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对工程中心组建和运行的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建工程中心,旨在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促进新兴产业的形成和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推动集成、配套的工程化成果向相关行业辐射、转移与扩散。
第三条 工程中心作为社会化的服务机构,其建设和发展可依托于科技实力较强的科研机构、企业或高等学校。有条件的,应成为独立法人机构。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市场的需求,针对本行业、本领域中共性和关键技术问题,开展科技成果的配套和工程化开发,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新材料;
(二)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开发、设计和试制任务,参与相关行业、领域的技术和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与创新,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三)聚集或利用相关专业的高层次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企业培养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干部;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促进行业、领域的技术发展和企业的技术进步。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科技厅作为自治区的科技行政机关,是统一管理在本区的工程中心的部门。其相关职责主要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工程中心建设和管理的政策和规章;
(二)制定全区工程中心建设与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对工程中心的考核。
第三章 依托单位的责任
第六条 依托单位对工程中心的责任主要是:
(一)组织实施工程中心组建计划任务书,促使工程中心达到目标;
(二)为工程中心协调解决组建及运行期间存在的相关问题,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三)受科技厅的委托,对工程中心进行日常管理。
第四章 工程中心的组建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方可提出组建工程中心的申请。
(一)是拟组建的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
(二)具有法人资格;
(三)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科技实力;
(四)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能力和良好信誉;
(五)具有有效管理工程中心的能力。
第八条 组建工程中心的立项程序:
(一)申请单位根据科技厅发布的有关指导文件,填写《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申请书》,报科技厅;
(二)申请书通过初审的,科技厅通知申请单位编报可行性报告;
(三)科技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
(四)科技厅进行综合审议,对同意组建的申请予以立项批复;
(五)申请单位根据立项批复,填报《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
第九条 工程中心的组建期一般为3年。工程中心组建所需的经费,主要依靠依托单位自筹。科技厅通过科技计划项目对其组建期的试运行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十条 计划任务书是工程中心组建项目的实施管理和验收考核的依据。组建任务完成后,由科技厅组织验收。对于提前完成组建任务的,可提前验收。对于逾期未完成的,科技厅将作出调整或撤项。对于验收合格的,授予“新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牌匾,准予正式运行。
第五章 工程中心的运行和管理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在国家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的指导下,主要通过面向相关行业、领域的需求,从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承接任务,取得经济收益。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工程中心主任对科技厅和依托单位负责。对工程中心主任采取聘任制,任期一般为三年,可以连任。工程中心主任的聘用或解聘,由依托单位提出,科技厅审批。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必须设立工程技术委员会。工程技术委员会在中心主任的领导下工作,负责审议工程中心的规划、研究开发工作计划、工程试验设计方案和其它重大技术事项。工程技术委员会应吸收本行业、领域的来自依托单位以外的著名专家参加。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实行全员聘用和开放、流动的机制,其工程技术开发、工程设计和工程管理的骨干人员应相对稳定。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在技术开发与创新、技术合作、技术贸易等方面要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六章 对工程中心的考核
第十六条 科技厅每年对工程中心的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考核。对运行正常并取得突出成绩的,给予重点支持,并择优推荐申请成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管理不善、作用发挥不好的,责成限期改进;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撤销其工程中心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04 年12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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