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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外联合单元进行登记备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科技处 发布时间:2014-02-06

  院属各单位:

    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非法人单元发展的指导意见》(科发规字〔2012〕29号)文件的精神,按照《中国科学院中外联合研究单元管理办法(试行)》(科发际字〔2010〕19号)的要求,现对我院中外联合研究单元(以下简称“联合单元”)进行登记备案。

    有关事项如下:

    一、登记范围

    凡在2012年3月30日前与国外机构或国际组织共同成立、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联合单元需向院进行登记备案:

    1.联合单元的名字使用了“中国科学院- XX(国外研究机构、大学、企业名称)……”等院级层面合作含义的字样;

    2. 联合单元的名字使用了“中(国)-X(国、洲)……”等国家层面合作含义的字样;

    3. 联合单元的名字直接以“国际”、“XX地区”、“XX洲”等具有国际或区域机构含义的字样开头命名;

    4.共建联合单元的协议由院领导、院机关有关部门领导或国家相关部委的领导签署。

    二、登记程序

    1.符合上述条件的联合单元,应按照要求如实填写《中国科学院中外联合单元登记备案表》(以下简称《登记备案表》)。

    2.依托单位对《登记备案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院。

    3.国际合作局会同院机关相关部门对联合单元的运行情况进行审核,分别提出“同意登记”、“限期整改”和“撤销”意见。

    4.对审核意见为“同意登记”的联合单元,作为院级联合单元进行管理,纳入中国科学院年鉴和对外宣传材料。

    5.对审核意见为“限期整改”的联合单元,由依托单位与境外合作方协商进行整改,整改后报院再次审核。

    6. 对审核意见为“撤销”的联合单元,由依托单位与境外合作方协商予以撤销。必要时事先征求协议签署人的意见。

    三、时间要求

    各单位于4月20日前将依托本单位且符合上述条件的联合单元的《登记备案表》和共建协议的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一起报送到国际合作局,同时将《登记表电子版》发送到国际合作局联系人邮箱。

    如果本单位没有符合上述条件的联合单元,须于4月20日前以便函形式予以书面确认。

    四、其他事项

    为加强和规范国际合作管理工作,上述登记范围以外的联合单元应在本单位内部及时登记备案,以备核查。

    联 系 人:张宁宁,曹爱民

    联系电话:010-68597225/7299

    电子邮件:nnzhang@cashq.ac.cn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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