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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科技处 发布时间:2014-02-07

 

  自治区科技厅 2010-2-23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整合我区现有科学仪器设备资源,优化配置增量,减少和避免重复购置,提高仪器设备的综合利用效益,改变科学仪器设备部门所有、封闭和条块分割等状况,实现科学仪器设备的资源开放、共享、优势互补,决定建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以下简称协作共用网),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境内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新技术企业、分析测试单位、科技企业等拥有单台(套)价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设备的单位可申请加入协作共用网。入网设备主要用于科学实验、分析测试、计算等科学研究和开发活动(除特殊保密用途外)。

  第三条  为保证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工作的开展,建立协作共用网网站,对我区科学仪器设备资源进行信息整合,形成信息网络,达到仪器设备的拥有量、分布状况、协作共用等社会共知的目的。

  第四条  协作共用网面向全社会开放,实行有偿服务。入网的仪器设备所属单位为网员单位,网员单位之间开展的仪器设备协作共用,享受补贴和奖励政策。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成立自治区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指导和协调协作共用网管理中的重大事宜;指导和规划协作共用网的发展方向、规模、目标任务和仪器设备的总体布局;审定仪器设备运行相关制度、补贴方案、考核办法及升级改造、维修方案;表彰和奖励入网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先进集体和个人;筹措专项资金,审定、评议资金的年度预算、投向和效果。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自治区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协作共用网管理办公室)。协作共用网管理办公室设在新疆分析测试研究院(新疆分析测试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自治区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的组织协调工作;

  2.制定自治区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工作管理制度,管理专项资金;

  3.负责协作共用网的管理工作,与全国和区域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的对接及承办相关业务;

  4.受理仪器设备加入协作共用网的申请,进行入网资格审查、仪器设备性能评价、调整进出共用网仪器设备的种类和数量;

  5.审定入网仪器设备、收费标准,负责运行效绩的考核;

  6.组织开展科学仪器设备技术交流、培训、宣传及方法研究和功能开发工作;

  7.提出协作共用仪器设备的运行补贴或对入网仪器设备单位的奖励方案和意 见;

  8.建立协作网信息管理平台,汇集新疆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库、专家库、专家库以及协作共用网运转动态信息、应用信息、分析方法信息等向全社会提供。印发协作共用网简报,负责协作共用网网站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

  9.受理用户的咨询和投诉;

  10.负责协作网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11.负责管理专家库;

  12. 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务的实验室管理专家、分析测试专家、仪器设备专家,通过单位推荐和自荐等方式申请入专家库。专家库专家的主要职责是:

  1.对网内仪器设备进行技术评估;

  2.协助开展入网仪器设备的年度考核和检查,对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进行评议;

  3.参与论证仪器设备升级改造、维修方案。

  4.协助开展技术培训、仪器设备改造和功能开发、方法研究等方面工作。

  三、入网程序

  第八条  凡符合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组成范围的部门和单位,满足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入网。入网时按规定填写《新疆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入网申请表》(附件1),报送协作共用网管理办公室:

  1.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人民币以上;

  2.仪器设备性能指标达到区内现有同类装备的先进水平或具有特殊功能且应用领域较广;

  3.仪器设备运行正常,运行故障率小于10%,能提供足够的对外服务机时,并同意仪器信息在协作网上发布;

  4.仪器设备组有固定操作使用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3年以上实践经验的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分析检测专业人员;

  5.能履行对外服务承诺,保证提供公正、准确和及时的服务。

  第九条  仪器设备入网审批程序:

  1. 收到《新疆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入网申请表》后,协作共用网管理办公室定期召集专家对申请入网仪器设备进行技术评估;

  2. 协作共用网管理办公室根据专家咨询评估意见,受理仪器设备入网工作,并确定入网单位的管理部门和负责人;

  3. 对批准入网的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管理办公室向申请入网单位发出入网书面通知书,与入网单位签订《入网科学仪器设备服务保证书》(附件2),并进行公告或网上发布。

  第十条  入网仪器设备实行动态管理,有进有出,符合条件的科学仪器设备随时可申请入网,以保证网内仪器设备性能指标的先进性和较高的协作共用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入网仪器设备的协作共用程序

  第十一条  协作共用网内的仪器设备面向全社会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均可提出使用网内仪器设备的申请。

  第十二条  用户可根据协作共用网管理办公室发布的入网仪器设备信息,了解仪器设备的所在单位、仪器状况、技术指标、应用范围、收费标准等情况,也可向仪器设备组直接询问,根据具体业务需求向协作共用网管理办公室提出使用申请,也可通过“新疆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网站”进行网上申请。

  第十三条  用户应事先与仪器设备组联系,商定具体服务项目和完成时间,或委托协作共用网管理办公室协调。

  第十四条  用户需填写并提交《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登记表》(附件3),由协作共用网管理办公室审核盖章,通知相关仪器设备组。登记表一式两联,一联留协作共用网管理办公室存档,一联由用户与实验物品一同交到仪器设备组的单位,办理相关委托手续及具体事宜。

  第十五条  服务任务完成后,服务单位按要求向用户提供准确可靠的实验数据和结果,按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网员单位每年11月15日前将收到的《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登记表》和收费发票复印件,汇总上报给协作共用网管理办公室,由办公室审查核实,提出补贴或奖励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五、收费标准的确定

  第十七条  协作共用仪器设备实行有偿服务,原则上只收取成本费用。已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项目,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执行,其余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协商确定。经职能部门批准的仪器设备服务收费标准,需报协作共用网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各单位在申报入网仪器设备时,应明确上报本单位现行的收费标准和遵照原则,由协作共用网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评议,经与上报单位协商,适当调整过高或过低的收费标准,形成该单位的协作共用网收费执行标准,在网上发布或公布后执行。遇特殊情况单位可与用户协商,在此基础上调高或降低,但调高额度不能超过20%,降低额度不限。

  六、使用入网仪器设备的补贴

  第十九条  网员单位之间需要通过仪器设备提供所需的分析测试等实验数据的,享受补贴。网员单位需填写《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登记表》,向协作共用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协作共用网管理办公室按实际收取费用的一定比例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

  1. 承担国家和省部级科研项目的,补贴15%;

  2.在读博士生、研究生论文的,补贴20%;

  3. 其他研发和实验项目的,补贴5%。

  其中第1、2项在填写《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登记表》时均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承担上述业务的仪器设备所在单位按收费标准扣除经批准的补贴额度后收取费用,补贴费用由协作共用网管理办公室对仪器所属单位进行补贴。

  第二十条  获得协作共用网补贴的用户,应在相关的课题项目成果、项目总结、论文、会议资料等中注明“获新疆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资助”。

  七、协作共用网运行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协作共用网运行资金主要来源:

  1.财政拨款;

  2.部门和单位资助;

  3.社会捐赠或赞助;

  4.其他。

  第二十二条  协作共用网运行资金的主要用途:

  1.用于参加协作共用网的仪器设备对外提供测试服务的运行补贴和优秀仪器设备组及单位的奖励;

  2.网内技术人员培训、学术交流活动费用;

  3.协作共用网管理工作费用,包括网站建设和维护费用、专家评议和咨询费用、日常管理和办公费用等。

  第二十三条  共用网运行资金由在新疆分析测试研究院(协作共用网管理办公室)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八、网员单位义务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的拥有单位加入协作共用网不收取任何费用,不改变仪器设备的产权和使用权,并享受规定的补贴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加入协作共用网的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1. 符合入网条件的仪器设备应加入协作共用网参与协作共用;

  2. 不以营利为目的;

  3. 制订相关规章制度,保证入网科学仪器设备的完好运行和高效使用,并提供足够的对外服务机时;

  4. 保证结果的及时、准确、可靠;

  5. 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

  6. 认真做好实验项目的记录,建立健全实验资料档案的管理制度,保证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连续性。

  九、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协作共用网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入网仪器设备的年度考核和检查,对各网员单位开展的协作共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评议。对遵守服务承诺,提供优质服务,仪器设备利用率高的仪器设备组,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对网员单位及仪器设备组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在实施协作共用过程中,如有下列现象给予相应处罚:

  1.违反服务承诺,给用户造成影响和损失;

  2.因仪器设备操作使用人员失职造成测试数据严重差错的;

  3.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4. 泄漏用户技术秘密造成损失的。

  处罚方式包括网内通报批评、停发补贴费用等,情节严重的取消网员资格。

  十、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 新疆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入网申请表

  2. 新疆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入网仪器设备服务保证书

  3. 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登记表

  附件:

  新疆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入网申请表、保证书、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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