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对以我所为依托单位建设的中国科学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以下统一简称“重点实验室”)进行科学、规范、有效的管理,根据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规定,结合研究所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重点实验室科技发展目标,面向学科发展前沿,结合国家、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开展以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为主的创新性工作,积极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培养、造就高素质的科技人才队伍和学术带头人。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和学术委员会指导制。
(一)重点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科研业务、行政管理工作,由依托单位推荐,上级主管部门聘任。
(二)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独立管理,科技处负责对其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研究所重点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
(二)制定重点实验室管理文件,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三)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主管部门完成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和验收等相关工作。
(四)组织申报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
(五)监督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立项、实施及完成情况。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主管部门拨入的年度专项资金纳入研究所财务管理体系。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使用范围需要遵循主管部门的专项经费使用相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要加大开放力度,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课题,定期发布申请指南,吸引优秀人才通过联合或合作等形式从事科研工作;实验室的仪器装备、文献信息等应参加协作共享,在一定程度上向社会开放服务。开放课题管理按照《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包括流动人员的管理、开放课题的管理、运行费和课题经费的管理、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使用等方面的规定。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各类研究成果,包括成果、专著、论文、软件等,均应采用双署名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开放课题所发表的论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资助课题。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必须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编制年度信息报表,并依照上级主管部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评估标准,配合研究所业务管理部门做好年度报表、考核、评估等各项工作。
第十条 在各重点实验室立项进行课题研究的成果归重点实验室及研究者所在单位共享。研究成果评审、鉴定后,将总结、学术论文及原始资料立卷,按照《科研课题档案建档规范(暂行)》进行归档。
第十一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科技开发处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