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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非法人单元机构和人员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科技处 发布时间:2014-02-06

  

 

  科发人教字〔2012〕号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非法人单元机构和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非法人单元机构和人员管理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非法人单元发展的指导意见》(科发规字〔2012〕29号),我院对现行的《中国科学院非法人单元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科发人教字〔2010〕30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中国科学院非法人单元机构和人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国科学院非法人单元机构和人员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科学院非法人单元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

  2012年8月14日

  中国科学院非法人单元机构和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院非法人单元机构和人员管理工作,促进其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非法人单元发展的指导意见》(科发规字〔2012〕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由院设立并冠以“中国科学院”名称的跨机构、跨部门、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协同创新组织(以下简称“院非法人单元”),如研究中心、技术转移中心、总体部、管理中心等,不包括院属事业单位设立的各类非法人单元。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撤销与管理

  第三条  院非法人单元的设立实行审批制度,基本程序如下:

  (一)院主管部门提出设立需求,编写筹建方案,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填写《中国科学院非法人单元设立申请书》(见附件1)。筹建方案主要包括:成立的目的与意义;功能定位与主要任务;治理结构与组织架构;资源配置情况;参与各方权利责任等。

  (二)院主管部门就筹建方案征求规划战略局、计划财务局、人事教育局等相关部门意见。

  (三)院主管部门负责将筹建方案提交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提请院长办公会审议。

  (四)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人事教育局行院文批准设立。

  第四条  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共建的院非法人单元,在院长办公会审议前,须有共建各方签署的共建意向书或备忘录,明确设立院非法人单元的目的、意义、主要任务、资源配置及各方职责等。筹建方案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我院与共建方正式签订共建协议。

  第五条  院非法人单元变更(指名称变更、依托单位调整等)与撤销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由院主管部门负责与规划战略局、计划财务局、人事教育局等相关部门会商提出院非法人单元的变更或撤销方案。

  (二)变更方案经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提请主管院领导审批;撤销方案经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提请院长办公会审议。

  (三)方案通过后,由人事教育局发文正式变更或撤销。

  第六条  院非法人单元实行年度登记制度。院非法人单元填写《中国科学院非法人单元年度登记表》(见附件2),报院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送人事教育局审核备案。

  不报送《中国科学院非法人单元年度登记表》或连续两年未能通过年度登记审核的院非法人单元,院将视情况予以警告、整顿直至撤销处理。

  第七条  院非法人单元一般不另行核定事业编制,所需事业编制由依托单位调剂解决。确需增加事业编制的,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人事教育局予以核增。

  第八条  院非法人单元一般不另行核定建设及运行经费,所需经费由依托单位自行筹措解决。确需另行安排经费支持的,由计划财务局和相关部门审核,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支持。

  第三章 机构名称

  第九条  院非法人单元的名称一般为“中国科学院×××研究中心(技术转移中心、总体部、管理中心等)”。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共建的院非法人单元,名称可对共建方有所体现,共建方名称应放在“中国科学院”之后。

  第十条  院非法人单元经院发文正式设立后,方可正式挂牌并对外开展工作。在正式设立前,为便于机构筹建工作的开展,对外使用的机构名称后须加“筹”字样。

  第十一条  院非法人单元撤销或名称变更后,不得再以原名称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院属事业单位自行设立的非法人单元,不得直接冠以“中国科学院”名称。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院非法人单元应严格遵守国家、院及地方人事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规范人员管理。可根据自身特点,制定符合其发展需要的人员招聘、使用、培训、考核、薪酬等人力资源管理办法,并与依托单位、协作单位相衔接。

  第十四条  坚持“公开招聘、竞争择优、合同管理”原则,实行全员聘用制。非法人单元用人,应由相关法人单位与受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并为其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相应的薪酬和社会保障。相关法人单位、非法人单元与受聘人员三方应签订具体的工作协议,明确三方需要协商确定的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院非法人单元可根据需要设置负责人岗位,如主任、副主任、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等。

  第十六条  院非法人单元负责人由主管部门与依托单位、共建单位会商提出拟聘人选,经理事会或领导小组审议决定,由主管部门发文聘用。无理事会或领导小组的非法人单元的负责人可由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拟聘人选,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后,由主管部门发文聘用。

  确因特殊原因需由人事部门发文聘用的,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人事教育局发文聘用。

  第十七条 院非法人单元负责人的续聘或调整,分别按上述聘用程序执行,按原行文渠道发文聘用。

  第十八条  院非法人单元负责人聘期一般为3至5年,聘用不与行政级别挂钩。院非法人单元负责人聘期内的薪酬应充分反映其对非法人单元管理的贡献。

  第十九条  院非法人单元负责人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制度。考核工作由理事会或领导小组负责,送主管部门备案;无理事会或领导小组的,由主管部门负责。考核结果作为院非法人单元负责人奖励或续聘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或院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院重点实验室、野外台站、植物园,以及与境外机构或国际组织共建的非法人单元等,按国家和院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院属事业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非法人单元机构和人员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科学院非法人单元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科发人教字〔2010〕3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中国科学院非法人单元设立申请书》

  2.《中国科学院非法人单元年度登记表》

  抄送: 

中国科学院办公厅 

2012年8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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