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装函字〔2007〕4号
院属各有关单位: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经国家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国家已正式颁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4月10日海关总署令第61号发布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时废止。 我院院属各有关单位涉及科技开发用品免税和科学研究和教育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按国家规定执行,并将国家有关规定精神及时传达到相关管理部门和全体科技人员。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注:本文不另发纸质文件 附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令第44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令第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