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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非法人研究单元的暂行规定

文章来源:科技处 发布时间:2014-02-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总体目标和科技创新战略行动计划的要求,院将进一步加强在新兴学科、交叉领域前沿和新的学科生长点等方面的部署,组建一批新的非法人研究单元(以下简称新研究单元)。为规范新研究单元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组建条件

      第二条 新研究单元—般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研究所共同组建,也可由研究所与大学、企业、地方或国外机构等联合共建。

      第三条 新研究单元的建设应与院科技布局调整和科技创新战略行动计划实施紧密结合,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任务或与地方、企业合作紧密结合,有利于优势集成和科技资源共享。

      第四条 新研究单元应有明确的法人依托单位。该依托单位应提供相应的装备、场地、设施等支撑条件,并代管新建研究单元的人事、财务和资产等。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鼓励研究所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世界科学发展前沿,与其他研究所、大学、企业、地方或国外机构等联合共建新研究单元。这类新研究单元—般由研究所自主部署、自行调整。

      第六条 院有计划有重点地在一些交叉领域前沿和新的学科方向组建若干新研究单元,其中少部分在条件成熟时可发展成为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研究机构。这类新研究单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理事会应由共建方、依托单位、有关部门的代表和若干独立理事组成。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七条 研究所自主部署的新研究单元,由研究所自费建设,对于少部分发展态势良好的研究单元,院将通过装备、人才、开放实验室等专项计划择优支持。

      第八条 院重点部署的新研究单元科研队伍应由共建单位的岗位聘任人员和流动人员、国内外客座人员等组成,院原则上不再增核新的创新研究岗位。

      第九条 院重点部署的新研究单元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动态调整、统一核拨。院将根据具体情况,核定该研究单元一次性开办费、引进人才经费、大型设备经费等。来自院内共建单位的岗位聘任人员,不再另行核定人员经费。

      第十条 一次性开办费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和维修费用等,在院结构性调整专项经费中安排;引进人才经费在院人才培养专项经费中安排;大型设备经费在院装备专项经费中安排。

      第十一条 新研究单元的科研经费主要来源于承担院重大项目、重要方向项目、领域前沿项目,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或地方、企业等合作项目。院不对新研究单元另设项目专项。
       第十二条 在院重点部署的新研究单元建设资金中,匹配资金(包括院外资源,共建单位自有资金等)与院核定经费的比例一般不低于0.5:1。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研究所自主部署的新研究单元,由研究所自行审批,报主管专业局备案。

      第十四条 院重点部署的新研究单元审批程序如下:
       1.主管专业局负责组织编制新研究单元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秘书长办公会议协调。对于跨局的新研究单元,经相关专业局协调后明确—个专业局为牵头单位。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建设意义、建设目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工作基础、资源 (经费、人员等)来源、经费需求及集成方案等。
       2.秘书长办公会议对新研究单元的总量和启动顺序进行协凋。综合计划局根据秘书长办公会议协调意见,会同有关局组织院内外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
       3.主管专业局根据论证意见组织修改可行性研究报告。修改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论证意见报送分管副院长审核,并由其决定是否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

      4.院长办公会议对新研究单元逐个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成立,同时确定新研究单元理事会组成人选和院支持的经费总量。

      5.院长办公会审批后,有关局签署《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非法人研究单元审批意见书》,并以院发文的形式通报有关单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启动阶段已经建立的非法人研究单元,也应遵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对已转制的研究所自行组建的新研究单元,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

      (注:来源自 科发计字〔2001〕325号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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