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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非法人单元发展的指导意见

文章来源:科技处 发布时间:2014-02-06

   

 

  科发规字201229

   

  关于进一步规范非法人单元发展的指导意见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上世纪90年代以来,特别是随着知识创新工程的实施,我院设立了一批冠以“中国科学院”或所属研究机构名称的跨机构、跨部门、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协同创新组织(以下简称非法人单元)。这些非法人单元在促进学科交叉融合,促进技术集成与成果转化,促进管理专业化、科学化,发挥顶层设计和综合集成优势,组织实施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非法人单元的快速发展,也对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明确非法人单元定位及发展方向,进一步规范非法人单元的管理,促进其健康持续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设立非法人单元的主要目的是发挥非法人单元快速反应,组织灵活,有利于集成和凝聚创新各要素及各主体优势的特点,开展或统筹协调一个法人机构难以单独完成,需要跨所、跨部门进行的科技创新活动。

  非法人单元依托院属法人单位,按其功能定位主要分为3种基本类型。

  (一)研究型。主要开展学科前沿交叉融合、技术前沿探索、集成创新的联合研究开发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研究支撑平台建设。

  (二)转化型。主要开展面向应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转化支撑平台建设。

  (三)管理型。主要开展支撑管理的研究工作或受委托的管理工作,负责国家和院重大科技创新活动的总体设计、统筹协调、系统集成、监督管理等,以及与之相关的专业研究支撑工作。

  二、院设非法人单元一般是指冠以“中国科学院”名称但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联合研究中心”、“技术转移中心”、“总体部”、“管理中心”等机构。通常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以非法人单元名义对外开展工作;二是开展跨机构、跨部门的科技创新活动;三是人员、财务、资产管理等相对独立;四是有明确的组织和依托单位。纳入国家和院已有管理序列的单元,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野外台站、植物园等,与境外机构或国际组织共建的非法人单元,以及因某一具体项目合作形成的临时组织形式,不在本指导意见涉及的范围内。

  三、院非法人单元纳入院机构管理范围。院遵循科研活动和创新发展规律,鼓励管理创新,明确管理的关键点和关键环节,积极发挥非法人单元作用,促进协同创新。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明确功能,分类指导。按照研究型、转化型、管理型,明确非法人单元的功能定位,确定各类型非法人单元管理重点,分类管理。

  (二)明晰权责,落实责任。通过管理规范和协议等法律形式,明确院非法人单元及其设立单位、共建单位、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协作单位等主体的权利和责任。

  (三)规范管理,促进发展。重点明确院非法人单元的治理结构、创新活动、人财物和知识产权管理的规范,促进其健康持续发展。

  (四)加强考评,动态调整。对院非法人单元运行情况进行年度登记,建立考核评估机制,并根据考评结果实施动态调整。

  四、院各综合局按其管理职责对院非法人单元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其中,规划战略局负责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布局和宏观政策方面,人事教育局负责机构和人员管理方面,计划财务局负责财务、资产和知识产权管理方面。

  院明确相关局为非法人单元的主管部门,承担非法人单元的宏观管理职责,主要是:

  (一)对非法人单元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提出意见;

  (二)联系非法人单元,并对其发展和运行给予支持、指导和帮助;

  (三)对非法人单元进行年度监测和定期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对是否存续提出意见。

  分院在授权范围内联系本区域内院非法人单元,做好与地方的协调联络工作。

  五、院非法人单元的设立实行审批制度。由主管部门提出设立需求,并商规划战略局、计划财务局、人事教育局等相关部门审查筹建方案,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新设院非法人单元的功能定位和基本条件,重点审查筹建方案中规划布局的合理性,设立依据,工作任务及运行保障情况,有关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人力资源配置与管理,资产、财务和知识产权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是否合理明确,是否符合国家和院的相关规定,并提出审查意见。

  六、院非法人单元要建立合理的组织治理结构,明确权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一般院非法人单元应成立有共建各方或合作各方代表及相关代表组成的领导机构,如理事会或领导小组等,制订理事会章程,明确议事规则,履行非法人单元的决策职责,包括非法人单元发展战略、重大投融资、重大管理制度、主要负责人聘任等重大事项。原则上,院非法人单元同时又注册了地方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的,要对以其名义开展活动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规定。院非法人单元对外开展经济活动和聘用人员等,需签订承担法人责任的合同时,应使用相关法人单位公章,不得使用非法人单元的印章。

  七、明确院非法人单元的院内法人依托单位。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支撑服务,为院非法人单元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二)支持院非法人单元依据内部管理规范开展工作。

  (三)依据院非法人单元筹建方案、理事会或领导小组章程,或经主管部门授权进行监管。重点是依托单位需要加盖公章、承担法律责任的相关事项,包括非法人单元对外开展经济活动、聘用人员等。

  八、鼓励院非法人单元充分发挥快速反应、组织灵活、集聚各类资源的优势,围绕重大创新目标,开展协同创新。研究型非法人单元,重点聚焦学科交叉融合的前沿方向,或技术前沿、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合作研究、技术集成,及相关的研究支撑平台建设,促进科教融合和跨部门合作。转化型非法人单元,要充分发挥其在创新价值链中纽带、中介和平台的作用,汇集知识、成果、人才、信息、需求等各类资源,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区域创新发展。管理型非法人单元,是院机关管理职能的延伸,要以服务院宏观管理为主,发挥其专业研究和智力资源优势,发挥其在国家和院重大科技创新活动中的总体设计、统筹协调、系统集成和监督管理的职能,提升战略规划、综合集成和科学管理的能力。

  九、院非法人单元应严格遵守国家、院及地方人事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非法人单元用人,应由相关法人单位与受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并为其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相应的薪酬和社会保障。相关法人单位、非法人单元与受聘人员3方应签订具体的工作协议,明确3方需要协商确定的相关内容。

  院非法人单元可根据自身特点,制定符合其发展需要的招聘、使用、培训、考核、薪酬等人事管理办法,并与依托单位、协作单位相衔接。

  院非法人单元负责人由主管部门商依托单位、共建单位提出拟聘人选,经理事会或领导小组审议决定,由主管部门发文聘用。无理事会或领导小组的非法人单元的负责人可由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拟聘人选,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后,由主管部门发文聘用。非法人单元负责人聘任期一般为3至5年,聘任不与行政级别挂钩。非法人单元负责人在任期间的薪酬要充分反映其对非法人单元管理的贡献。

  十、院非法人单元应严格执行资产和财务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依法接受监督审计。共建各方投入非法人单元的资产,要通过共建协议约定资产产权归属,明确约定共建各方应承担的责任。院或院属单位投入非法人单元的资产,原则上归属院或院属单位。院外方投入资产没有明确权属的,按照依托单位的相关资产管理办法管理,或通过共建各方协商确定。

  对土地、房产、大型设备等重要资产的处置,按重大事项报理事会或领导小组审议。未经理事会或领导小组批准、依托单位同意,非法人单元不得开展借贷、抵押、担保等经济活动,不得从事金融、地产等高风险业务。

  十一、非法人单元要重视知识产权管理。非法人单元成立时,要在共建协议中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没有约定的,一般应由共建各方共享,共享比例由共建各方协商确定。非法人单元同时注册为地方事业法人的,院与共建方要就其运行期间新产生的知识产权权属进行约定。

  十二、院非法人单元实行年度登记制度,由非法人单元填写提交年度登记表,主管部门应在听取共建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给出非法人单元运行情况的鉴定意见,报人事教育局审核备案。连续两年未能通过年度登记的,予以整顿或撤销。对已经完成当初设定任务的,经主管部门组织总结评估后,赋予新的任务或予以终止。

  建立健全考核评估制度。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周期性的考核评估。考核评估要根据非法人单元的特点分类进行,要充分听取共建各方的意见。对评估优秀的,给予表扬和奖励;评估结果不合格的,责成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予以撤销。

  对撤销和终止的非法人单元,主管部门负责与依托单位协商,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十三、院机关相关部门要依据本指导意见,针对不同类型非法人单元发展的特点和情况,建立健全相互衔接的院非法人单元管理办法与细则,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院非法人单元的主管部门依据本指导意见,梳理本部门主管的各非法人单元的定位和管理责任体系。对已经完成任务且没有赋予新任务,或长期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非法人单元,予以终止。

  对与境外机构或国际组织共建的非法人单元,要根据其特点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院对已经确认的院非法人单元情况在院网站公布,并列入中国科学院年鉴。

  十四、院属各单位要依据本指导意见,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加强研究所非法人单元的管理工作。参照本指导意见第十三条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非法人单元进行梳理并纳入研究所管理工作。各研究所应将清理后的研究所非法人单元基本情况报人事教育局备案,并形成年度备案制度。院属各单位设立的非法人单元不得擅自冠以“中国科学院”名称。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中国科学院办公厅 

2012年3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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