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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仪器设备升级改造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科技处 发布时间:2014-02-07

    国科发财字〔2005〕9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中央级科研机构存在的科学仪器设备老化、性能下降、测试技术、方法落后等问题,充分挖掘现有科学仪器设备的潜能,提高使用效益,特设立科学仪器设备升级改造专项(以下简称“升级改造专项”)。为加强管理,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升级改造专项由中央财政拨款,以项目形式实施,按年度组织立项工作。项目执行周期一般为1-2年。

      升级改造专项经费的支持对象为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包括中央级转制科研机构。

      第三条  升级改造专项主要支持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科学仪器设备升级改造技术研究;

      (二)分析测试新技术、新方法研究;

      (三)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

      第四条  升级改造专项项目安排坚持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实行课题制管理。

      第五条  各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以下统称“主管部门”)负责升级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升级改造专项管理实行专家评议与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机制,并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科技部制定、发布升级改造专项项目申报指南。

      第七条  有关单位按升级改造专项年度项目指南和有关要求填报项目申报书,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科技部。

      第八条  科技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的如下内容进行评审或评估。

      (一)本项目实施对科研工作的支撑作用;

      (二)对相关仪器设备技术发展的促进作用;

      (三)技术方案的可行性;

      (四)现有技术基础和项目负责人、技术队伍情况;

      (五)科学仪器设备的运行服务情况(适用于申请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的项目);

      (六)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经济合理性以及政策相符性;

      (七)相应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  科技部根据专家评审或评估结果,综合审议后,核批项目及其经费。

      第十条  科技部与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共同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三章  项目实施及验收

      第十一条  科技部负责建立升级改造专项项目库,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进行动态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年初提交上一年度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科技部。

      第十三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有关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的;

      (二)匹配的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三)项目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十四条  需要调整或撤销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科技部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当在项目完成后半年内进行。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如下项目验收材料:

      (一)项目总结报告;

      (二)技术测试专家组技术测试报告;

      (三)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著、论文等;

      (四)能够表现实物成果特征的照片、多媒体资料及技术资料。

      第十六条  若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验收,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并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审批。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升级改造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  升级改造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关键技术研究、测试、实验工作,主要部件的购置、研制、试验,软件的编制和测试,整机调试以及调查、研讨等活动。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升级改造专项经费的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的结余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继续用于相关研究工作。

      第二十一条  升级改造专项项目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等属国有资产,项目承担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行使使用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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