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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中外联合研究单元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科技处 发布时间:2014-02-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中外联合研究单元(以下简称“联合单元”)的管理,促进我院国际科技合作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国家外事管理要求和《中国科学院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联合单元是指我院或院属单位与国外科研院所、大学、企业、政府部门以及国际组织共同组建的联合研究所、联合研发中心、联合实验室、联合观测站等。

  第三条  联合单元按院、所两级管理。院级联合单元是院根据科技创新布局和对外合作规划与国外联合设立的研究单元。所级联合单元是院属单位根据自身科技创新发展需要与国外联合设立的研究单元。

  第四条  我院的联合单元按照“独立自主、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设立,按照规范的程序申报、审批、管理、评估和终止。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成立联合单元应适应我国科技发展的需求,符合我院知识创新工程发展的需要,符合依托单位的科研发展方向和规划。

  第六条  外方是指与我院或院属研究机构科研水平相当的国外科研机构、大学、企业,或与我院地位相称的政府部门和国际组织,或是与我国、我院具有互利合作关系的发展中国家的有关机构。

  第七条  合作各方应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和深入合作的潜力,具备优势互补的条件和能力。

  第八条  合作各方对未来的合作具有明确的思路,有明确的中、长期研究目标和近期研究计划、项目安排,有可持续发展的经费、人员、场所等基本保障。

  第三章 报批程序

  第九条  成立院级联合单元,按照以下要求和程序报批:

  1.由院领导、国际合作局、专业局或相关研究所根据科技创新和对外合作发展需要提出设立联合单元的建议,由拟建联合单元的依托单位与合作方共同提出组建方案。

  2.组建方案应包括设立联合单元的意义、目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人员情况和经费来源、各方负责人、工作条件、知识产权、起止日期等。

  3. 国际合作局会同相关局组织专家对组建方案进行论证。方案经论证后报秘书长办公会审议,并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4.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以院发文的形式批准成立。

  5.院级联合单元须按院书面批准的名称挂牌和对外开展工作。院发文批准后才可对外正式挂牌并开展活动。院发文之前,为便于开展筹建工作,名称后面须加“筹”字。

  第十条  成立所级联合单元,由院属单位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协议签署及相关活动原则上不安排院领导、其他省部级领导或更高领导出席。

  第四章 协议签署

  第十一条 共建联合单元的协议按本办法及《中国科学院国际科技合作协议管理办法》(科发际字〔2008〕97号)的有关要求准备、签署和管理。

  第十二条 共建院级联合单元的协议由院长(或院长书面委托其他领导)签署。遇特殊情况,应对方要求,经院长审批,可按身份对等原则由其他领导签署。

  第十三条 共建所级联合单元的协议由院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委托人签署。协议签署前需报国际合作局备案,如无异议则可正式签署协议。

  第十四条 院级联合单元使用“中国科学院- XX(国外机构)联合……”等“院”字头命名;经院和政府相关部门共同批准,可使用“中(国)-X(国、洲)联合……”等“国”字头命名。

  第十五条 所级联合单元使用“中国科学院XX研究所(院)- XX(国外机构)联合……”等“所”字头命名。

  第十六条 未经院按程序批准,不得使用“中国科学院- XX(国外机构)……”等“院”字头命名;未经院和政府相关部门共同批准,不得使用“中(国)-X(国、洲)……”等“国”字头或“国际”、“XX地区”、“XX洲”等字头命名。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联合单元一般为非法人研究单元,由依托单位负责管理。对于已按国家和院有关规定建立的法人联合单元,需严格按照《中国科学院章程》和《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管理。

  第十八条 联合单元应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制定并实施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工作进展报告和评估机制,设立国际顾问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和联合管理办公室,明确各方实验室主任和实验室成员的组成及职责。原则上一人只能担任一个联合单元的主任。

  第十九条 联合单元的工作场所、科研设备等工作条件,由共建各方按照协议的约定配备与管理。

  第二十条 联合单元的经费主要由合作各方通过争取各类研发项目解决,经费纳入依托单位统一管理,执行国家和院相关财务规定,并接受国家和院财务审计。

  第二十一条 联合单元要重视与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合作管理的全过程,与参与工作的各方人员签署知识产权协议。联合研发取得的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等,应根据合作各方的实际贡献共享知识产权,不得放弃我方科研人员在国外获得的知识产权。联合发布的研发成果应署联合单元和参与单位的机构名称。

  第二十二条  联合单元要严格执行我国和我院的有关保密条例,开展合作的业务范围与相关项目应经单位保密责任部门审核。联合单元要增强对外科研合作的保密意识,与参与工作的各方人员签署保密协定,遵守保密事项,落实保密责任,明确合作方人员的活动范围。

  第六章 总结和评估

  第二十三条  联合单元应按其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开展并完成工作。院级联合单元每年应向国际合作局和相关专业局提交年度总结,并定期接受院组织的专家评估。

  第二十四条  院级联合单元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合作研究领域、合作内容、人员交流情况、经费与设备管理、管理机制等。

  第二十五条  评估结果分为A(好)、B(中)、C(差)三档。对于评估结果为A的联合单元,给予适量经费支持。对于评估结果为C的联合单元,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标者,应终止运作。

  第二十六条  所级联合单元由依托单位自行负责评估,也可自愿参加院组织的联合单元评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港澳台地区共建联合单元参照本办法执行,并按照国家对港澳台地区的有关政策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际合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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