收益后,再按照协议约定向研究所支付一定比例的销售提成作为合理回报。若被许可授权的专利成果在一定年限内没有被实施使用而又有其它企业愿意实施的情况下,研究所保留撤销授权的权利。
专利授权许可所得收益的净收入由署名的专利发明人、全职管理人员和研究所按4:2:4的比例进行分配。专利发明人的收益由专利所属学科团队负责人按照参与人员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其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分配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全职管理人员的收益分配标准按照研究所绩效发放标准执行,由人事教育处具体实施。研究所收益进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基金池。
第四十条 对于课题组放弃维持并由研究所负责承担后期维护费用的专利,如实现转让或实施许可,其收益中返还课题组承担的申请费、维持费,原则上不超过转移转化收益的20%,全部留作课题组科研经费,不得用于奖励和报酬的发放。剩余经费留归研究所,进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基金池;研究所授权中科院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办公室等上级部门转移转化运用的,收益全部留归研究所。
第四十一条 收益奖励和报酬实施“一人不二奖”,获得被奖励人员若即为成果完成人或转移转化人,又为全职管理人员,则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角色进行奖励。
获奖励和报酬的个人应依法纳税,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等费用由获奖励和报酬者个人承担,由财务资产处在收益发放时代为缴扣。
第四十二条 在保证团队各项科研项目的正常运行前提下,方可执行相关转移转化奖励方案,有借款未还清、处于赤字运行的团队,现金收益暂不予以分配。
第四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因业绩突出获得中科院等部门相应奖励的,将划拨科技成果完成团队作为科研经费,不再进行人员奖励和报酬。
第四十四条 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和报酬,可依照本办法和《新疆理化所横向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七章 无形资产作价入股公司的监管
第四十五条 对无形资产作价入股公司,研究所将派出股权(产权)代表(董事、监事和股东代表)参与对投资公司的管理和监督。同时由财务资产处负责对控股公司组织每年至少一次的内部审计。
第四十六条 派出的股权(产权)代表应与持股公司保持密切联系,需定期向科技开发处及财务资产处汇报投资企业的经营和财务情况,由财务资产处进行归纳分析,形成报告向所长办公会汇报。派出的股权(产权)代表在投资企业参与重要事项的表决时,应事先征求研究所的意见,并按研究所的意见进行表决。当公司发生转让、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等变更时,应及时告知科技开发处及财务资产处,由科技开发处和财务资产处及时通报分管所领导或所长办公会,以便我所作出决策。
第四十七条 科技开发处负责收集投资公司的有关决议、财务报告等重要文件,并建立档案进行管理。
第四十八条 研究所持股企业因营业期限届满或股东会决议解散等需要注销的,要依法组成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依法办理企业注销事务,完成企业注销的全部程序。
第四十九条 企业注销后,研究所要依据分得的剩余财产核算是否存在投资损失。存在投资损失的,由财务资产处牵头,会同内控工作小组、科技开发处等部门形成核销报告,报所长办公会决议审批后,扣除责任赔偿外,其余依据中科院和国家规定办理投资损失核销手续。
第五十条 原则上投资企业发生如下情况时,研究所应考虑以股权转让或注销公司等方式退出,依据中科院和国家规定办理股权转让或公司注销相关手续。
(一)已经停业、歇业;
(二)资不抵债、无法正常经营;
(三)持续三年严重亏损且扭亏无望;
(四)长期挂账且与研究所在管理上无任何联系。
第五十一条 本着“建企业但不办企业”的原则,研究所持股的企业在成立五年后,研究所可适时转让或减持所持股权。股权转让或减持应按照国家、中科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团队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鼓励技术骨干按照第三方评估价格收购研究所持有的股份,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十二条 研究所持股公司或工作人员自主创办的公司可委托研究所开展技术服务。研究所按照《新疆理化所横向项目管理办法》(暂行),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履行审批程序,防止发生所持股公司侵占研究所资产、损害研究所利益等情形。
第八章 定期报告制度
第五十三条 科技开发处协调相关部门按国家相关规定对研究所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形成年度报告并向中国科学院报告,主要包括:
(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取得的总体成效和面临的问题;
(二)依法取得科技成果的数量及有关情况;
(三)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情况;
(四)推进产学研合作情况,包括自建、共建研究开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平台情况,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情况,人才培养和人员流动情况等;
(五)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和奖惩情况,包括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取得收入及分配情况,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等。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所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研究所科技成果由研究所统一管理,科技成果研发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技术资料和数据必须完整地送交研究所科技档案管理部门归档保存,任何课题组或个人不得据为己有、不得私自留存,未经研究所有关部门或主管领导正式批准不得复制,不得阻碍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依照合同要求及时将全部或部分技术资料移交成果受让方,并办理相应的移交和知识产权转移手续。在签订合作协议后,不得同第三方开展与原成果转移转化合同有冲突的合作或者透露相关技术、商业秘密;否则,由此给研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研究所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研究所所有职务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均应按本办法执行。凡不按此执行的,所有后果由当事人自负。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研究所同意,不得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不得私自将研究所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移转化、入股企业,或私自索取、接受合作方的股权奖励或赠与等任何报酬,不得私自参与合作公司的实质性经营管理,违者研究所将通过相关途径主张权利,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收回所有先期已发放的各种收益和全部非法收入,对给研究所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并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科技人员可以与拟实施科技转移转化的单位先期进行接触,但不能泄露科技成果的技术方案等技术秘密及转移转化价格等商业秘密,不得擅自与拟合作方先行启动实质性合作。否则,由此给研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研究所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研究所与其他单位签署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协议/合同中,均须有合作方应当保守技术秘密的约定,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力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擅自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成果。涉及技术交易管理或者中介机构为我研究所从事技术代理或者服务的,也均须先签署对知悉的有关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的有关协议,若有违反,研究所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中,各方人员不得弄虚作假、非法牟利,或对科技成果提供虚假信息。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对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参数、配方、工艺、流程、设计图纸、软件程序、源代码等),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对转移转化合同中约定的技术支持、人员培训、工艺优化等义务勤勉尽责。在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出现纠纷的,应积极应对、妥善处理;因任何欺骗、舞弊、不作为等行为对研究所和他人造成损失的,研究所有权收回所有先期已发放的各种收益以及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并由当事人依法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研究所工作人员以无形资产作价入股或受让科技成果自主创办的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损害研究所形象,侵犯研究所知识产权,造成研究所重大经济损失与不良社会影响时,研究所有权加以制止或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诉讼。
第六十条 研究所工作人员以无形资产作价入股或受让科技成果自主创办的公司,不允许在未经研究所书面许可和批准的前提下,擅自使用研究所的名称、简称、标识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宣传。一经发现,研究所有权加以制止;对给研究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研究所有权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诉讼。
第六十一条 研究所离退休、离职人员须遵守与研究所签订的技术秘密协议,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泄露研究所技术秘密和从事与研究所相同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
第六十二条 对于携科技成果入职的人员,必须处理好与原所在单位之间的知识产权关系。如果发生原所在单位或第三方提出侵权诉讼或投诉,由其本人负责处理;如果因此给研究所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影响,研究所将依法向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章 队伍建设与人员管理
第六十三条 鼓励各学科重视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队伍建设,研究所将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中逐步完善激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有关内容,在职称评定、岗位晋升和绩效考核中,将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成效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四条 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研究所允许科技人员兼职或留职离岗到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或自主创业,但需本人向研究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离岗创业计划,经所在课题组和研究室同意后,报人事教育处。由人事教育处、科技开发处等相关部门对其进行条件审核,并经研究所所务会讨论通过、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后,方可办理有关离职和交接手续。为保证研究所人员结构稳定、在研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每年研究所允许兼职、留职离岗的人员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其中拥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不超过1人。
留职离岗创业的科技人员,研究所原则上可在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期间由其创办、供职企业或创业者本人将相关费用每年一次性支付给研究所代缴相关社会保险费用,其它工资性收入停止发放。留职期满按时回所的,工龄连续计算,与研究所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权利。
正在承担国家级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的科技人员的兼职、留职离岗申请原则上不予批准。担任职能部门处级(含)以上领导职务的,可在辞去领导职务后以科技人员身份离岗创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兼职、留职离岗创业的科技人员与研究所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中,须约定离岗时限、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相关内容,明确双方在兼职、留职离岗创业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要保护研究所利益,保守研究所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尊重研究所知识产权;使用研究所或他人知识产权的,要与研究所或他人另行签订许可或转让协议,并遵守本办法中的有关条款。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若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则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成果转移转化;若向境外转让、独占许可的,应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对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禁止出口以及其他影响、损害国家竞争力和国家安全的科技成果,禁止向境外许可或转让。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发布之后正式签署成果转移转化合同、产生成果转移转化收益且尚未进行收益分配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研究所已颁布的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规定等,若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规定为准。若国家、中国科学院有关促进成果转移转化的现行政策发生调整时,以国家、中国科学院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开发处会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