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理化字〔2016〕2号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知识产权奖励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所属各部门:
根据国家和中科院相关知识产权的新规定,对研究所知识产权奖励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制定的《中国科学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知识产权奖励管理办法(暂行)》,所长办公会已经讨论通过,现印发,望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科学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知识产权奖励管理办法(暂行)》
中国科学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
2016年1月6日
中国科学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知识产权奖励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中科院相关知识产权的新规定,对《中国科学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中的奖励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以第一完成人或第一完成单位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一、二等奖、中国科学院杰出成就奖和省部级一等奖,研究所按奖励部门颁发奖金额度的50%匹配奖励。
第三条 职务专利、软件著作权奖励,按以下规定奖励额度执行:
序号 |
奖励类别 |
奖励额度(元/个) |
1 |
授权国际发明专利 |
5000 |
2 |
授权国际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
2000 |
3 |
授权国内发明专利 |
3000 |
4 |
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
500 |
5 |
软件著作权 |
1000 |
第四条 各类论文、标准、专著等奖励,各研究室(课题组)可自行制定奖励办法,报研究所审批后执行,经费从研究所规定的科目中支出。
第二章 专利申请和维持
第五条 所有职务专利的专利权人为中国科学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
第六条 国际专利申请必须经所学术委员会同意后方可申请。
第七条 专利申请和维护费用由各研究室(课题组)承担,国外发明专利至少维持3年,授权国际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至少维持2年,国内发明专利至少维持6年,国内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至少维持3年。
第八条 特殊原因导致无经费支撑维持费,可由发明人所在的研究室(课题组)书面提出研究所经费维持申请,由所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由研究所经费维持。
第三章 其它
第九条 职务专利、软件著作权的转移转化奖励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和中科院管理办法冲突,以国家和中科院管理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研究所其它管理办法如与本办法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