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科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高我院科研装备的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院技术支撑系统和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原始性科技创新成果的产出,规范和加强我院科研装备研制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科研装备研制项目分为国家重大科研装备研制项目(以下简称重大研制项目)、院级科研装备研制项目(以下简称院级项目)和所级科研装备研制项目(以下简称所级项目),采取国家、院和研究所等多渠道支持的方式进行推进。
(一)重大研制项目是指能有效推动我国前瞻性基础研究和战略性高技术发展,对我国科技创新重大突破起关键作用的大型(千万元以上)科研装备或系统研制项目。重大研制项目主要采取院自上而下组织的方式进行推动,通过组织策划推荐到国家有关部门,经批准后实施(详见《国家重大科研装备研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二)院级项目是指对我院战略布局调整和重大科技创新活动有重要影响,能够显著提升相关领域核心竞争力的大中型(百万至千万元)科研装备研制项目。院级项目采取研究所自由申请和院自上而下部署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推进。
(三)所级项目是指对相关领域科研工作具有重要推动作用,能有效提升研究所自主创新能力的中小型(几十至几百万元)科研装备研制项目。所级项目采取研究所自主部署、院择优“后支持”的方式进行推进。
第三条 计划财务局具体负责院科研装备研制项目的组织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院科研装备研制项目以满足科研工作的实际需求为目的,应有独到的设计思想、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案和明确的验收指标,并能产出实用的实验装置或样品仪器。
第五条 院级项目的基本条件:
(一)满足解决国家或我院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的战略需求。
(二)具有国际或国内领先水平,能够促进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发展,明显提升实验手段、带动学科发展、开拓研究领域。
(三)应用新原理、新技术,具有原始性、集成性创新特点,可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或有推广应用前景,能够提升国家相关产业或行业的技术等级,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研制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六条 院级项目的申请单位必须是院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研究所”)。院鼓励研究所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科研机构、大学、企业的合作,合作方式可采取联合设计制造、关键部件委托设计加工、自主设计委托加工等多种形式。
第三章 立项程序
第七条 院级项目由研究所按年度组织申报。研究所联合国内外相关技术力量,结合国家需求和学科发展,组织相关力量研究提出院级项目建议,经过初步论证后,填写《中国科学院科研装备研制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正式行文报计划财务局,申报时间为每年5月。
第八条 院级项目由计划财务局按差额评选原则组织评审,分为形式审查、书面评审和综合答辩3个步骤。
形式审查主要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要求;书面审查由计划财务局聘请同行专家依据申请材料对研制项目的意义、目标、创新性和经费预算等进行初步评审;综合答辩由申请人做专项报告并进行答辩,计划财务局组织专家组进行综合评审,采取差额投票的方式进行评选。
第九条 对科学仪器发展或科研工作有重大影响的关键技术或共性技术,计划财务局将组织专家进行专题研究,选择能体现我院综合优势的项目进行统一部署。
第十条 计划财务局根据评审结果提出院级项目年度支持计划,报送主管院领导审批。审批通过的院级项目原则上院资助总经费的2/3左右,其余部分由研究所自筹经费解决。项目《实施方案》由计划财务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签章,一式三份分别由计划财务局、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组留存,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及验收依据。
项目总经费超过500万元的院级项目须由计划财务局组织详细的技术方案论证。
第十一条 所级项目由科研人员向研究所提出申请,填写项目《实施方案》,研究所自行论证、自筹经费、自主实施。申请院“后支持”的所级项目须将《实施方案》和论证意见等有关材料报计划财务局备案。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院级项目实行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工作。
(一)落实自筹经费,协调相关单位的人员、设备、房屋、水电等资源条件为研制项目提供支撑。
(二)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帮助项目负责人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重大事项须及时报告计划财务局。
(三)检查和督促项目负责人履行职责,对不称职者,提请计划财务局撤换。
(四)协助项目负责人对实施过程重要的技术细节进行方案论证,对研制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提出解决措施。
第十三条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制定从设计图纸、部件加工和采购、工艺安装等各环节的技术及管理规范,形成完整齐全的档案,技术文件应达到研制的科研装备能够复制的要求。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建立内部管理体系,按《实施方案》中的进度安排及年度考核指标制订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分解结构和组织分解结构,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人员分工和协同关系,稳步推进项目的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实行中期评估制度,承担单位应及时向计划财务局提交中期评估报告,计划财务局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核拨下一年度经费。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期间,若因科研工作变化、技术方案遇到难以克服的困难、加工协作条件或进口限制等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实施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停止,并向计划财务局报告,经批准后终止项目,清理财务账目,交回剩余经费。
第十七条 院级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计划财务局视具体情况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核减或停拨经费、及时调整或终止项目,情节严重的停止承担单位1年以上院级项目申报资格:
(一)自筹经费或其他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
(二)未经批准变更项目负责人。
(三)项目负责人工作不力,不能完成项目验收指标。
(四)验收时间无故拖延。
(五)其他不能完成《实施方案》有关目标和要求的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未能按时完成任务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满前1个月之前向计划财务局正式行文报告,说明已完成内容、财务收支情况、延期原因、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和新的完成时限。计划财务局研究决定是否终止、结题或延期。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研制项目预算编制的要求:
(一)根据项目任务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预算编制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自筹经费指承担单位、参加单位或使用单位等自行筹措的用于该项目的经费;支出预算按年度编制,应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二十条 研制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是:
(一)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研制项目经费应当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充分体现研制项目的特点与重点。
(二)权责清晰,规范管理。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清晰、各负其责,实行决策、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三)专款专用,追踪问效。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面向结果的经费管理与使用追踪问效机制。
第二十一条 研制项目经费主要用于与研制活动相关的费用,包括部件与器件费、材料费、加工费、测试化验费、燃料动力费、组装调试费、会议费、差旅费、劳务费、管理费、专家咨询费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在目标与经费总额不变的情况下,若需要调整的专项经费使用额度超过核定预算总额的15%,由承担单位提出调整申请,报计划财务局核批后实施。若项目经费超支,原则上由承担单位、参加单位或使用单位自行筹措。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及时编报决算,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项目结余专项经费按照国家和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验收及后续管理
第二十四条 院级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完备相关技术文件、财务决算报告等,并于1个月内向计划财务局申请验收。
第二十五条 计划财务局审核承担单位提交的申请验收材料,组织专家按照《实施方案》进行验收。计划财务局根据项目验收专家委员会的验收意见,提出“通过验收”、“项目结题”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
(一)通过验收:全面完成《实施方案》规定的各项任务,技术文件等档案齐全、经费使用合理。
(二)项目结题:研制项目基本完成,但因客观原因不能完全实现预定功能或不能达到规定技术指标,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组织技术委员会讨论,确认无法继续完善时,及时向计划财务局申请结题。计划财务局组织专家现场测试、审核财务支出,经计划财务局批准后按项目结题处理,按比例交回剩余经费。
(三)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通过验收:
1. 因人为因素、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未能实现《实施方案》规定的任务;
2. 技术文件等档案不齐全,管理混乱,提供的资料或数据不真实。
3. 支出与预算严重不符,经费使用不合理。
第二十六条 承担单位不是使用单位时,验收应在使用单位进行。承担单位应在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提供相应技术资料和培训服务。
第二十七条 已在计划财务局备案的所级项目,研制成果和研制技术水平符合院级项目要求的可由研究所正式行文计划财务局申请“后支持”,计划财务局参照院级项目验收程序组织验收,择优“后支持”,支持力度与院级项目相同。
第二十八条 计划财务局对验收后的院级项目进行追踪问效管理。在项目验收后3年内,使用单位须提交年度报告,包括运行、科技成果产出及开放共享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研制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使用和管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办发〔2002〕30号)执行。
第三十条 研制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成果的推广应用方案和既定效益目标,加强与相关企业的联系与合作,在满足相关科研需求同时,提高研制成果的商品化水平,推动成果转化或技术转移。
第三十一条 项目研制过程中及完成后3年内使用该仪器产生的专著、论文等,均应标注“中国科学院科研装备研制项目资助”和项目批准号(Supported by the Instrument Developing Project of the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Grant No. ××××)。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5日印发的《中国科学院仪器设备研制和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计字〔2001〕18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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