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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办法(暂行)

文章来源:科技处 发布时间:2014-02-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以我所为依托单位建设的中国科学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以下统一简称“重点实验室”)的作用,利用重点实验室条件开展高层次、高水平的研究,支持新思想、新方法、新技术及交叉学科的发展,促进创新、求实、开放、交流的学术风气的形成,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按照主管部门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承担开放课题经费,起草开放课题申报指南,并在研究所网站等公开媒体对外发布。

  第二章  资助范围及额度

  第三条      开放课题研究应结合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符合实验室建设、发展需要。优先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技术积累充足、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合理、1-2年内可取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的研究项目。

  第四条      研究所内外研究人员均可申请开放课题,申请者一般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已取得博士学位,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能保证开放课题研究所需要的时间投入,并征得所在单位或部门的同意。

  第五条      开放课题项目经费资助额度原则上不高于5万元。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申请人应认真填写《开放课题申请书》,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重点实验室。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注重创新、突出特色”的原则,经过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和实验室主任评审后确定,并报科技处备案。

  第七条      开放课题申请被批准后需签署《开放课题合同书》,并纳入重点实验室及课题依托单位的科研计划。

  第四章  课题管理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开放课题的实施管理。管理内容包括:管理资助经费、检查课题进度、上报科研成果等。

  第九条      开放课题研究可在实验室或申请人员所在单位独立进行或合作开展。重点实验室主任与申请人协商后,可为每项开放课题指定一位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作为该项课题的项目合作者。

  第十条      开放课题申请人在实验室工作期间必须遵守重点实验室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开放课题研究时间一般为1-2年。在课题实施过程中,课题负责人应向重点实验室提交课题中期进展报告,接受中期考核。

  第十二条               课题结束2个月内,课题负责人应认真撰写《课题总结报告》报送重点实验室,报告内容应包括工作总结、课题完成情况、所取得的主要成果等。课题申请人在开放课题资助下取得的成果,由重点实验室与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共享。发表论文、申请知识产权、申报奖励等均须以重点实验室署名。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开放课题经费应专款专用,在具体使用过程中必须按计划执行,课题负责人有经费使用权,经费使用须经实验室主任或课题依托单位的主管领导审批,课题经费仅限于在依托单位内进行结算。

  第十四条               开放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与资助课题直接有关的研究费用,包括试验费、材料费、加工费、仪器设备的使用费,各种资料费、学术活动费及差旅费等。

  第十五条               课题结题后,结余经费由重点实验室收回,用开放课题经费购置的小型仪器、剩余材料可留在重点实验室或课题承担单位继续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重点实验室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科技处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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